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简介
马俊峰,1954年生,山西稷山人。时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任中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北京市哲学学会常务理事、副会长,中国价值哲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会长。长期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论和社会发展理论研究。著有《评价活动论》《人与己》《价值论的视野》《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研究》《当代中国社会信任问题研究》《社会公正与制度创新》等。在《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内重要报刊发表百余篇学术论文。承担多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多次获得教育部、北京市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举世瞩目的深层变革:在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物质财富日益丰裕的同时,利益主体日益分化,社会阶层逐渐显化,贫富差距逐渐扩大;社会价值观层面呈现多元化趋势,各种思想观念都拥有一定的信众;各种价值观之间的冲突引发了某些社会层面规范的失序,人们的社会信任度大大降低,在许多问题上越来越难以形成社会共识。在这种现实背景下,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努力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提出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力图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努力开拓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局面。您作为知名的价值哲学专家,亲身经历了改革开放的全过程,如您所言,中国价值哲学的兴起和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既记录和反映了改革开放的过程,又参与和推动了改革开放的进展。那么,请您简略介绍一下中国价值哲学发展的基本情况。
当代中国的价值哲学研究,是伴随着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和思想解放运动的深入而兴起的。一般认为,中国政法大学杜汝楫先生于1980年在《学术月刊》第10期发表的《马克思主义论事实的认识与价值的认识及其联系》是第一篇提出和研究价值问题的作品;何祚榕先生1981年8月8日在《光明日报》发表《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郑重推荐和介绍了杜汝楫的文章,引起哲学理论界的广泛关注。随后,刘奔、李连科、李德顺、袁贵仁、王玉樑、赖金良等相继在《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哲学动态》《人文杂志》《江海学刊》发表文章,围绕真理与价值的关系展开争论,掀起了价值问题研究的热潮。我的第一篇价值哲学论文《价值真理、真理价值与真理阶级性》发表在《哲学动态》1985年第4期。30多年来,中国出版的价值哲学著作,包括翻译的著作和论文集,已达百部之多,发表的论文更是不计其数。尽管其中难免存在良莠不齐和低水平重复的现象,但这样的爆发力度和庞大的规模,在世界各国学术界也是少见的。
价值哲学研究多年来一直是一个热点领域,从1986年《哲学研究》编辑部召开“价值与认识”理论研讨会到2005年期间,连续举办了十次全国价值问题研讨会;2006年中国价值哲学研究会成立,研讨会由以前的不定期召开变为每年举办一届价值哲学年会。另外,中日价值理论研讨会召开过五次,其中一次在日本举行;世界价值哲学研讨会多次在中国举办。中国价值哲学研究已经成为世界价值哲学研究中的重要力量,一些重要观点得到国际同行的认可,产生了较大的国际影响。
一般而言,关于价值概念的界定,中国学界比较认同“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不过,您何以又特别强调价值的主体性?这两者之间是否会出现逻辑不自洽的问题?
中国价值哲学界同仁普遍认同价值既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又是一种主体性现象。两者不仅不矛盾,相反是相互依赖的: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后者是对前者的深化和具体化。众所周知,按照日常的非反思的思路,往往把价值当作对象或事物的属性,如同事物的重量、形状那样,是事物自身所固有的,因此是客观的。但这种观点解释不了价值“因人而异”“因时而异”的问题。一些人据此认为,价值本质上是主观的,是受人们的情绪、情感和价值观决定的。但这种价值主观主义即价值问题上的唯心主义,不仅说明不了价值现象,而且从整体上取消了研究价值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这显然是不可取的。将价值作为关系范畴,就是要从上述困境中超拔出来,获得对价值现象的一个合理解释。但仅仅达到这一步又是不够的,因为这还没有解决到底什么才是价值标准,即价值尺度的问题。“价值是一种主体性现象”,就是在“关系说”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价值的根源、根据及其尺度都是来自主体一方;就是作为主体的现实的人的生存、发展的需要及其能力,以及运用能力进行创造活动的社会实践过程,这才是价值现象的本质所在,也是人们合理理解价值问题的根本途径。这里说的主体,既包括个体,也包括群体,如家庭、集体、阶级和民族等,其最高形式是人类;主体既有精神的方面,也有物质(肉体)的方面。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价值是一种主体性现象,现在似乎已经成为“常识”,但在当年提出和论证这个命题时(如李德顺教授),却是一种富有创造性的理论观点,也是对中国价值哲学发展的一大贡献。我们今天不少人都在谈论这个命题,却未必真正理解它的深刻含义,一些理论混乱就是由此产生的。
从您的相关论著来看,您比较坚定地坚持“以满足人的需要作为价值标准”的观点,可不少人将这种观点称为“功利主义”或“个人主义”,认为这是导致物欲横流、社会价值观混乱的原因。您如何看待这种批评?
