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法人
(1)根据项目的特点,项目法人应决定移民安置实施的组织形式(项目法人组织实施或委托地方政府移民机构实施)。
(2)负责按照经依法合规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移民工作,在其内部配备移民业务工作人员,组织内部监测工作,并编制内部监测报告。当项目法人委托地方政府移民机构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时,项目法人要组织移民实施机构开展移民内部监测工作。
(3)择优选定并委托外部监测评估机构开展外部监测评估工作,签订移民监测评估工作合同,明确项目法人和移民监测评估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按照监测评估合同支付监测评估工作费用,向监测评估机构提供准确、真实的相关资料。
(5)听取移民监测评估机构对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并经分析、研究后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6)接受移民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移民安置工作的检查和后评估。并在移民安置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验收。
2.移民实施机构
(1)按照经依法合规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作合同或协议实施移民安置工作,并进行内部监测。
(2)向项目法人和监测评估机构提交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季报。
(3)配合监测评估工作向监测评估机构提供翔实的相关资料。(www.xing528.com)
(4)对项目法人、监测评估机构在工作中发现并指出的问题提出改正计划与措施,经项目法人同意后付诸实施。
3.移民安置规划设计部门
(1)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移民安置政策进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2)在移民安置搬迁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移民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移民安置监测评估机构的建议,对移民安置规划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3)向监测评估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4.移民监理单位
(1)依据移民监理合同和依法合规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综合监理规划。
(2)对移民安置活动进行动态目标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
(3)向监测评估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4)按合同约定定期提交移民综合监理工作报告,根据具体情况抄送监测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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