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进行,完善民办学校内部治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联合印发《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8年工作要点》(教发函〔2018〕26号),要求健全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引导构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制度体系,形成自主发展、自我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加强党的领导
加强党的领导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对民办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规定“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中的第五条要求“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因此,送审稿在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强调了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方针,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党的领导体现在民办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包括:(1)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校有机统一,推动民办学校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2)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3)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4)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董(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等。这些要求对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健康运行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
送审稿第三章着力完善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明确了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条件;规定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增强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的多元性、开放性、公共性;并对民办学校监事机构的设立提出明确要求。
1.决策机构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可以是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送审稿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细化,第二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鼓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中包括社会公众代表,根据需要设立独立理事或者董事”。(www.xing528.com)
送审稿的这一规定存在的问题是没有仔细区分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在决策机构或权力机构上的不同。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决策机构可以是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其他形式可以是校务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2]并且强调了人员组成的多元性,以保障决策的科学性。然而,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或权力机构的规定却缺失了。营利性民办学校是依照公司内部管理的模式架构,即股东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还是兼具公司和学校的双重性质,赋予特殊的称谓和架构?送审稿对此并未明确,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2.执行机构
关于执行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分别对校长的聘任条件和职权作出规定。送审稿第二十八条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款“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送审稿仍然没有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两类学校在执行机构上的不同。非营利性学校的执行机构为校长,没有异议;但对营利性学校而言,校长是执行机构还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执行机构(董事会等)的辅助人员,[3]送审稿没有明确。
3.监督机构
关于监督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只是在第二十条简单规定“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送审稿则较为详细,对人员组成、数量、职权、亲属回避等进行了规定,体现出监督机构的重要性。
无论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机构都必不可少。完善监督制度,对保障民办学校合理运营和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即使是对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少于20人),送审稿也作了明确规定,可以只设立1至2名监事。对其他事项,比如监督机构的职权、议事方式等,送审稿规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体现了依章程治校、赋予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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