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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校卫生工作及相关研究现状与发展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龋齿的防治工作:对中小学生做全国调查与防治工作。

我国学校卫生工作及相关研究现状与发展

(一)以法律、法规为保障建立学校卫生标准

1.学校卫生的法律、法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学校卫生工作依循的国家大法,是学校卫生工作的法律保障。此外国家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使学校卫生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文件依据

国家出台的诸多法规和文件给学校卫生工作以开展的依据,也给予学校卫生工作某方面的规范化指向。例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经国务院批准,是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法规,此条例使我国学校卫生工作进入规范化与法制化的管理轨道且具操作指导性。2008年国家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对不同阶段儿童健康教育内容、方法和五个水平目标做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该纲要是中小学卫生健康教育的纲领性文件。

3.学校卫生的评价标准制定

学校卫生标准是针对某项具体工作、行为等做的水平和规范的要求。国家规定的评价标准对学校卫生工作有规范和监管的作用,如营养不良筛查标准、生长发育评价标准,还有各种学校卫生标准的拟订,如教室卫生标准、学习注意力评价标准。同时还颁布了《学校卫生综合评价》国家标准。我国已制定的学校卫生标准涉及学校卫生基础、学校环境卫生、学生卫生行为规范、学校教育心理卫生、学生用品卫生、学生身体发育及健康卫生等。

(二)形成学校卫生管理与工作系统

我国学校卫生管理已形成国家、地方、学校的由上至下、由政策法规至具体运作的贯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医学服务型、社会福利型和健康教育型并存的学校工作体系。各学校的学校卫生管理也形成了核心卫生团队与各行政部门在各教育教学环节的互动系统,建立了学校—班级—学生的管理结构和卫生健康教育实施过程规范,实现了学校卫生工作全校参与。

(三)学校卫生相关研究

1.关于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的研究

生长发育是衡量儿童青少年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反映国家卫生状况和人民的营养水平。1979年以来,我国政府先后组织了多次大规模的学生体质和健康调查。1979年,在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体委领导下,对我国16个省市20余万7~25岁的城乡儿童青少年的身体形态、机能和素质做了大规模的调查和研究,获得了我国儿童青少年在体质方面较全面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初步完成了我国有关儿童青少年体质发展的调研工作,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这项研究成果不仅对我国学校教育、卫生保健体育教学训练、运动员选材,以及经济、国防建设等方面有实际参考价值,而且也有一定的学术研究价值。

儿童青少年发育调查,要求每5年进行一次,每2年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2002年建立了经常性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由监测中心、监测站、监测点学校三级构成。

我国儿童青少年众多且分布广泛,有大城市儿童青少年、中小城市儿童青少年、乡村儿童青少年。2010年全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结果表明:我国儿童青少年形态发育水平持续提高,中小学生身体素质下滑趋势开始得到遏制。爆发力素质出现好转,柔韧素质出现好转,耐力素质止“跌”,力量素质(握力)继续提高。大学生身体素质继续呈现缓慢下降趋势,但下降幅度明显减小。

《儿童青少年发育水平的综合评价》(GB/T 31178—2014)由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于2014年9月3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儿童青少年发育水平综合评价的指标(身体形态、生理功能、身体素质、心理健康、身体健康)。评价指标权重分配、评价指标标化评分、评价方法的规范化,确保了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的监测和健康教育的实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学龄儿童青少年营养不良筛查》(WS/T 456-2014)评量儿童的营养不良,进行生长迟缓和消瘦判断;同时国家还制定了肥胖筛查标准——《中国学龄儿童青少年超重、肥胖筛查体重指数分类标准》。

2.关于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检查和疾病防治的研究

观察和研究儿童青少年的健康状况和影响因素,是学校卫生的主要内容之一。全国各地的学校在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很多学校建立了学生健康卡片和健康档案,定期为学生进行健康检查,积极做好学生近视、沙眼龋齿、寄生虫病、脊柱弯曲异常、肝炎、结核病、神经衰弱鼻炎、肥胖、营养不良等疾病的预防和矫治工作。近年来,高等学校对预防艾滋病的传播和心理疾病的预防、治疗做了许多工作。