我的确一直比较坚定地坚持“以满足人的需要作为价值标准”。当然,持这一观点的人还有许多,可以说这是中国价值哲学界的主流观点,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理论的本真性。这是基于马克思“从现实的个人出发”的思想而得出来的结论。“现实的个人”首先就是有着各种需要从而从事各种活动的人,这其中,肉体需要、物质需要是首要的,因此才会产生“劳动生产”这个人类历史的第一个活动。第二,理论的现实性。强调满足人的需要是价值标准,符合人们的生活常识和经验,有助于人们从各种价值“迷雾”中解放出来,特别是从中国以往长期流行的道德说教中,从重“面子”轻“里子”、“死要面子活受罪”的思维习惯中,从只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求虚名而招实祸的思维方式中解放出来。这种解放思想的作用在当年是很突出、很明显的,即使在今天也依然很有意义。第三,理论的彻底性。需要的客观性决定了价值的客观性,需要的复杂性和辩证性规定了价值存在的复杂性和辩证性,需要及其满足方式的发展为理解价值现象的发展提供了合理的路径。此外,基于此而对价值标准与评价标准所进行的区分,为在价值哲学领域贯彻唯物辩证法、坚持“实践是检验价值判断是否具有合理性”的标准,从而有效防止各种观念决定论和主观主义,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需要”与“能力”既相互催生又相互限定,“需要”与“欲望”既非同一又难分难解,这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各种主体、各层次的主体都有自己相对完整的“需要”体系,由此才形成各种各样的“利益”,而“需要”的丰富程度与成熟程度直接体现着主体的发展程度。各种不同主体的需要之间有共同性的一面,也有差别性的一面,有多少共同性就会形成多少共同价值,有多少差别性则形成多少不同的价值。即使是同一主体,其整体需要与个别需要、长远需要与眼前需要、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都不仅有不同,而且会发生矛盾和冲突。所有这些问题,都是非常复杂的,我们的研究还很不够;或者准确地说,我们的研究多停留在一些抽象层面,具体而全面的揭示还比较少。一些人批评从满足需要来界定价值是功利主义和个人主义,恰恰在于他们不懂得也不理解学者是如何界定“需要”这个范畴、如何论证“需要”的复杂性的;而往往直观或武断地把“需要”认定为“个人的”“物质需要”,从这种“需要”出发讨论问题就“必然导致”某种主义。至于说把物欲横流、社会价值观混乱都记在某个“主义”的“账”上,是观念决定论思维方式的典型表现。
您在相关论著中多次讲到价值论与认识论的差别,这其中最大的差别是什么?
与西方现代价值哲学兴起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科学主义霸权和认识论中心主义的反拨不同,中国价值哲学研究是顺应、依附着认识论而发生的。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引发了思想解放运动,而当时这个命题是典型的认识论命题,实践、认识、真理都是认识论的基本范畴。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价值论研究受到认识论范式的强烈影响。比如,价值哲学研究初期首先讨论的是价值认识与事实认识,争论的是“是否存在价值真理”等,这些都是受到认识论范式影响的具体表现。众所周知,认识论以人类的认知活动为研究对象,以揭示认识如何发生、如何演进、如何检验真伪为主要任务。在认识论中,真理是最高的范畴,一切认识以达到真理为最高目标。至于如何使用真理,实际上已经进入了实践论的范畴。认识论设定的认识主体是人类,人类是唯一的主体。因此,在认识论中没有主体间关系的问题,只有对象的实际情况是否被主体所把握,即认识是否是真理以及如何检验的问题。只有在这个背景下,我们才能理解真理一元论。价值哲学则不同,它从现实的人和人的现实实践生活出发,以多元主体的存在为基本前提。正因为主体的多元性,价值必然是多元的。由此,人们相互冲突的价值判断就主要不是真假意义上的谁对谁错的问题,而主要是利益和立场问题。我这里还以当年争论中常使用的例子来论说此点。对于湖南农民运动,农民、革命者说“好得很”,地主、行政当局说“糟得很”,按我们过去的理解,前者是真理,后者是谬误。其实,他们说得都“对”,因为都符合自己的“实际”,关键是彼此的立场不同。从我们当下的现实而言,不仅工人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企业老板也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其间会有差距甚至对立;而且不同地区之间、地方与中央之间,甚至中央各部门之间,要求都会有不同,因此,价值判断就不一样,就会有矛盾,甚至是尖锐的矛盾。