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意见》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同时,严格审批登记。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意见》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同时,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40]
根据《意见》的规定,各地进行了有力的探索。例如,上海在全国率先印发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一标准两办法”,即《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82号),要求优化审批登记,对名称核准、筹设办理、法人登记等涉及审批机关与登记部门衔接的各环节问题,以及民办培训机构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许可、登记和有关信息变更等事项的办理及流程,作了更加明确和便民的规定;[41]山西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成〔2018〕6号)要求,严格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建立健全审批审查机制。[42](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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