1644年,清世祖福临入主北京之后,“诏各省府州县儒学食廪生员仍准廪给,增、附生员仍准在学肄业,俱照例优免(赋税劳役)”[61]。这就是说,满清王朝入关后不仅立即恢复国子监办学,而且要求各省恢复地方官学。1645年,清世祖命:“定生员品服,式银雀帽,顶高二寸,带用九品(乌角圆板4块),蓝袍青边披领。”[62]1647年,清世祖下令:“定直省各学廪膳、增广各生额数,廪膳生员府学40名,州学30名,县学20名,卫学10名。增广生员名数同”[63],以府学生员人数较多,称为“大学”;州学生员人数居中,称为“中学”;县学及卫学生员人数较少,称为“小学”。可见清代初年的大学、中学、小学只是就地方官学的生员额数而言,并没有学历程度的区别。为鼓励地方办学,清代曾经多次将小学升格为中学,将中学升格为大学,其实也只是增加入学名额。1650年,清世祖“改(明代)南京国子监为江宁府学”[64],开始恢复南方各省的官学。1652年,清世祖命“颁《卧碑文》于直省儒学明伦堂”[65],规定官学生员的行为准则,要求“诸生皆当上报国恩,下立人品”[66]“养成贤才,以供朝廷之用”[67],宣称“凡理学、道德、经济、典故诸书,务研求淹贯(通晓)。明体则为真儒,达用则为良吏。果有实学,朕必不次简拔,重加任用”[68],下令“各省设督学道,以各部郎中(正5品)进士出身者充之”[69]。1726年,清世宗胤禛命各省设提督学政,就是用副省级的学政主管教育,以强化教育行政。学政的职责是“掌学校政令,岁、科两试。巡历所至,察师儒优劣,升其贤者能者,斥其不帅教者。凡有兴革,会(同总)督、(巡)抚行之”[70]。清代制度规定,学政是皇帝简派的学官,全权负责管理全省教育,总督和巡抚均不能干涉学务,但必须监督评价学政的工作。清代官学的入学名额管理很严,1734年4月25日,“河南学政俞鸿图以婪赃处斩,其父(户部)侍郎俞兆晟(shèng)褫职(chǐ,夺职)” [71],罪名就是“纳贿婪臧,紊乱学政”[72]。1741年4月22日,清高宗弘历“命侍郎杨嗣璟往山西会鞠(会同审讯)山西学政喀尔钦贿卖生员之狱”[73],当年8月12日,就下令将“喀尔钦处斩”[74]。1750年8月12日,清高宗获悉四川学政朱荃生前有“匿丧(隐瞒父母丧事)情节,并贿卖童生(名额)”[75]等案情,立即下令将“现在湖广之家人等并伊弟朱华、朱英,俱解交四川总督策楞严审”[76],相关的行贿官员也全部受到查处。8月21日,清高宗又将推荐朱荃的兵部尚书“汪由敦降兵部侍郎”[77]。为避免学政贿卖学额,从雍正时期就推行“高薪养廉”。乾隆时期,年薪仅有130两银的学政,其养廉银竟然高达4 000两,但这仍然未能杜绝学政的贪赃枉法。
清代戆州县学文庙
清代兴办学校,也是出于政治需要。正如《御制学校论》所言:“治天下者,莫亟于正人心,厚风俗,其道在尚教化。以先之学校者,教化所从出,将以纳民于轨物者也。”[78]清代的地方官学,按照地方行政级别分别设立为府学、州学、县学。府学设教授(正7品校长),州学设学正(正8品校长),县学设教谕(正8品校长),“皆设训导(从8品教务主任)佐之”[79]。
[4]李国钧主编《中国教育制度通史》(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卷第130页。
这组数据与明代“天下府、州县、卫所,皆建儒学,教官4200余员”[80]相比较,可见康熙时期的办学规模显然还未能恢复到明代的水平,同时也可见当时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学校已经有所普及,而东北及西北地区仍然有很大差距。(www.xing528.com)
清代地方官学的学生称为生员(秀才),未取得生员资格的书生,无论年龄大小只能称童生。童生必须通过县试、府试、院试合格,才能取得生员功名,按名次进入地方官学读书。所谓“县试”,其实也包括府属州、厅的州试和厅试,是由知县或知州、同知主持的初级考试,一般于每年二月举行。应考的童生必须事先到县(州、厅)衙门的礼房报名投考。由于清代严格限制3代之内的娼、优(演员)、隶(奴婢)、卒(官府差役),及罪犯子弟入学,因此必须如实填写3代履历,并实行5人联保,以及1名本县廪生(获得助学金的生员)的担保。县试一般要连考5场,每场考1天。县试合格者,可继续参加府试。所谓“府试”,其实也包括直隶州、直隶厅的州试和厅试,由知府或直隶州知州、直隶厅同知主持,一般于当年四月举行。府试合格者,即取得参加院试的资格。所谓“院试”,就是各省学政到所属各府及直隶州、直隶厅主持的考试。院试合格者,即取得生员功名,补入府学读书者称为府学生员,补入州学读书者称为州学生员,补入县学读书者称为县学生员,民间俗称“秀才”,也尊称“相公”。