对待这些矛盾和冲突,不能简单地套用认识论模式,认为其中必有一方是正确的、是真理,另一方则是错误的、是谬误,解决问题的途径就只能是一方“吃掉”或“战胜”另一方。从价值论角度看,这些矛盾都是正常的,是一种常态,它们各自都有自己的合理性。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这种合理性主要是与合法性联系在一起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指各种主体都具有平等地位,老百姓个人的合法权利和要求,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合理合法的要求,都要得到广泛尊重;如果双方的主张有冲突,而彼此都是合法的,那就只能通过双方的协商和妥协来解决。明确价值论与认识论的不同之处,把价值规定为一种主体性现象,将价值判断(评价)视作一种主体的权利,这才是深刻的观念转变和思想解放。
或许有人会反驳:照您的思路,那不是导致价值相对主义了吗?列宁曾说过,辩证法,正如黑格尔早已说明的那样,包含着相对主义、否定、怀疑论的因素,但并不能把它归结为相对主义。从价值观层面而言,绝对主义实质上是专制时代的统治阶级把自己的价值观神化为唯一正确的价值观,从而强加给社会大众,并拒绝承认别的阶层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这就是承认并保护公民有坚持自己的价值观的权利。一方面,不同阶层、群体有不同的具体的价值观;另一方面,这些价值观之间也有共同的地方,这就是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作为人们行为基本规范的法律,就是与这些社会基本价值观相契合的。也就是说,可以要求人们遵守法律,却不能强制人们在价值观上实现绝对统一。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但同时也要容许各种具体的价值观如宗教的价值观、儒家的价值观存在,并力求使彼此相适应和协调。这并不是价值相对主义,而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表现。
在关于价值哲学方法论的争论中,不少学者对主客体二分的思维方法提出了质疑,您是如何看待这种质疑的?
方法论自觉从来都是学科研究深化的一种表现,也是能够推进研究深入的一种动力。我对于价值哲学的方法论争论是持积极看法的,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价值论研究希望摆脱认识论研究范式的影响、寻求适合自己的研究方法的一种努力。但是,一些学者对从主客体关系角度规定价值表示不满,认为这还是对传统认识论的主客体二分方法的套用;也有学者认为,现代哲学已经用“主体间性”取代并超越了主客体二分,我们也应该抛弃主客体二分方法;对此我是有不同看法的。我认为,把主体、客体范畴仅仅看作认识论范畴,将主客体相区分或相对待仅仅看作认识论方法,本身就是有问题的。确实,西方哲学自近代实现从本体论到认识论的转向后,主体、客体范畴成了哲学核心的、主要的范畴,但不能由此就认为它们仅仅是认识论范畴。近代哲学主要执着于主客体相分的一面,正如马克思批评的那样,旧唯物主义对感性、现实只从客体方面去理解,而唯心主义则只从主体的精神方面去理解,它们都有片面性。马克思主义哲学主张把现实、感性都当作实践去理解,也就是从主客体相互区分、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角度,从它们如何实际发生和实现的过程的角度,去理解自然、理解社会、理解人、理解自然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没有用“主体间”或“主体间性”这个概念,但他非常重视人们的社会关系、社会交往活动在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中的作用;而且他对于社会交往形式与生产力发展的关系、交往方式与财产所有制的关系、不同社会交往形式之间关系的分析,要比哈贝马斯等人深刻得多、具体得多。这一方面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客体关系理论超越了近代西方哲学的主客体理论,它不限于认识论而属于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另一方面说明主体间关系方法与主客体关系方法并不是一种相互对立、相互取代的关系;相反,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同时又是对后者的深化。我提出的“规范性价值”和“实在性价值”的区分,就是立足于主体间关系视角和主客体关系视角的。
那么,您如何看待价值的多元性问题?您认为价值多元性或多元化是合理的吗?