我国重视计划免疫,对儿童进行麻疹小儿麻痹症、白喉—百日咳破伤风、结核病四种免疫接种,现已实现所有儿童全面免疫接种。

1980年全国22个省、区、市为22万名中小学生做了视力检查。调查结果表明,学生患病率较高的是近视。一般近视眼的发生率随学习阶段的上升而提高,随学习负担的加重而上升,且城市高于农村。虽然多年来在“防近”工作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是近视眼的患病率仍在上升。2005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查,近视在视力不良中所占比重为小学生50%~90%,中学生70%~80%,大学生达94%以上。视力不良是我国政府确定的六大常见病之首,近视眼的防治工作被列为重点工作。

龋齿的防治工作:对中小学生做全国调查与防治工作。2005年,调查结果表明7~9岁小学生乳牙龋失补率大多高于50%。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结合具体情况,积极开展工作,使防龋的公共卫生措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保证儿童青少年的身体健康。国家已将龋齿防治作为口腔保健工作的核心,并从保持口腔清洁,注意营养,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多做户外活动,注意身体健康,定期检查口腔,药物防龋,慎用抗生素等多方面入手,开展爱牙日宣传及牙健康教育与行动。

3.关于儿童青少年的常见传染病防治及健康危险行为应对的研究

我国对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检查和疾病防治除常见疾病外,还有对常见传染病的防控应急管理,并作了分级标准和病种分类处置。实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送机制和处置预案及处理、善后机制。我国加强了传染病的日常管理,在学校建立专门管理小组,落实到各部门负责人、管理者,并落实传染病的筛查、风险评估、报告工作。目前,我国常见传染病含甲型病毒性肝炎、麻疹、狂犬病、细菌性痢疾肺结核猩红热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风疹、手足口病、水痘等,还有近年出现的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登革热与登革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等重大疾病。在对儿童青少年健康检查和防治中对给儿童青少年健康、完好状态,乃至终生的生活质量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害的行为予以关注,比如:导致各种非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各种故意伤害行为,物质成瘾行为,精神成瘾行为,不良饮食行为,缺乏体力活动行为和不安全性行为。我国采用多学科合作的方法来应对健康危险行为的发现、监测、评估,实施心理、行为干预,调整环境,并提供心理、卫生、医疗社会教育整合性服务。

4.关于环境因素的研究

影响儿童青少年健康和发育的环境因素包括营养、锻炼、教学和生活制度、学校的建筑设备及环境的污染等。

5.关于儿童营养的研究

儿童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必须从外界吸取足够的营养,作为生长发育的物质基础。我国将每年5月20日定为学生营养日。1996年全面实施食品卫生法,并公布《儿童营养午餐办法》。

为了改善农村中小学生蛋白质、热量的不足,国家从1996年8月份起在全国中小学实施“大豆行动计划”,旨在通过易获得的大豆制品,增强儿童的身体素质。这是一项利国利民、造福后代的大工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于2011年秋季实施,目的在于提高农村学生尤其是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健康水平,中央财政对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进行补助。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一再强调“建立和完善青少年营养干预机制”,给出了营养教育的内容细目以及营养教育的方法和过程。2011年,中国营养学会给出了《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07)》和《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2007)》。

6.关于体育锻炼及劳动、实践活动的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就注意利用自然因素——空气、日光、水对幼儿进行三浴锻炼,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有体育与体格和智力发育的关系讨论。同时,重视体育卫生监督和常见体育运动病症的预防处理,关注劳动和活动中(实践活动)的安全卫生。

7.关于幼儿园和中小学的建筑环境及设备问题的研究

国家根据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情况,由国家建设部、卫生部、教育部制定相关的卫生标准。校址选择、校舍建筑及卫生安全设计、生活卫生设施、教室采光、人工照明、通风取暖、课桌椅、印刷品、电子产品运用等均有详细的卫生要求,对大气、土地、水、噪声、光、电污染,给出了限值与措施要求。

