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是一种综合性的人类活动,包括空间移动、异地暂居、目的地游憩等多方面内容。这些活动都与空间密不可分。旅游空间实际上也具有综合性。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科学学院教授王欣(2011)认为旅游空间是旅游活动的空间载体,包括吸引物、各种服务、设施和其他相关条件。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博士汪忠满(2011)侧重于空间结构形态,将旅游空间从微观到宏观定义为点、片、面三个层次,并提出在旅游活动中,提升空间结构有赖于“连点成片,连片成面”。赵建彤(2015)认为,旅游空间是旅游活动的存在形式。旅游空间以物理环境为基础,反映了其中游客进行旅游活动的现象,并记录了旅游活动中事件的经过。同时,旅游空间还承载了社会交往和经济关系的内涵。
从宏观上看,单独的客源地、旅行通道、旅游目的地或者环境都不能独立构成旅游空间。旅游空间所承载的是这些空间要素的相互作用关系。旅游空间的形成具有整体性、动态性和开放性等特征。首先,旅游空间是由旅游的主体、客体和媒介三方面要素相互作用、共同形成的,既需要游客的需求和旅游资源的供给,也离不开旅游产品的串联。其次,旅游空间的范畴是动态的、发展变化的。例如,因为游客需求的变化,会引发旅游产品对于既有旅游资源的调整和更新;反之,新型旅游资源经过发掘产生出新的旅游产品,同样会引发新的游客市场,相应的旅游空间也随之发生改变。再次,旅游空间的范围是开放的,旅游空间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始终和外界存在着双向交流。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变化,新的空间内容可以被纳入旅游空间的范畴中来;反之,既有的旅游空间也会因吸引力下降、游客数量减少而逐渐被旅游活动所淘汰。旅游空间承载了旅游活动一系列关系的总和,既包括游客与物理环境的空间关系,也包括游客在异地的社会交往关系,还包括游客旅游消费的经济关系。因此,广义上,旅游空间的内容应当既包括旅游物理空间(涵盖自然空间),也包括旅游社会空间和旅游文化空间。旅游场域中多维空间生产图式见图4-1。
图4-1 旅游场域中多维空间生产图式
(资料来源:郭文.旅游空间生产:理论探索与古镇实践[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5:133.)
(一)旅游物理空间
旅游活动涉及社会物质和精神活动中个人之间、团体之间、共同体之间、民族之间的物质、能量、信息之间的交流过程,这个过程首先是通过物理空间的转换产生。旅游物理空间是旅游活动的客观存在载体。旅游物理空间涵盖了旅游自然资源及物化的人文资源。这些资源的价值对于旅游吸引力的建构具有核心作用。
旅游物理空间的拓展是指旅游者在旅游的过程中,从一个地理空间移动到另一个地理空间的一系列连续的空间移动。比如,从居住地广西到旅游目的地南太平洋上波利尼西亚群岛中最大的岛屿大溪地,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经历多国家多区域的空间位移,也实现了山地到海岛的自然空间的转换。在观光、欣赏、审美及对自然的观察等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空间感受主要在现场感的体验上。比如,到世界自然遗产地去旅游,游客主要是通过对世界著名自然遗产的现场性之“在场”去体验和欣赏自然奇观。在这种情况下,游客通常并不被要求,甚至还会被限制与这些自然遗产进行进一步的亲密接触,以便对自然遗产实施保护。比如,人们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了绝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游览区的划分,这就是人们对自然旅游资源的空间距离的不同要求的表现。
在旅游审美活动中,空间距离的层次性十分重要,旅游者选取不同的空间距离会体会到不同的美感,针对不同的自然旅游资源应选择不同的距离才能获得最佳的美感享受。比如,以自然旅游资源为主的旅游活动,主要呈现出观光、欣赏、审美及对自然的观察,其形式涵盖了冒险旅行、生态观察旅行或体育旅行等,主要呈现了人与自然以及自然物种所建立的空间关系。这种空间关系特征在于其互动性相对较大,如野外探险、漂流、登山等活动,这种旅游活动显然建立在人与自然的近距离接触,旅游者需要通过自己的积极和努力才能完成与旅游自然空间的体验。在以建筑、园林、雕塑、绘画等人文景观为欣赏对象的旅游活动中,空间的层次转换体验是旅游审美的重要内容。例如:中国古典园林往往善于在有限的物理空间中通过隔景、障景、框景、借景、漏景等各种方法分隔出不同的空间层次,以此体现无限的意境。因此,以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为主要旅游活动对象的旅游空间,是现代各种旅游方式存在的基本空间。在旅游物理空间中,涵盖了旅游景观。在此,应注意区别旅游景观和文化景观不同的意涵。