取得生员功名者,身份立即上升到“四民(士农工商)”的上层,既可以依次进入地方官学读书,也可以继续参加科举乡试,享有高于一般庶民的若干特权。按照1652年清世祖颁布的《训士规条》规定,生员可以穿戴法定的服饰,可以免除丁粮、赋税,并“例免差徭(劳役)”[81];如递补为廪生,就可以享受食廪(助学金);家庭负担特重者,还可“给学租养赡”[82]。生员与地方官相见,可以行拱手礼,不必行跪拜礼。生员“违犯禁令,小者府、州、县行教官责惩,大者申(报)学政,黜革(功名)后治罪,地方官不得擅责”[83]。但与此同时,学官也必须按照学规严格管束生员,“如教官徇庇劣生不揭报,或经揭报,学政不严加惩处,分别罚俸、镌级(降品级)、褫职。其大较也(这也是考核学官的准则)”[84]。
清代地方官学的生员,分为廪生、增生、附生等不同待遇。所谓“廪生”,即廪膳生员,也就是列为地方官学规定名额之内的学生,一般是以岁考名列1等的优秀者予以递补,每年可领取廪饩(xì)银4两,每月还可领取廪米6斗(约62公升)。所谓“增生”,即增广生员,就是按规定增加名额的生员,也是按照岁考名次递补。所谓“附生”,即附读生员,是暂时未列入正式编制的候补生。增生和附生都可以入学读书,但不能享受廪饩银和廪米。清代地方官学的生员,必须参加学政主持的岁考和科考。所谓“岁考”,就是每年由学政主持的考试,这对于尚未取得功名的童生而言,是一次入学资格考试,对于已经取得功名的生员而言,则是一次重新排列名次等级的考试。岁考的规则与科举考试相仿,考场设有印卷官员、受卷官员、内外搜检官员,以及役丁和负责巡逻考场的兵丁。凌晨5时,考场鸣炮开门,考生依次点名受检入场。进入考座之前,考生还必须再次接受内检。凡是发现冒籍、冒名、夹带等违规者,立即枷号问罪。考试过程中,如有违规作弊,也要严加处置。申刻(下午5时)漏尽后,考生必须交卷出场。生员参加岁考成绩名列1等及2等者,可以依次递补廪生、增生,及附生;名列3等者,可以恢复被黜降的资格,但不能直接升补廪生;名列4等者,生暂时(6个月)停发廪饩,增生及附生以下将受到打板子的责罚;名列5等者,廪生开缺(重新依次候补),已经停廪的廪生降为增生,增生降为附生,附生降为青衣(不准穿生员的蓝衫而改穿黑色服装);名列6等者,有10年廪膳资历的廪生和增生分别降为末等并处罚,附生以下生员则革除功名。所谓“科考”,就是科举乡试之前的预选考试,成绩分为3等排名。大省的前10名,中小省的前5名,可获得参加乡试的资格。此外,乡试当年的七月,学政还将举行“录科”和“录遗”考试。所谓“录科”考试,就是为在籍的监生、荫生、贡生等挂名的太学生举行参加乡试的预选考试,凡是科考未能入选的考生,或因故未参加科考的生员,可以参加录科考试。所谓“录遗”,其实就是补考,凡是未通过录科考试者,还可以再次参加录遗考试,考试合格者仍然可以获得参加乡试的资格。
清代地方官学教官的日常工作主要有7项,即:月课、季考、诵文、行礼、讲律、评优、发廪。所谓“月课”,就是每月例行检查学生的功课,给予评价和指导。所谓“季考”,就是每季举行1次学业测验,一般是以《四书》为题考察1篇作文及1首律诗,或者1篇策论,并评判等级。所谓“诵文”,就是每月初一、十五集合学生诵读清世祖的《卧碑文》和清圣祖的《训饬士子文》、《广训文》及清世宗的《朋党论》。所谓行礼”,就是每逢万寿节(皇帝生日)、元旦(春节)、冬至、丁祭(二月和八月的首个丁日祭孔),率领生员参与祭祀活动。所谓讲律”,就是在月课、季考的次日,集合学生宣讲律令。所谓“评优”,就是在学政主持岁考之前报告学生学业情况,并评判优劣。所谓“发廪”,就是按时向廪生发放廪饩银及廪米,向贫困生发放赡养费。由此可见,清代地方官学学官的工作重心是行政管理以及思想教育,其课程教育只是侧重于考试,并无讲授教材的职责。清代对教科书的管制很严,大多由国子监统一刊印。1652年,清世祖明确规定各地官学的教材,以《四子书》、《五经》、《性理大全》、《资治通鉴纲目》、大学衍义》、《历代名臣奏议》《文章正宗》为准。此后又将《御制古文渊鉴》、《十三经》、《二十二史》(未纳入《旧唐书》及《旧五代史》)、《三通》、《御制全唐诗》、《御制子史精华》、《御纂周易折中》、《三经汇纂》、《康熙字典》列为教科书,让学生成天埋头写作八股文,穷于应付各种考试,整个教育体制长期停留于以考试为导向,以科举为目的的迷宫之内,学生只能凭悟性去追逐故纸堆中的一丝萤光,远不及当时书院的学术讲习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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