8.对教学和一日生活制度的研究

学生在学校的一天生活安排(包括上课、作业、休息、体育锻炼、户外活动、如厕、睡眠、洗漱、三餐、个人卫生管理等的安排)需专时专用,否则影响其健康。但各校存在“重、多、少、缺”现象,即学生课业负担重,课外作业多,睡眠时间少,体育锻炼缺乏。虽然国家采取了诸多措施,但问题仍不少。严格按学生一日生活卫生标准安排,让学生度过卫生、安全、健康的一天是学校卫生的重要工作。随着神经生理学的发展,重视教学过程的神经生理活动,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生活质量。

9.对特殊儿童的关注

对特殊儿童身心特点和生长发育情况进行监测以及对其卫生、健康的学校支持、家庭支持、社会支持和培养特殊儿童的卫生健康习惯,提高其生活品质已成为学校卫生工作的组成部分。

10.健康教育和卫生健康习惯的培养

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卫生习惯是提高学生卫生健康水平的重要举措。我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法规文件明确规定,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学生健康咨询和各类健康教育活动且在学校实施晨检,每日清洁,每年体检。通过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监督等,建立学生自己的卫生健康意识,形成卫生健康行为,最终形成良好的卫生健康习惯。同时,须推进健康促进学校建设。

11.建立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机构,形成以高校为主的研究团队和人才培养之地

我国于1982年由国家科委批准在北京医学院成立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其是国家级儿少卫生专业研究咨询机构,是学校卫生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的平台。各师范院校、医学院校的学校卫生及青少年卫生健康专业及研究所(点)则承担了学校卫生人才培养和科研的任务。其后各地区多所高校建立了相关的研究中心,我国学校卫生工作有了更大的进步,带动了科研项目的确立,学术专著和论文的发表,学术刊物和网站的建立,专业咨询、交流推进了学校卫生的专业建设和全国学校卫生工作的开展。

知识扩展

相关法律法规

一、学校卫生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适应于各类教育的一部教育大法。该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06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www.xing528.com)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一部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该法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于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有关食品安全及防范食物中毒的法律性文件。它是保障学校集体食堂的食品安全,预防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保证学校师生的饮食卫生安全的重要法规依据。该法于2015年重新修订,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健康的一部重要法律。

二、学校卫生相关重要法规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卫生部于1990年6月4日发布的学校卫生法规。该法规对学校卫生工作的一系列问题,如学校卫生工作要求、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学校卫生工作监督,学校选址、设计、扩建、改建,校园及教学用房的环境卫生,教学、体育、劳动、卫生、生活作息制度及健康教育的实施,学生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措施,学生健康管理和卫生服务质量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它的施行使我国的学校卫生制度步入了更为规范化与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由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于2006年6月30日发布,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全面安全管理办法的系列规定的法规。它包括了总则、安全管理职责、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理、奖励与责任等内容,在规范我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财产等安全方面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3.《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方案》是由国家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全国爱国卫生运动会于1992年9月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和控制学生常见病的法规方案。该方案根据我国国情,确定了视力不良、贫血、龋齿与牙周病、营养不良、沙眼、肠道寄生虫病为我国学生常见病,制订了综合防治方案。随后还下发了各类疾病防治技术规范和考核细则。此方案对我国的学校卫生工作在儿童常见疾病预防方面的科学落实及有效监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是由国家教育部于2008年12月1日制定的为了推动与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的一项指导性纲要文件。此指导纲要对中小学不同阶段儿童的健康教育的基本内容、具体目标及如何开展健康教育的措施等都有了详细的规定。该纲要内容详尽,操作指导性强。

5.《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是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5年9月发布的为了加强中小学卫生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的一项法规。它明确规定了中小学保健所的工作职责、设置与管理体制等,对各地方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的良好运作,提高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及实际工作质量等都起到了统一、科学、规范的作用。