1.旅游景观
不同的学科,不同的研究领域,对景观的理解有所不同,有不同的诠释。《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景观”是“泛指可供观赏的景物”。实际上“景观”(Landscape)一词最早出现在欧洲,原义是指一片或一块乡村的土地。希伯来文本的《圣经》旧约全书中,它被用来描写梭罗门皇城耶路撒冷的瑰丽景色。从16世纪开始,“景观”成为绘画艺术的术语,主要指陆地上的自然景色。17世纪以后,“景观”被用于园林设计中建筑与自然构成的整体。自然科学中的景观,泛指一定区域及地段内的气候、水文、植被、土壤、岩石、地貌和动物界的总和,反映一定自然地理环境内的综合特征。狭义的景观则是指自然区划工作中的最低级单位。广义的景观具有宏观性、综合性和地域性,能够充分反映这一地区各种自然地理要素的组合特征与人为影响。从地理学的角度,景观指的是人们从某个地点所能观看到的地球的某部分表面。从生态学上的意义来讲,景观是由不同数量和质量特征的要素在特定空间上的镶嵌体。《欧洲景观公约》中定义的“景观”,是指被当地居民和参观者所感知的一个区域,其外在特征由自然与人文因素所构成。从景观的这些定义,我们可以知道,景观是人类对自然的认知,是人类与自然互构的存在,目的在于强调情感与景观的联系以及景观的象征意义。人与环境本来就是世界的共同组成部分,景观的意义在于人对于环境的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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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1日,《欧洲景观公约》(European Landscape Convention,ELC)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通过了由欧洲理事会第718次会议审议,标志着首个专门用于风景的国际条约即“欧盟景观政策”的形成。
归纳来看,旅游景观是指能吸引旅游者并可提供旅游业开发利用的可视物像的总称。旅游景观是客观存在于一定空间的事物、景物、景象的综合,具有旅游价值、蕴藏旅游功能,能够吸引游客开展旅游活动或开发旅游产业的自然要素、人文要素、环境要素的综合实体。因此,从广义上而言,旅游景观是一定的物理空间内特有的景观类型(或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或自然、人文景观兼有)作为旅游资源客体,包括区域的一定旅游接待设施基础,能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活动内容的区域综合体。南开大学旅游与服务学院教授李辉(2005)认为,旅游景观一般将区域中具有一定景色、景象和形态结构,可供观赏的景致、建筑和可供享受的娱乐场所等客观实体,以及能让旅游者感受、体验的文化精神现象,甚至于该区域存在的优美的环境条件以及旅游接待服务等内容泛指为旅游景观。学者但强等(2005)认为,旅游景观是指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的,并能促使其进行旅游活动和产生愉悦体验的景观。旅游地质学研究专家杨世瑜(2009)认为,旅游景观是客观存在于一定时间空间的事物、景物、景象的综合,具有旅游价值、蕴藏旅游功能,能够吸引游客开展旅游活动或开发旅游产业的自然要素、人文要素、环境要素的综合实体。旅游景观通常是在特定时间、特定地域空间、特定物质形态存在的人类能够感知的一种形式。
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为旅游活动利用,并能产生旅游效益的各种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称为旅游资源。旅游景观其主要内容首先是具有激发旅游者旅游动机的吸引力,能作为旅游目的地、旅游观光或体验目标的景观性旅游资源。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形成有一个过程,在一定阶段景观特征与景观要素是稳定的、客观的。但是,景观的旅游价值,随着人们对旅游对象的需求变更,人们对景观价值认识的可变性,旅游景观的概念,特别是旅游景观价值的评定是可变的。所以,旅游景观受产出环境、形成条件及形成机理的制约,受存在的环境条件的影响,从而具有“发展”的观念,如变化发展中的山川景观、雪山冰川,以及建设中的旅游景区、发展中的城市。