这个问题在价值哲学界是有争论的。赞同价值一元论的人,大部分都是从哲学教科书的“原理”出发形成一元论的概念:世界万事万物是统一于物质的,即物质一元论;人们对某一特定事物的认识可能存在对立的情况,但真理只有一个,即真理一元论;由此推论,价值的具体形态虽然多种多样,但本质或根源上只有一个;人们对一定价值可以形成不同判断或不同认识,但最终只有一个是真理性认识或判断,即价值真理。所谓“科学的世界观”“科学的价值观”,表达的就是这种意思。从实践上看,这种一元论是为统一思想而服务的。一些人反对价值观多元化,总觉得是后者导致了思想混乱和社会乱象。众所周知,现代价值学的发轫,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反对理性至上观念,中国价值哲学研究作为当时思想解放运动的重要一翼,也是以批判那种假借科学、真理为旗号的教条主义及其思维方式为重要任务。在确立了“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是一种主体性现象”这些基本命题之后,人们只要顺着这个逻辑,就难以同意和坚持价值一元论的说法。从实际生活经验看,同一主体有多少种需要,就会形成多少种价值,就像这些需要无法归并一样,这些价值之间也无法进行归并或化约,相反有时还会发生冲突;不同主体的共同需要会形成共同的价值标准,但彼此之间却无法相互替代;而不同主体的不同需要构成各自的价值标准,正如俗语所谓“萝卜青菜,各有所爱”,无须也不可能将之统一起来。至于说在不同且对立的价值判断之间只能有一个是真理,这是把认识论混同于价值论的一种表现。对于不同价值判断所涉及的认知或知识方面,确实存在谁真谁假的问题,这属于认识论的范畴;但价值判断的核心不在于此,而在于不同的评价标准即价值观念,以及评价主体的立场,这显然不属于认识论范畴,不能简单地以真理或谬误来指认。只要我们尊重这些基本经验事实,就可以认识到:价值作为主体性现象,其本质就是多元性的;因为主体是多元的,所以价值多元论基本可以看作“价值是一种主体性现象”的另一种说法。
顺此观之,承认价值的多元性,即所谓价值多元论,不仅意味着如实地承认这样一个基本经验事实,更为关键的是意味着具有非常重要的解放思想的意义。一方面,它启发人们用自己的眼光看世界,用自己的头脑想问题,特别是关于价值的问题。因为,即使科学研究揭示了外部世界的事实,这些事实对不同人的价值也会是不同的,因此,还要尽可能弄清楚自己的“实际”,如自己的需要、能力以及具体条件,才能得出可靠的价值判断。另一方面,从社会角度看,这意味着要明确各层级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尤其是要把属于个人的权利还给个人。我们现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理,其现实的根据就在于主体的分化和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唯有依靠法律,明确规定不同主体的各种权利及其责任,划定各种主体权利的边界,从而有效地防止“擅权”“越权”现象,确立相互交往包括经济交往、社会交往、政治交往中需要遵循的各种规范,减少纠纷和矛盾冲突,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分工和合作,才能使社会既充满活力又保持必要的秩序。总之,价值一元论是为政治专制、禁锢思想张目的,而价值多元论则是尊重和维护公民权利、坚持民主法制的合理性的理论基础。
正如您所说,您十分重视对“规范性价值”的研究,这与承认价值多元论是什么关系?
