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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通史:明清时期的理与数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气和物相关,“理”与“数”这样一些涉及规律或法则问题的概念在明清时期也依然存在,它们仍旧是科学与哲学所共同使用的重要概念和范畴,这当然也是对以往概念与思想的承继。“理”也作“则”。在中国古代科学与哲学思想中还有一个概念与“理”十分切近,这就是“数”。我们在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朱载堉是在相同的意义上使用“理”与“数”这两个概念的。

中国哲学通史:明清时期的理与数

与气和物相关,“理”与“数”这样一些涉及规律或法则问题的概念在明清时期也依然存在,它们仍旧是科学哲学所共同使用的重要概念和范畴,这当然也是对以往概念与思想的承继。

首先,“理”仍是明清时期哲学与科学活动中所使用的一个基本概念,只是或一般,或具体。

哲学中对于“理”作为规律意义的理解为我们所熟知。例如王夫之说:“理本非一成可执之物,不可得而见。气之条绪节文,乃理之可见者也。”(《读四书大全说》卷一〇)颜元说:“理者,木中文理也,指条理言。”(《四书正误》卷六)还有戴震说:“理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在物之质,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得其分则有条而不紊,谓之条理。”(《孟子字义疏证·理》)以上这些“理”的概念都是用来指规律。

不特哲学,这一时期的科学中也多仍然使用“理”概念来表示规律,并且其更与具体知识结合起来,这可以说是宋元知识传统的延续。明清医学一如宋元医学,“理”依然是十分重要的概念,如李时珍:“虽曰医家药品,其考释性理,实吾儒格物之学。”(《本草纲目·凡例》)又如张景岳以下这一大段论述:

万事不能外乎理,而医之于理为尤切。散之则理为万象,会之则理归一心。夫医者,一心也;病者,万象也。举万病之多,则医道诚难。然而万病之病,不过各得一病耳。譬之北极者,医之一心也;万星者,病之万象也。欲以北极而对万星,则不胜其对;以北极而对一星,则自有一线之直,彼此相照,何得有差?故医之临证,必期以我之一心,洞病者之一本。以我之一,对彼之一,既得一真,万疑俱释,岂不甚易。一也者,理而已矣。苟吾心之理明,则阴者自阴,阳者自阳,焉能相混。……故予于此录,首言明理,以统阴阳诸论,详中求备。(《景岳全书·明理》)

在这里,“理”这一概念反复地出现。并且,“万事不能外乎理,而医之于理为尤切”、“一也者,理而已矣”、“首言明理”都将“理”的重要性阐述得十分透彻。“理”也被广泛使用于其他知识领域,包括天文学、地理学数学以及生物学。如明代潘季驯所提出的“束水攻沙”理论:

水分则势缓,势缓则沙停,沙停则河饱。……水合则势猛,势猛则沙刷,沙刷则河深。……筑堤束水,以水攻沙,水不奔溢于两旁,则必直刷乎河底,一定之理,必然之势,此合之所以愈于分也。(《河防一览》卷二《河议辩惑》)

这里潘季驯明确提出攻沙之“理”,并且其中包含了出色的辩证思考。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潘季驯还讲了“必然之势”,显然,势与理也有一定关系,而“势”在哲学如王夫之的思想中也是非常重要的概念,这为我们所熟知。又如陈淏子在《花镜》中也指出:“凡木之必须接换,实有至理存焉。花小者可大,瓣单者可重,花红者可紫,实小者可巨,酸苦者可甜,臭恶者可馥,是人力可以回天,惟在接换得其传耳。”

即使在中西学接触以后,“理”这一概念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依然存在。如徐光启在评价西方天文学和数学时也说:“臣等昔年曾遇西洋利玛窦,与之讲论天地原始,七政运行,并及其形体之大小远近与夫度数之顺逆迟疾,一一从其所以然处,指示确然不易之理,较我中国往籍,多所未闻。”(《徐光启集》卷七《修改历法请访用汤若望罗雅谷疏》)“更有一种格物穷理之学,凡世间世外,万事万物之理,叩之无不河悬响答,丝分理解。退而思之,穷年累月,愈见其说之必然而不可易也。格物穷理之中,又复旁出一种象数之学。象数之学,大者为历法,为律吕;至其他有形有质之物,有度有数之物,无不赖以为用,用之无不尽巧极妙者。”(《徐光启集》卷二《泰西水法》序)徐光启这里所说的“一一从其所以然处,指示确然不易之理”、“更有一种格物穷理之学,凡世间世外,万事万物之理,叩之无不河悬响答,丝分理解”也都是指具有必然性的规律,并且徐光启的这一考察已具有中西比较的视野。之后,王锡阐在天文历法研究中也仍旧涉及“理”的概念:“古人立一法,必有一理,详于法而不著其理。理具法中,好学深思者自能力索而得之也。”(《松陵文录》卷一《历策》)到了清代,焦循也依然将“理”这一概念用于数学研究,其讲:“名起于立法之后,理存于立法之先。理者何?加减乘除之错综变化也。”(《加减乘除释》自序)“除法不离于乘,而乘法不外于加。故明乎加减之理,即明乎乘除之理。”(《加减乘除释》卷二)我们知道,这一时期的天文学和数学已经深受西学的影响。