旅游景观是客观存在的,是自然或人类发展的历史遗存。但是,随着人类活动、特别是旅游策划者的创作,也可以形成新的旅游景观。如人类为满足旅游需要,有的通过移置、模仿创建了某些知名的旅游景观,如某些知名旅游景观微型缩影的主题公园,成为具有专门旅游功能的旅游景观。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活动不断开拓新的内容,一些原来并非认定为旅游景观的景观成了旅游者的观赏对象,转变为有旅游价值的旅游景观类型。例如:工业设施可以成为工业旅游景观,乡村原野成为乡村旅游景观,农业种植业园地成为农业旅游景观,果园、庭院成为园林旅游景观。旅游景观的范畴在随旅游活动对象的扩张而在延伸和拓展。
旅游景观有一定的地域空间,是一定局限地域中特定的物质及景象组合的综合体。因地域的物质条件、地质地理环境的特定性,而呈现与周围/地域差异的地域特征。这种能吸引旅游活动且具有旅游价值的地域景观特色构成旅游景观的地域性。景观特色的地域独特性是旅游景观价值的主导因素。
2.文化景观
美国学者索尔(Sauer)提出,地面上有了人类,就有了文化,因而地面上就产生了文化景观,如房屋、道路、耕田、聚落和城市,这是人类劳动在地面上留下的痕迹,在其演化过程中,文化是动因,自然条件是中介,文化景观是结果。大地不单是人类活动的舞台,也是人类塑造的对象。
中国现代人文地理学奠基者李旭旦教授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文化景观是地球表面文化现象的复合体,它反映了一个地区的地理特征。1995年,在菲律宾举行的“亚洲稻梯田文化景观专题研究”国际会议上,中国代表作了题为《中国的文化景观及其保护》的发言,提出文化景观的概念应是“在一定的范围内有一定规模,可反映某一地域、某一民族、某种自然地理环境、某种历史延续的集自然与人文景观为一体并有具体的物化内容和抽象的文化氛围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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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者索尔(C.O.Sauer)(1889—1975)在20世纪20年代提出文化景观论,把文化景观定义为“附加在自然景观上的人类活动形态”。他受到德国学者C.O.施吕特尔(C.O.schulüter)和S.帕萨格(S.Passarge)的影响,强调通过实际观察地面景观来研究区域地理特征。他认为,地理学研究地球表面按区域联系的各种事物,其中包括自然事物和人文事物以及它们在各个区域的差异,主张人地关系研究以解释文化景观作为核心。代表著作有:《景观的形态》《文化地理的新近发展》等。
对于“文化景观”的理解,现在大多公认世界遗产委员会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提出的定义。1992年,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大会将“文化景观”列入遗产范畴,这类遗产地由IUCN和ICOMOS两个国际机构共同审议,至此,《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系列法规将世界遗产分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文化景观四种类型。
文化景观代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所表述的“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一般来说,文化景观有以下类型。一是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他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二是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有机进化的景观又包括两个类别:第一,残遗物(或化石)景观,代表一种过去某段时间已经完结的进化过程,无论是突发的还是渐进的,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的价值,还在于其显著特点依然体现在实物上;第二,持续性景观,它在当今与传统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社会中,保持一种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其自身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中,同时又展示了历史上其演变发展的物证。
《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中界定:“文化景观属于文化遗产,正如本协定第一条描述的,它们是‘人类与大自然的共同杰作’,见证了人类社会和居住地在自然限制和自然环境的影响下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的进化,它们也见证了外部社会和内部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力量。”选择它们的依据包括它们突出的普遍价值和它们在特定地理文化区域中的代表性,还包括它们体现这些地区一般和特殊文化元素的能力。