我把直接以主体(包括个体、群体、社会等)需要的满足为标准而形成的价值叫作“实在性价值”,这主要是从主客体关系角度着眼的。在这里,价值标准与评价标准是分开的,主体以为对自己有利的,未必就真正有利或事实上有利。而“规范性价值”则以规范为标准(此种规范是基于社会和文化而形成的),它是社会形成的共同标准,既是评价标准也是价值标准,它们是重合在一起的。最典型的就是道德和法律的规范,既是人们评价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和“是否违法”的标准,也是这个行为实际上“是否符合道德”和“是否违法”的标准。人们把前者称为“利害”,把后者称为“是非”。讲“利害”往往涉及对谁有利、对谁有害,侧重具体主体;而论“是非”则涉及谁对谁错,具体行为者又成了客体,标准也是共同的。从历史上看,许多思想家主要关注的是规范和规范性价值,认为这才是具有社会性的和客观的,而那些与个人需要相联系的价值都是个人的、偶然的和主观的。但是由于这种人为的割裂,就难以对规范的起源、变迁及根据获得合理的理解,而往往归结为圣人、神的意志等。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看,这些规范(包括制度)或是自发形成的,或是由国家机构颁布的,其本质上都是人们社会交往的产物,是人们为了解决交往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持一定的秩序而形成的,其作用就是提供一套共同的社会标准,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所以,随着新的生产力、新的交往工具和交往方式的出现,也出现了新的矛盾,旧规范因无力解决这些矛盾而日渐失效,新规范则应运而生并取而代之。这就是规范和规范价值的社会历史性。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规范性价值是由一定规范所“规定”的价值,而规范的价值不是“规范性价值”,而是属于“实在性价值”,是以能否满足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需要为标准的。旧规范之所以为新规范所战胜或替代,就在于后者能够更好地解决社会交往中出现的问题,更有利于社会和人的发展。(www.xing528.com)
一些人认为,既然规范是社会性的和共同性的价值标准,那无疑就否定了那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价值多元状态的合理性;另有一些人则认为,倘若承认个人主体的需要也遵循价值标准的多元论,就不应再承认存在什么共同的价值标准,否则就陷入了自相矛盾。在我看来,这是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的表现。规范作为共同标准,不仅不否定个人主体需要也是“实在性价值”的标准,而且恰恰以此为前提,是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具有共同性的东西,是人们的共同需要的表现。同时,任何社会都存在多方面的需要,如发展经济、改良政治、繁荣文化、维护秩序、加强国防、保护环境等,因此其设立的规范也是多种多样的,也都是“规范性价值”,但它们之间无法化约,有时还可能出现矛盾和冲突。传统文化中的“忠孝难两全”,现在人们讨论较多的平等与自由的矛盾,就是最好的例子。承认多元的合理性,可进一步寻求多元中的共同性,这相当于中国古人讲的“和”;否认或贬低多元,将之作为假象或表象,只承认作为本质的“一”,这相当于中国古人讲的“同”。孰对孰错,孰优孰劣,这是不证自明的。
您曾提出要注意区别价值观冲突与价值冲突、区别价值观体系与价值体系,这有什么现实意义吗?
这实际是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的常识性问题,可现实中,许多人经常忘记这个常识。比如,他们习惯性地认为,时下的许多社会矛盾和冲突都是由于价值观多元化引起的,都是根源于价值观的冲突。这种看问题的方式的误区在于,这是典型的观念决定论的路子。另外,他们所谓的价值观冲突,不是一般的冲突,而是多指正确价值观和错误价值观的冲突,认为只要严厉批判和肃清错误价值观,社会便可“海晏河清”。实际上,改革开放不仅带来了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使得社会物质财富、精神财富极大丰富,同时也改变了以往那种板结同质从而极端缺乏活力的社会结构,而利益分化、阶层分化使得主体多元化、价值观念多元化,这实际是回复到了一种基本正常的社会发展状态。与此相适应,中央提出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战略决策,明确宣告各个社会阶层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国家依法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利益和权利,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治国方略。这意味着法律成为人们社会交往中的基本规则和判断是非对错的基本标准。不同主体自然会有不同的信仰和利益诉求,这样价值观的差异和冲突就具有了必然性,而冲突双方或多方都可能是合法的。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有些是由于价值观冲突引发的,更多的却是在相同或一致的价值观基础上引起的;而无论如何,利益冲突只能通过利益调整的途径来解决。
把价值体系等同于或归结于价值观念体系是存在误区的。在个体、群体(包括家庭、阶级、民族、社会等)和人类等不同主体层面,各种价值都呈现为体系性存在状态,都有一个价值体系;但我们现在所谓的价值体系则主要指一定社会的价值体系。有人按照观念/存在、主观/客观二分的原则,认为价值观(念)体系与价值体系也是分离的。我不同意这种意见。在我看来,一个社会的价值体系包括价值观(念)体系、价值规范体系和现实价值运动三个层面。价值规范处于中介地位,受观念引导但更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制约性力量;价值观(念)的宣传教育是一种价值“导向”,属于“说服”或“劝服”的范畴,必须配合价值规范建设,才能有效地影响、范导人们的价值选择,形成社会所希望的合理的价值取向。法律是社会的基本规范,也是最硬性的规范,只有切实地坚持依法治国,确立起法制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才能真正有效地改变时下的社会乱象,建立起良好的社会秩序。
