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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教育政策蓝皮书》:外部监督机制完善

时间:2026-01-27 理论教育 浅陌 版权反馈
【摘要】:健全民办学校存款账户最低余额制度,对大额资金流动等实施监管。(二)健全执法监督机制送审稿第四十七条对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作出规定,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送审稿专设“管理与监督”一章,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相关管理制度和监督要求,主要包括:完善学校财务管理,要求建立收费账户备案制度;明确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督导制度等。

(一)建立收费账户备案制度

送审稿第四十四条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学校的账户作了规定,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该账户实施监督,组织审计。而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则要求其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建立学费账户备案制度,或称学费专户,总结了地方政府的成功探索经验,而在送审稿中上升为国家法规。在2009年10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和上海市民政局便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账户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80号),将民办高校的学费和政府专项资金纳入专户管理。通知规定,为保护民办学校学生的权益,保障民办学校健康稳定发展,对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收入,纳入由政府批准或认可的银行的资金专户管理,学校必须按照实际用途分批支取该项经费,保障学生家长对经费使用的知情权。另外,政府资助民办学校的资金由政府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或纳入指定的财务管理中心专户管理。接受政府资助的民办学校必须与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规定政府和学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各地方政府的实施意见中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宁夏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银行账户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接受财务监管。山东规定,完善银行专户管理机制,各类办学资金区分资金的不同来源实施银行专户管理与核算。健全民办学校存款账户最低余额制度,对大额资金流动等实施监管。其中,重庆根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根据资金的来源的不同,规定要分别开设学校举办方投入资金账户、财政资金补助账户、收费资金账户,强化资金分类监管,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举办方投入资金账户用于存取举办方投入学校建设的各类非偿还性资金;财政资金补助账户用于存取各类学生奖助学金、生均经费补助资金、发展专项资金、有关竞争性项目专项资金及其他各类财政补助资金;收费资金账户用于存取学生学费、代收费、学校后勤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资金专户,并出具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这些规定规范了学校财务,防范了办学资金非法流失的风险,有效保障了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

(二)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送审稿第四十七条对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作出规定,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也是汲取地方有益探索经验而形成的。黑龙江省早在2007年10月发布的《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七条就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联席工作会议制度,主要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浙江省温州市在承担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时,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1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2013〕63号)就强调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好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切实解决当地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教育、发改、财政、税务、人力社保、民政、国土资源、规划、金融、国资、工商等部门要形成合力,紧密结合民办教育工作实际和综合改革的任务,切实加强制度设计和政策创新,确保综合改革试点在温州取得全面成功。国务院三十条规定要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遵照国务院三十条安排,各地实施意见也大都规定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此次送审稿在上述做法、经验、政策基础上,将其上升为法规,进一步强调了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不同部门共同议事、协同工作、攻坚克难的联席会议制度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特别在我国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后,仅凭某一部门单兵作战,已经较难啃下改革的硬骨头。民办教育改革更是涉及教育、发改、财政、税务、人力社保、民政、国土资源、规划、金融、国资、工商等多个不同部门,这使得联席会议制度更加重要。可以说,如果没有领导挑头、部门协作,温州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就不会取得成功,接下来《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落实也将寸步难行。另外,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监督和年检,对改变过去多头检查、民办学校应接不暇的局面,维护学校日常教育教学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送审稿将这一制度上升为国家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送审稿第四十九条对各级各类教育的信息公开行为作了规范,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建立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应的培训质量标准,建立认证体系,推广使用反映行业规律和特色要求的合同范本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针对一些不具备办学资格或未经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非法办学,导致民办学校鱼龙混杂,扰乱了教育市场正常秩序的情况,送审稿提出了上述信息公开要求。这些要求非常必要,特别是要求建立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应的培训标准、建立认证体系、推广使用合同范本等,是送审稿的创新。然而,总体而言这些要求是方向性、原则性的,需要地方政府进行细化。一些省(区、市)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三十条“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的要求,细化了相关操作。