实际上,《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界定文化景观应具备突出的普遍价值、能够代表一个清晰定义的文化地理区域,并因此具备解释该区域的本质的、独特的文化要素的能力特征的一种物质实体。文化景观可分为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有机进化的景观、关联性文化景观等类型。包括文化景观在内的世界遗产申请有退出的约束机制。因此,“文化景观”应该包含了人类与其所在的自然环境之间的多种互动表现。文化景观通常能够反映持续性使用土地的特殊技术,反映其所处自然环境的局限性和特点以及与大自然特定的精神关系。保护文化景观有利于将可持续性土地使用技术现代化或增加景观的自然价值。持续性的传统土地使用形式的存在保持了世界大多数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因此,加大对传统文化景观的保护对于保持生物多样性同样有效。
(二)旅游社会空间(www.xing528.com)
“社会空间”由涂尔干提出,他从理论范畴的属性讨论了社会空间概念。他关注到了空间的社会性,认为空间是社会集体的产物,空间的区分也是以群体情感为基础的,即要对空间做出区分,则必须就一定的参照模型来进行。
1.旅游社会空间的实践性
旅游空间的结构综合且抽象,既包括游客与物理环境的空间关系,也包括游客在异地的社会交往关系,还包括游客旅游消费的经济关系。作为旅游的主体、客体和媒介,游客、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这三项基本要素的关系反映了旅游社会空间的结构构成。其中,游客是旅游社会空间的行为主体,旅游社会空间的存在是围绕游客展开的;旅游资源是旅游社会空间的行为客体,是目的地对异地人群产生吸引力的根本;旅游产品是旅游社会空间的行为媒介,通过对于旅游资源和游客的链接,形成了旅游社会空间的结构关系。因此,旅游社会空间拓展是指游客在旅游目的地体验的深度。这里的空间不仅指具体的地理上的范围,还涉及为游客、东道主、旅游媒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在以旅游目的地社会文化为欣赏对象的旅游活动中,空间体验更加复杂。目的地社会还存在着“内与外”两分的空间关系。在现实的旅游活动中,展现在游客面前的只是一个特定社会所呈现出来的一部分社会现象。如果游客在旅游目的地社会的实践空间大,了解到的事情多,与地方民众接触深,那么,就表明其所进行的旅游程度相对的深入,反之亦然。这意味着旅游目的地的社会具有多种意义的空间概念和空间实践的分类和差异。从这个意义上说,旅游实际上是一种“空间的实践”。
从旅游地社会而言,以发展旅游的乡村社区为例,在原生空间中社区的社会活动属于“家庭人”社会,在新的旅游空间中则属于“社会人”社会。在新的旅游空间结构中,以业缘、协议等为纽带的“属地运行”模式取代了原生空间中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差序运行”模式。旅游空间生产同时需要将旅游活动与旅游目的地社会生活辩证地统一起来,多维空间被置换的同时,需要建构更加符合“人”(原住民)的需要的发展空间,树立“不能忽视原住民”的旅游社会空间。
2.旅游社会空间的流动性
空间,无论作为何种形态存在,都具有使用价值,是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客体;空间又具有价值,可以成为交换交织的凝结物。在现代旅游社会空间生产中,呈现了在旅游资本循环及其构成的网络化塑造的旅游社会空间体系。旅游活动中,不仅仅是“流动”的游客和东道主基于旅游物理空间建构的社会动态关系,还存在大规模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技术流”等,这些要素均是围绕旅游而运动起来并持续存在,推动了旅游社会空间组织要素的变化,同时支配旅游社会空间经济、政治和生活空间的形成。“流动”是旅游空间形成的重要步骤。
旅游的市场增值性同样存在于旅游社会空间运动过程当中,基于游客的旅游目的可以增加旅游空间作为消费性产品的附加值。“流动”的集聚使旅游的各类社会活动在旅游物理空间中得以完成,构成各种旅游经济交换和各种旅游社会要素置交织的网络。资本、权力等要素介入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空间生产,使目的地的原生空间变为具有流动特性的建构空间,经济活动、旅游空间消费、旅游空间交换等行为已经全面卷入旅游市场化网络之中。在现代性及旅游背景下,人员、资本、信息、组织性互动的流动,不仅成为目的地社区组织的要素,而且成为社区变迁的支配形式,旅游改变了空间结构变化,使地方空间转变为流动的网络空间。