目前,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讨论日益深化。您认为讨论中还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有一点可以肯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酝酿,除了现实针对性这一层面外,也注意和吸取了价值哲学研究的成果。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价值哲学界就讨论过树立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问题。在世纪之交召开的“中日价值理论研讨会”上,我提交的论文就是《21世纪中国新价值观的建设与展望》(发表在《天津社会科学》上),此后我还写有《深化价值观研究,构建当代中国价值观体系》《先进文化与价值观体系建设》等文章。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后,哲学理论界的讨论很热烈,其中既有肯定性的论证,也有建设性的意见。在这方面,我认为讨论中还应关注三个理论层面的问题:一是避免混淆价值观(念)体系和价值体系;二是厘清核心与体系的概念矛盾;三是注重核心原则之间的逻辑相关性。同时还要认识到,没有一种思想是最后的思想,每一种价值体系的提出都具有时代性,“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同样是一个历史过程,是时代性和未来性的统一。
至于如何把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本质特性提炼出来,使其既能与封建主义核心价值观、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区别开来,还能够更好地解释说明价值中的其他要素,并能表明其确实处于核心地位,这是一个重大的研究课题,需要认真进行深入研究。从理论的角度看,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原本都是抽象掉了不同民族国家的特殊性,而从世界历史和社会形态演变的高度来进行划分、概括而形成的概念和理论;相对于它们而言,苏联的社会主义、中国的社会主义、越南的社会主义等都是社会主义的特殊形式,而英国的资本主义、法国的资本主义、美国的资本主义则是资本主义的特殊形式。这里涉及的一般和特殊的辩证关系看似简洁明了,但在把它贯彻到实际研究的过程中,既不能把两者混淆起来,也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过去我们一度把特殊当作一般、把一般当作特殊,如把苏联模式教条式地当作社会主义一般,而罔顾自己的特殊条件,这在实践中是有沉痛教训的。在理解和处理中国特色、中国道路与人类文明的共同价值的关系时,我们一定要记取这个教训。
从以上您的分析与阐述来看,价值哲学研究不单涉及纯粹的学术领域,它还涉及诸多的现实关切。那么,您认为进一步深化中国价值哲学研究还存在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中国价值哲学发展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毕竟经历的时间还比较短,仅仅只有30多年的时间,而且还多有波折。相对于当代中国和人类发展的实践要求,我们的理论研究还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加强的地方,任重而道远。几年前,应《社会科学战线》编辑部之约,我与李德顺教授合作撰写了《当代中国人的文化觉醒——国内价值哲学研究三十年述评》,文中“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一节,罗列了十个方面的问题,其中有三点需要特别值得重视。
第一,一定要明确学术研究与理论宣传的区别。这是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在价值哲学领域尤为突出。目前,价值哲学在聚焦热点话题时,题目、内容和话语的重复率过高,而真正有学术价值即推进了理论研究进步的成果实在少之又少。当然,宣传不能缺少重复,但研究则忌讳重复,总是针对一定“问题”,以提出一些新观点、新思想进而推进理论研究为目标。我们一定要强化问题意识和创新意识,摆正学术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
第二,一定要加强实证性研究。比如,结合和汲取现代政治学、决策学、管理学的研究成果,弄清楚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是如何实现对立统一的,以具体的事例说明评价性因素和认知性因素、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各自如何在决策中起作用,其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和陷阱,有哪些可吸取的经验。再比如,这些年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但这些变化在不同的阶层中到底是如何分布的、彼此有哪些差别,政府宣传和倡导的与人们实际持有的价值观念之间有哪些差距,主流价值观念与非主流价值观念的关系到底如何等问题,实际上我们都不是很清楚。这需要我们与社会学相结合,作比较广泛而持续的社会调查,获得一些可靠的数据材料,从而从中总结出一些符合实际的理论结论。
第三,应加强对于规范和规范价值的研究。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于中国的崛起,世界秩序也发生了重要转变,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就国内看,转型期的典型特征是新旧交替,旧的规范失效而新的规范尚未确立,所以失范、失信行为较为普遍。从国际看,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参与国际事务,既承诺和遵守既有的规则规范,即“与国际接轨”;又常常需要根据发展的新情况提出修订一些不合理规则的要求,即“重写规则”。国内外的具体实践,都要求我们对于如何确立、修订和维护规范有一种价值理论的自觉和一种法哲学层面的思考,这需要价值哲学发挥应有的作用。总体而言,价值哲学研究既是基础理论的研究,又是最接近现实生活实际、最能满足实践需要的研究,即不研究价值的哲学是没有价值的。应当说,实践上的盲目往往与理论上的迷误联系在一起,我们的研究应尽力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最后请您谈谈中国价值哲学研究对于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起着怎样的作用?