如浙江省在实施意见配套文件《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浙教计〔2018〕20号)第七条中规定,民办中小学校应当按时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1)党的建设工作情况,包括党组织设置及组成人员情况等;(2)举办信息,包括举办者、出资人、出资额情况;(3)登记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全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登记时间和登记证号、许可证号等;(4)内部治理信息,包括经审批机关备案的学校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行政班子、监事会组成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内设机构,学校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5)招生信息,包括招生规模、范围、时间、方式、程序、结果等;(6)收费信息,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投诉方式等;(7)教师和其他人员数量及结构情况,民办学校中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数量和占比及任职任教时间情况;(8)学校办学条件和年度财务状况;(9)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包括捐赠的时间、来源、性质、数额、用途等;(10)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11)教育行政部门认为特别重要的其他信息。

又如上海在实施意见中对信息公开也进行了细化,主要分为政府公开和学校公开两方面。在政府公开方面,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信用档案制度、违规失信惩戒制度和预警制度,健全完善民办教育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民办教育法规和文件、批准设立和终止的民办学校信息、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情况、民办学校接受扶持奖励和受到的处罚情况等内容。在学校公开方面,要求民办学校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及时公开和更新学校基本信息、举办者基本信息、章程、规章制度、主要人员变更情况、招生考试录取办法、收取费用办法、学校资产和财务状况、应急事故处理等内容。这些规定为其他省(区、市)完善信息公开政策提供了借鉴。(https://www.xing528.com)

(四)完善督导制度

送审稿第五十一条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民办学校两个方面都进行了规定,要求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及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督导并公布督导结果,建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制度。

两方面督导,前者为督政,后者为督学。送审稿将督政与督学作为我国督导制度体系的内容与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的规定一脉相承。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2017年国务院发布《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发〔2017〕4号),将评估监测也纳入督导制度体系中,要求完善督政、督学、评估监测制度体系;新、旧民办教育促进法也都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等条款。送审稿遵循了上述思路,不仅在第五十一条规定了督导的两方面内容,在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有关内容,可以说与“十三五”规划的督导制度体系建设思路相契合。

民办教育不同学段的督导制度有所不同。民办高校自2007年教育部发布《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后开始实行督导专员制度,指出:“国家首次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督导专员将监督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民办中小学一直没有建立专门的督导制度,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国教督办〔2013〕2号),针对整个中小学教育,并没有区分公办和民办。此次送审稿规定要建立专门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制度,对民办基础教育和学前教育的规范发展而言无疑是有力举措。

支持和规范本就是政府治理民办教育的两种策略。在支持中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四十年来的真实写照。如果说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出“合理回报”条款,更多的是为了促进民办教育快速发展,那么2018年送审稿、中央和国务院相关文件的印发以及地方新法新政的发布,则更多的是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018年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蒙上更多规范色彩的缘由,似乎可以归结为自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稿发布以来,一些隐于水下的不规范办学行为逐渐浮出水面(如不合法关联交易、不合规挪用资金等),一些打着非营利旗号谋取钱财的举办者和学校遭到曝光(如上市民办教育公司的高额利润等),一些公参民校对教育市场正常秩序的扰乱引起了高层关注,一些培训教育机构与中小学合谋引起了家长焦虑等。

这些当然需要规范,或者说得更严重些,需要整治和清理。然而,这并不是反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减少公共财政支持的理由。我们仍然看到大多数举办者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想方设法加强学校内涵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大多数举办者仍然怀有办学初心,不忘一路披荆斩棘、呕心沥血的奋斗过程。即使那些选择营利性的学校和机构,我们仍不能简单地认为举办者就是为了赚钱,而赚钱就会损害学生和家长的利益。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时代,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正确看待民办教育特别是营利性民办教育,营造各级各类教育协同发展的良好氛围,显得尤为重要。

【注释】

[1]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EB/OL].2018-04-20[2019-03-22].http://www.moe.gov.cn/jyb_xwfb/s248/201804/t20180420_333812.html.

[2]袁曙宏,李晓红,许安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93.

[3]余中根.《公司法》视野下营利性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问题及解决机制[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18(4):5-9.

[4]李虔,卢威.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的规范发展——兼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相关条款[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8(9):49-5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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