(三)旅游文化空间
文化空间也称为“文化场所”,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宣言》中,“文化空间”主要用来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形态和样式。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两大类:一是认为这是一种表现于有规可循的文化形式,如传统习俗和各类节庆仪式;另一种是可确定为民间或传统文化活动的集中地域,是文化在具体时间和实体空间的存在。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中国在2005年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界定“文化空间是定期举办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近年来,中国学者也发展了“文化空间”理论的研究,并对旅游文化空间进行了探讨。旅游地产策划师陈虹(2006)提出文化空间“兼具空间性,时间性,文化性”,强调“文化空间”的时空一体性。旅游研究学者李玉臻(2008)提出“文化空间”应有被文化共同体成员所认同的核心象征、核心价值观、符号、集体和历史记忆以及主体等,认为“空间文化”概念冲击了以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碎片化,更有利于整体性保护理念的运用。文化学者向云驹(2008)认为,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空间”包括三种空间:一是文化的物理空间或自然空间;二是文化场;三是人类行为、身体或时间观念的在场。他认为文化空间既是一种理念、一种文化形式或类别,也是一种保护实践。山东大学管理学院旅游系教授王德刚(2014)提出,通过文化空间再造,可以以空间展示、静态展示、活态展示三种方式将文化呈现给游客。学者由亚男、巩俐(2015)以文化空间理论为基础,结合文化真实性评价体系,将文化空间理论运用到社区参与的旅游中,探索进行文化空间再造下的社区参与的旅游发展机制模型的构建。旅游管理学教授张晓萍(2016)等对具体的“旅游化”生存路径展开了探索,认为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景观旅游是文化空间旅游化生存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民俗旅游学者谭华、郑巧(2018)提出,在全域旅游的新时代,民俗文化空间可以通过自然空间、文化空间的重构实现文化空间的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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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哲学、社会学领域研究出现了空间转向,以列斐伏尔(Lefebvre)的“空间”理论为代表。他在《空间的生产》一书中,把空间分为绝对空间、抽象空间、社会空间、精神空间、工作空间、休闲空间和生活空间,并提及了文化空间。对“文化空间”的明确界定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局第155届会议《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代表作条例》(附件Ⅳ)中的表述:“‘文化空间’(文化场所)的人类学概念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但也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季节、日程表)或是某一事件为特点的一段时间(或‘时空’),这段时间和空间的存在应取决于按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
实际上,文化空间是一种社会现象的组合,是人们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同时也是一种历史现象,是社会历史的积淀物。它包括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从不同视角划分,人们可以将其分为不同领域。实际上,文化空间是文化的生存环境,其主要概念体系包括文化内空间、次级空间、文化系统空间和文化土壤。文化环境概念体系见表4-1。
表4-1 文化环境概念体系
(资料来源:郭文.旅游空间生产理论探索与古镇实践[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5.)