我一直十分关注价值论或价值哲学研究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促进作用。从1987年撰写《价值论在现今的价值》开始,到1998年的《中国价值论研究:特点和问题》、1999年的《价值论兴起对当代中国哲学发展的影响》,再到2014年的《价值论研究对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意义》,在这些文章中,我始终认为,价值哲学研究不仅开辟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新的生长点;而且打开了一扇新的窗户,提供了观察和理解问题的一种新的视角和方法,加深了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本质的理解,为加强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其他学科的对话、整合当代科学发展的新成果、构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当代新形态提供了重要基础。
对于中国价值论研究的背景和成就,我曾在《中国价值论研究:特点和问题》一文中指出,中国的价值论研究与思想解放运动和改革开放同步进行,但它作为一种哲学思潮,毕竟以反思和批判先前的哲学思想和观念作为前提,以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为基础。首先,它反思并批判先前哲学中流行的“唯客体主义”、“规律至上”和“目中无人”的直观唯物主义的倾向,呼应了重视人道主义和人的异化研究的潮流;其次,它批判既往把主体当作主观、害怕陷入主观主义而尽量避免研究主体、强调主体性的观念,强化和深化了对主体尺度、需要、能力、目的、权利等主体性问题的研究;再次,它反对以往主要是从认知角度片面理解认识,以致片面理解包括艺术审美活动和道德活动在内的整个观念活动,指出了此前只强调要达到真理和服从真理的偏颇性,突出了主客体关系的复杂内容与主体的价值观念和评价的重要性;复次,它反对一度盛行的对真理、客观规律、科学的世界观理论的教条化、绝对化的理解,以及统一意志、统一思想的绝对主义文化主张及运思倾向,着力阐明价值的主体性、多样性和价值观念的多元性,并力图为思想宽容和各种学术观点的平等争鸣提供论证;最后,它不满于当时流行的对实践的地位、性质,以及对实践检验认识过程的简单粗糙的理解,着力揭示实践中固有的价值内容和属人、为人的特性,阐明实践发展与人的本质、人的需要不断丰富和提升的内在关联,强调实践作为真理与价值辩证统一过程的历史性。以上诸点固然不能说完全是由价值论研究者提出的,但价值论视域的批判确实是很新颖、很有说服力的,其中的诸多观点确实对人们产生了很大启发,因而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认同和赞誉。也正因为如此,新时期作为学术热点而出现的生存哲学、实践哲学、生活哲学、社会哲学、政治哲学等,都自觉地吸取和利用了价值哲学的研究成果和分析角度。
由于过去我们在强调马克思主义科学性的同时,遮蔽了价值的维度,尤其是忽略了科学维度与价值维度之间的内在紧张和张力,使得在理论上像平等、自由、民主、人权、公正这些属于价值论的概念处于一种无法置放的尴尬境地。这个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当前,如何公正地处理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于自由、平等、公正的权利要求,这些时代问题从理论上凸显了价值哲学研究的新主题,从实践上反映了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目标。
总体而言,中国价值哲学的兴起和成就,本身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一个例证、一个表现,同时又积极地推动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其他理论领域的发展,促进了中国人价值观念的转变和整个社会的转变,是中国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助力。我们现在需要从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双重视角认真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经验,从哲学层面切入和回答当代人类和中国发展的新现实和新问题,努力把握和形塑我们这个时代的时代精神,构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当代新形态。我相信,这将是中华民族对人类的新贡献,也是中国哲学家对世界文明的新贡献。
(原载《哲学动态》2016年第8期)
学者近况
马俊峰(1954— ),哲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北京市哲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价值哲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论和社会发展理论。主要著作有: 《评价活动论》、《人与己》、《价值论原理》、《价值论的视野》、《当代中国社会信任问题研究》、《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研究》、《中国当代哲学重大问题研究》(主编)等。在《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教学与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等国内重要学术刊物发表学术文章150余篇,多篇文章为《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哲学原理》转载。科研成果多次获教育部和北京市优秀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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