6.《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制定的针对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科学管理的一项法规文件。该办法要求,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在校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体检内容应包括病史询问、内科常规检查、口腔科检查、眼科检查、外科检查、形体指标检查、生理功能指标检查等。同时,体检机构应分别向学生(家长)、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健康体检结果和健康评价结果。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体检结果制定促进学生健康的具体措施。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国家还发布了与学校集体食堂用餐相关的其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

8.为了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国家卫生部与教育部于2006年4月联合制定了《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部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置要求和职责、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9.《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由国家教育部制定,于2010年12月13日修订发布的关于如何依法处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规文件。它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共同组成学校安全工作完整全面的法律规范体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主要包括事故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赔偿及事故责任处理等多方面的规定,尤其是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对学校、学生及其他有关主体的责任判定有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依法正当保护学生及学校等的合法权益。

国外学校卫生发展历史

一、德国的学校卫生

德国是实施学校卫生的发源地。进入19世纪后半期,德国的经济和教育迅速发展,当时,对近视、结核、脊柱弯曲异常、体育外伤、贫血、头痛等与学习生活有关的疾病或异常,有人视同职业病,称为“学校疾病”。由于医学的发展和卫生学的确立,学校卫生学便成为卫生学的一个分支学科。1883年法兰克福市小学校开始设置兼职校医,并实施学校卫生监督;之后,又设学校护士。德国的军国主义思想刺激了当时德国学校卫生的发展,开始时校医只管检查校舍设备、采光照明、换气取暖、清扫卫生,后来才发展为儿科校医,也出现了专职校医。地方教育厅内设学校卫生医师。随着儿童保护法的确立,学校供食制建立起来。当时德国学校卫生的特点是以医务人员为中心,对学校给予医学的批评和建议。这种学校卫生制度很快就传播到许多国家。

二、英国的学校卫生

英国的学校卫生比德国迟数十年,其发展主要源于社会问题,因而注重实效。为战争征兵,发现青年体格明显不良,英国政府专门组织调查后,确认青少年健康最根本的问题在于营养和诊疗。此时,英国的公共卫生和国民教育已经立法化,因而也采用立法手段迅速实施学校卫生,推行供食(牛奶等)和学校区域门诊,设立专职校医。英国学校护士起源于公共卫生护士的家访活动,先于校医。主管全国学校卫生的官员同时在教育和卫生两部兼职。当时英国的学校卫生可称为社会福利型学校卫生。

三、美国的学校卫生

美国的学校卫生比英国又迟几年,作为整体公共卫生的一部分,是受健康教育的激发而发展起来的。美国吸收德英两国的经验,也设置校医和学校护士,实施学校供食等。学校卫生工作以健康为主,以学校教师为中心,而不再以医务人员为中心。美国各州学校卫生事宜,有的隶属于教育部,有的隶属于卫生部,也有由两部合办的。

四、日本的学校卫生

二战前,日本的学校卫生在军国主义思想推动下发展起来。开始时学习德国,实施医学服务型学校卫生,1898年公布校医制度。大约从1925年以后,在学习德、英的基础上,日本又学习美国新兴的健康教育,其学校卫生的实施,逐渐转换成以学校教师为中心。1945年战败后,日本将整个学校卫生完全纳入教育轨道;学校护士改为教育职称“养护教谕”;校内由有能力的教师任保健主事,在校长领导下管理体育、卫生、供食等事宜。1958年颁布学校保健法,以联合国救济食品为契机,大力恢复二战期间中断的学校供食。1959年又颁布学校安全法。从总体上看,日本学校卫生有其健康教育型的特点。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扩大了校医职权范围,施行医教制(除原内科校医外,增设兼职牙科、眼科及耳鼻喉科校医),加强“养护教渝”培训,调整与社区保健所的联系等。