旅游文化空间主要表现为原生的空间和再生的空间,原生空间即各种旅游资源存在的自然物质载体以及所关联的主体构成的物理场所,它们是旅游文化的物质和存在形式。这些空间往往具有原生核心存在物(标志)及其环境等存在要素。这些要素保持着原生文化空间所有的文化元素和文化资源的真实属性。再现的空间是指以原生态文化空间要素或场景为标准,经过迁移的、复制的原生态文化空间,其被认为是文化空间的再现。此类空间在很多地方都有设计开发,开发的目的大多数从效益出发,成为新型的旅游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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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茶文化空间
有着悠久茶事历史的武夷山(见图4-2),留下了丰富的茶文化空间遗址,这些文化空间包括:创办于元大德年间的皇家焙茶局——御茶园及其相关遗址,如通仙井、喊山台、“庞公吃茶处”摩崖石刻群等;星罗棋布的原始茶园景观;大红袍和大红袍制作工艺祖庭遗址;传承人脉络及其手工碳焙作坊;遇林亭黑釉建窑遗址;等等。这些在场的空间是大红袍传统制作工艺原真的空间要素,以“原真性”保护为优先的原则。政府前期的规划、政策扶持(传承人保护计划等)都起到保护和拯救的作用,这是不容忽视的。此类空间都是原生态文化空间的产物,有独特的时空特征,承载着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文化元素和文化记忆,具有不可迁移、不可复制的时空独特性。它们都是原生态文化空间中主体生活空间的一部分,与外来者(旅游者)之间保持着某种静态的互动关系,如作为被游览的景观吸引物,作为朝圣对象的空间存在,可供观赏的制作工艺过程等。此类文化空间,虽然不可迁移和不可复制,与游客之间呈现静态的互动关系,但由于它们所承载的核心文化元素和空间独特性,所以在旅游发展中也成为重要的旅游文化空间,如武夷山大红袍遗址及其环境是武夷山风景区的著名旅游空间之一,这与其本身所具有的独特价值分不开。武夷山御茶园遗址和作为大红袍祖庭的天心永乐禅寺都保留着重要的原真的文化空间,已经是旅游空间的一部分。星罗棋布的茶园景观和具有重要地理标志的“三坑两涧”正在成为旅游者审美、朝圣和慢游体验的新宠。而有些地方之所以出现“伪文化”等庸俗化倾向,是因为在这个层次上破坏了遗产本身作为文化空间的独特性和“原真”的价值特性。
武夷山香江茗苑、茶博园、茶博会、建盏博览会等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传统的文化空间要素,其中,武夷山仙店村的香江茗苑是此类再现空间的典型。武夷山香江茗苑占地面积170亩,建筑面积6万余平方米,分为观光体验区、教育宣传区、娱乐休闲区、商业购物区四大功能区,内有武夷茶文化博览馆、体验传统手工作坊、茶叶全自动加工生产流水线、品尝香江茶宴等八大游览空间,集茶叶研发、种植、深加工、茶文化交流、茶艺培训、农业观光旅游为一体的大型国际茶文化体验式休闲旅游区。2015年,武夷山香江茗苑获福建省首批“观光工厂”称号,2016年通过了国家4A旅游景区认证。香江茗苑以武夷山大红袍传统制作工艺文化空间为核心,将这些空间的文化要素通过空间再造的形式发掘出来,形成了一个新的旅游空间。可见,再现空间是经过设计的空间,其主体是地方政府或企业。这些空间往往脱离了原生态文化空间的物理属性,是一次以盈利为目的的文化旅游空间构建。因此,效益是此类空间追求的直接目标,并直接与游客发生关联,使游客在不同的空间体验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和不同要素。由于关联效益,使得此类文化空间的建构容易走向畸形,偏离原生态文化空间的基本价值,从而最终失去其作为旅游吸引物存在的基本要素。此类文化空间的建构,仍要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坚持原有文化空间的核心价值。一般而言,它与游客之间也呈现静态的互动关系,通过观光、展览等行为方式表现出来,并成为区域旅游的组成部分。始于2007年的海峡两岸茶叶博览会,在武夷山举办了9届,已成为武夷山旅游空间的一部分,使得传统大红袍制作工艺及其产品广为传播。
图4-2 武夷山玉女峰
(图片资料来源:武夷山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wys.gov.cn/)
资料来源黄丽娟.基于文化空间视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空间的建构——以武夷山大红袍传统工艺为例[J].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18,39(11):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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