“理”也作“则”。在哲学中不少思想家经常会用到这样一个概念,如王夫之:“万物皆有固然之用,万事皆有当然之则,所谓理也。”(《四书训义》卷八)戴震:“有物必有则,以其则正其物,如是而已矣。”(《孟子字义疏证·理》)同样,这一概念也为一些科学家和科学研究所使用。例如熊明遇著《格致草》一书,在于对各种自然现象背后的规律作科学研究,而其有关认识明显深受儒家哲学特别是理学的影响。他说:“儒者志《大学》,则言必首格物致知矣,是诚正治平之关蘥也。象者皆物,物莫大于天地,有物必有则。”这里所谓“则”就是指规律或法则。方以智也说:“物之则,即天之则,即心之则也。”(《物理小识》卷二)在这里,方以智深刻地指出,小到事物之理,大到自然之则,还有人的认识规律,这三者完全是统一的。

在中国古代科学与哲学思想中还有一个概念与“理”十分切近,这就是“数”。在科学活动中它主要使用于天文学与数学研究,并且它也大致与天文学与数学同“甘苦”、共“荣辱”。明清时期也是如此,学者对此多有论述。例如朱载堉说:

天运无端,惟数可以测其机;天道至玄,因数可以见其妙。理由数显,数自理出,理数可以相倚而不可相违,古之道也。(《进历书奏疏》) 

又说:

夫有理而后有象,有象而后有数。理由象显,数自理出,理数可相倚而不可相违。凡天地造化,莫能逃其数。(《律吕融通》卷四)(www.xing528.com)

我们在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朱载堉是在相同的意义上使用“理”与“数”这两个概念的。徐光启也讨论了数与理的关系:

有理,有义,有法,有数。理不明不能立法,义不辨不能著数。明理辨义,推究颇难;法立数著,遵循甚易。(《测候月蚀奉旨回奏疏》) 

他如李之藻说:

耳自所接已然之迹,非数莫纪。闻见所不及,六合之外,千万世而前而后,必然之验,非数莫推。已然必然,总归自然。(《同文算指前编》序)

这十分明确地将数作为一种法则。可见,无论是朱载堉,还是徐光启、李之藻,都强调了“数”的至上性质以及其对于呈现和把握自然规律的意义,在这里,我们依然能感受到宋元数学的余温。之后,王锡阐与梅文鼎由于深通数学和天文学,因此对“理”与“数”的关系也多有深入的论述,如王锡阐在其《测日小记》的序中说:

天学一家,有理而后有数,有数而后有法。然惟创法之人,必通乎数之变,而穷乎理之奥,至于法成数具,而理蕴于中。(《晓庵遗书·杂著》)

天地始终之故,七政运行之本,非上智莫穷其理。然亦只能言其大要而已。欲求精密,则必以数推之。(《松陵文录》卷一《历说一》)

梅文鼎说:

历也者,数也。数外无理,理外无数。数也者,理之分限节次也。(《历算全书》卷六《历学答问》)

夫治理者,以理为归;治数者,以数为断,数与理协,中西非殊。(《历算全书》卷三四《笔算》)

再后,焦循也阐述了同样的思想,如:“学者由数以知形,由形以用数,悉诸加减乘除之理,自可识方圆幂积之妙。”(《加减乘除释》卷三)

以上考察表明,明清以后,甚至在中西学接触以后,“理”、“数”这样一些概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依旧具有生命力。而我们尤其应当注意,对于中西知识的衔接或对于古代与近代知识的交接而言,这样一些概念很可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正是以这些传统概念为根基,在不同的知识传统中或在更大的空间范围内来探索或求证规律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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