我国学校卫生发展简史

一、我国古代的儿童青少年卫生

关于对儿童青少年的教养,两千多年前,在孔子提出的“六艺”中就有反映。唐代孙思邈说:“夫生民之道,莫不以养小为大。若无于小,卒不成大……”此外,对儿童清洁、礼貌习惯的培养训练,古书记载也很多。较早的如《论语·子张》:“子夏之门人小子,当洒扫应对进退则可矣,如之何?”可知古代已有将水洒在地上以防尘土飞扬的良好习惯。

关于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白虎通·嫁娶》中提出:“男八岁毁齿,女七岁毁齿。”《黄帝内经素问》中说:“女子七岁肾气盛,齿更发长。二七而天癸至……丈夫八岁肾气实,发长齿更。二八肾气盛,天癸至……”这说明古代对男女发育的规律已有研究。在《小儿卫生总微论方》中提到五气与发育的关系,如:“心气盛者,则伶俐,早言笑,形神清而多发……”这说明形态与生理的变化在发育过程中密切联系。

对儿童青少年的年龄分期,有“凡人年六岁以上为小,十六岁以上为少”之说。

关于对儿童的养育,许多书籍都有记载,如《幼科发挥》《幼科准绳》《医宗金鉴》《育婴家秘》等,提出了断脐、试口、洗浴、穿衣、哺乳、啼哭、锻炼等抚育的方法。特别在《小儿卫生总微论方》的《慎护篇》及元代《活幼新书》和明代的《全幼心鉴》等书中详细地记载了幼儿养育方法。古人已经认识到:“婴儿体小质脆,气血未定,保育偶或疏忽即能成病。”在《千金方》中指出:“凡天和暖无风之时,令母将儿于日中嬉戏,数见风日,则血凝气刚,肌肉牢密,堪忍风寒,不致疾病。”

在治疗儿童疾病方面,历代均有儿科名医并有专书出版。如先秦的《五十二病方》是我国最古的医方,其中有“婴儿索痉”“婴儿病痈”“婴心瘈”等名称,是新生儿破伤风的古名。又如《黄帝内经素问》的《通评虚实篇》中提到乳子的喘鸣与肩息等病象。战国时已有儿科名医扁鹊。宋太医局设立慈幼局,收养贫家子女。宋末钱乙,为儿科圣人,习儿科40余年,著有《小儿药证直诀》一书,创六脉诊法和豆麻诊脉法常律。宋代如刘昉的《幼幼新书》分40卷,记载婴儿保育法、新生儿疾病、发育异常、消化系统疾病等,并列举参考书目,为当时我国和世界上最丰富的儿科学著作。此外,还有明代的薛己等人的《保婴撮要》,清代陈复正辑订的《幼幼集成》。

二、我国学校卫生工作的早期发展

1862年6月11日成立京师同文馆,开创了新式学校教育模式;同年8月制定的学生管理方法《同文馆章程六条》,内容包括考勤和作息管理、食宿管理等,并对学生就医也进行了规定。随着学堂增多,强体、“无病的身体”成为教育的目标之一。

岭南大学1898年设校医,各地教会设立的学校也由教会医院医生为学生诊病,并对学生进行体检,开启了我国校医历史。我国近代官方颁布的学校管理法规集成“癸卯学制”也规定,中等及以上学校以及设寄宿的高等小学学堂都应有食堂、盟所、浴所、养病所、厕所等。1901年日本三岛通良的《学校卫生学》翻译出版。我国俞庆恩的《学校卫生讲义》是中国人最早撰写的卫生学专著。更具现代意义的是,俞风宾所著的《学校卫生要首》于1925年出版,“庆恩”是俞风宾的字。俞风宾是我国20世纪初西医学者直接从事学校卫生工作著名而有影响的专家之一。1902年,在培养中学师资的京师大学堂师范馆开设博物,展览内容除动物、植物、矿物外,也包括生理和卫生。1908年,师范馆独立为京师优级师范学堂,并单开生理类课程。

