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数首先仍应被视作一种知识,这也是律数与易数的一个重要区别。但汉代的律数知识及其观念存在着明显的问题,这就是将天文与音律两种不同的知识附会在一起。当然,这种附会并非是什么新的发明创造。如前所见,这样一种附会在《吕氏春秋》中已经十分明显,而汉代显然继承了这样的思维与观念。例如《史记·律书》中讲:“律历,天所以通五行八正之气,天所以成孰万物也。”
具体如:
十月也,律中应钟。应钟者,阳气之应,不用事也。其于十二子为亥。
十一月也,律中黄钟。黄钟者,阳气踵黄泉而出也。其于十二子为子。(www.xing528.com)
这种思维与观念与《吕氏春秋》无疑是一脉相承的。不过,司马迁也有新的认识,这就是以律造历。《史记》中说:“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一禀于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本焉。”又说:“钟律调自上古。建律运历造日度,可据而度也。合符节,通道德,即从斯之谓也。”这就是说历的根据在律。这一思想提出后,对于汉代天文历法知识的影响极大。之后,《汉书·律历志》中又有以律起历的说法,讲武帝修《太初历》,“乃选治历邓平及长乐司马可、酒泉候宜君、侍郎尊及与民间治历者,凡二十余人,方士唐都、巴郡落下闳与焉。都分天部,而闳运算转历。其法以律起历,曰:律容一龠,积八十一寸,则一日之分也。与长相终。律长九寸,百七十一分而终复。三复而得甲子。夫律阴阳九六,爻象所从出也。故黄钟纪元气之谓律。律,法也,莫不取法焉”。这里所谓“律,法也,莫不取法焉”,就是讲历法以音律作为基本的准则。说到底,这就是想为自然立法,或者说寻找与确定宇宙的终极法则。但历法的依据首先只能是来自天文规律,以律统历的做法无疑是主观的,也是错误的。
讲汉代律数与历数的关系也不能不提京房的六十律。六十律是一种音律体系。我们知道,在京房之前,中国已经取得十二律的音律体系。而京房有见于十二音律体系在音差上的粗疏,因此将十二律扩展为六十律。与十二律相比,六十律所获得的数字要精确许多,这一思维上的精细化努力是我们应当看到的。不过,京房的这种六十律其实并无使用价值,正如有音乐史家所指出的:在中国历史上从来就没有出现过具备六十律的能为实际演奏服务的乐器。(35) 更重要的是,京房研究六十律的目的主要不是在音律本身,而是为了说明与季节变化的关系,为了说明与一年366天天数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吕氏春秋》思想的影响或延续,看到主观比附的思维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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