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的中国哲学史研究很少会从知识的角度来看待“理”这一概念的发展线索及其意义,而这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遮蔽了对“理”这一概念乃至整个理学的正确认识。关于这一问题,在这里有必要作一个专门的论述。
从知识的角度来考察“理”这一概念的发展线索,以下这样一些方面是值得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
首先,“理”概念的知识含义先于道德含义获得发展,如前面所考察,“理”的知识线索从先秦至秦汉一直是延绵不断的;到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这一线索的认识日渐丰富;而宋元时期正是承袭这一线索或传统继续发展的。这有助于我们了解:“理”首先并非是突发于宋代的道德意义的概念,其道德意义是在宋代理学这里发生转型后才凸现出来的。
其次,就是“理”的道德含义在理学这里凸现之后,“理”的知识含义仍保持着独立的发展线索。我们看到,在宋元时期许多知识活动中都有关于“理”即规律的深刻认识,并且其较之前代是大大丰富了。这表明,知识或规律之“理”的发展有其相对独立性,它并未因为哲学思想中的某种转型而发生变化,更未因此而发生中断,相反,它进一步发展了。
再次,即便是在理学思想中,知识之“理”的地位尽管低于道德之“理”,但仍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与地位。我们不应只见其道德的线索,而不见其知识的线索。应当看到,具有连续性和独立性的知识之“理”也一样会深刻影响同时代的理学思想家们的思考。换言之,理学家不可能随意改变这一线索,而我们更不能从主观出发无视这一事实。(www.xing528.com)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理”这一概念在完全上升到哲学本体论层面的过程中,始终有作为科学问题的宇宙理论的相伴。这实际也是继承了道家与《易传》的传统,只是在宋代的话语中其更多地隐藏在幕后。而从这个角度来看,道德之“理”又是匍匐于自然知识即宇宙之“理”的。因为只有从宇宙本原或本体出发,才能赋予道德以合理性和合法性。
不仅如此,还应当看到,从源头上说,理学家之所以给予知识以相应的地位,其实也包含了儒家和道家等在内的诸多认识资源与理论传统。我们甚至可以更为积极地来看待理学与科学的关系。可以说,正是理学在理的规律或法则意义上的理解和强调,尤其是朱熹在这方面的大量论述,使得这一时期及以后的科学知识活动产生了很大的动力。
而如果我们进一步地从知识的视野出发将“理”与“气”这两个概念加以比较,我们更会看到“理”这一概念对于科学活动所具有的重要意义。通过考察我们看到,与“气”概念相比,“理”概念所涉及的学科门类要更加丰富,例如数学学科,这是一个“气”概念不会涉及的重要学科,但却是“理”概念所必然涉及和产生深刻影响的重镇;同时,“理”又具有推理的含义,这也就意味着“理”又具有方法论的意义,而这一点同样也是作为物质的“气”所不具备的。这也就决定了,为什么在宋元以后,“理”比起“气”不仅在哲学上而且也在科学上产生了更大的影响(相关地,“理”与“道”的比较在上一章中已经作过考察)。对这一点,下面关于“格物”的问题中还将作进一步考察。总之,“理”比起“气”在知识领域中有更少的盲点,因此其涉及面更宽广,影响也更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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