辛亥革命后,1912年学堂改称学校。1913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公布《高等师范学校课程标准》,正式规定本科博物部设生理及卫生学课程。1918年北京高等师范学校规定,体育专修科设生理卫生,教育专修科设学校卫生。同年,南京高等师范学校规定,体育专修科开设卫生学,教育专修科开设学校卫生与设备。1925年,北京协和医学院与当时的北京市政府警察局在东城合办卫生事务所,开展公共卫生工作,其中包括在学校逐渐开展以学生体检、健康检查、健康教育及预防接种等为主要内容的学校卫生工作。1929年2月,民国政府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组织了学校卫生委员会,颁布《学校卫生实施方案》,要求在省、市、县卫生处局之下设学校卫生医员和学校护士。

1932年,南京教育部规定小学各年级设卫生课并制订教学大纲,各书局出版了教科书。1935年,卫生署出版了一本《学校健康教育》供学校教师参考。同年,美国健康教育专家端纳被邀来讲学,在我国掀起了健康教育的高潮,由陈志潜将其《健康教育原理》翻译出版。

1936年,规定每年5月15日为“儿童健康检阅日”并举行健康比赛。这一时期出版的学校卫生著作主要有李廷安《学校卫生概论》、马兼善等《学校卫生宝鉴》、周福同《学校卫生概要》、高镜朗《学校传染病处理法》、金殿勋译《学校设备用品述要》等。

在延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对一切适龄儿童皆施以免费义务教育,学制5年,即初小3年,高小2年。在模范小学延安杨家湾小学开设卫生课,培养儿童卫生习惯。鲁迅师范学校开设自然常识课,课程内容以防空防毒及日常生活常识为主;1943年规定学校为3年制,设8门课,医药常识为其中之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学校卫生工作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八条规定:“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儿童的健康。”1951年8月6日,政务院《关于改善各级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的规定》中规定,各省、市、县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行政部门、教育工会、青年团、学生联合会及当地医疗机关代表组织学校保健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检查当地各级学校的保健工作。1953年经政务院第167次政务会审定批准,在全国建卫生防疫站,宗旨是以预防为主、讲究卫生、减少疾病、提高健康水平。省级、大中城市卫生防疫站设学校卫生科,小城市、县设卫生科,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校卫生工作。卫生防疫站代表卫生部门对校医、校护和保健医生进行业务指导。防疫站学校卫生工作人员属卫生系统。1954年6月11日,高等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学校保健工作的指示,确定各地学校保健的工作方针、任务,交由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执行。1958年3月,教育部、卫生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保健工作领导的联合指示》中明确指出: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保障学生健康是教育和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这一时期各类防治所也参与学校卫生工作,并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医学院校卫生专业和师范院校教育专业分别开设儿童青少年卫生和学校卫生课程。

四、改革开放促进学校卫生工作发展

1979年5月15日—22日,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体委、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在江苏扬州联合召开“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会议要求,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健全工作机构,完善规章制度,重视体育卫生师资队伍建设。1979年12月6日,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颁布《中、小学生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为全面恢复学校卫生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1981年至1987年,国家对各部委(局)进行调整,基本形成教育、卫生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指导框架。全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形成了以高等院校为主的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团队,以卫生防疫站、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以及校医为主的学校卫生工作网络,搭建了中华预防医学会儿少卫生分会学术交流平台,组建了学校卫生标准委员会这一标准编制,修订、组织、恢复了学校卫生教学、科研、实践、交流,促进学校卫生工作发展。

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发布施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学校卫生工作任务、行政管理和监督指导的职责划分、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管理监督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教育部、卫生部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和学校卫生标准。

五、进入21世纪的学校卫生工作

2002年,各级卫生防疫站因体制改革重新组建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下设少儿卫生、学校卫生分中心。同年,教育部建立了经常性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由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中心、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站、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点学校组成。《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儿童青少年健康是实现强国战略的基础,应加强学前教育及幼儿园卫生管理,关注寄宿制学校卫生管理、疾病预防、营养干预等。《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将学校卫生工作相关要求纳入卫生城市评价标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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