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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政策蓝皮书(2018):强化教师权益保障

更新时间:2025-01-19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三)强化政府责任国务院三十条明确提出“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此次送审稿第五十九条承续这一思路,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资金地方政府应纳入预算的规定。

教师队伍建设是民办学校关注的重点和难点。保障教师权益、维护队伍稳定、提高师资水平,关系到民办学校的生存和发展。送审稿把保障教师权益,督促和引导民办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作为重要方面,专设一章予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增强待遇保障

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是留住优秀师资的重要条件。如果说前些年因为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比公办学校高,吸引了一批优秀教师任教,近年来,随着公办教师工资水平的提高,加上编制、退休待遇的因素,导致民办学校教师特别是优秀教师流失率严重。针对这一问题,送审稿第三十六条对教师待遇进行了规定。相比《民办教育促进法》,送审稿增加了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鼓励建立职业年金,建立专项资金或基金用于职业激励或增加待遇保障等。

住房公积金方面,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为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现实中,有的民办学校并未履行相关职责,导致教师住房公积金待遇缺失。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又要求“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送审稿沿袭了这一思路,对民办学校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作了专门明确的规定,从而保障了民办教师这一权益。

职业年金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早已有之。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人事局在2005年联合印发的《杭州市区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杭劳社险〔2005〕19号)中规定,杭州市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建立的实施高等教育、基础教育、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幼儿园)聘用的具有杭州市区户籍、国家规定任教资格、在劳动年龄内、符合事业单位进人条件的教师,为参加杭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上海教育委员会2008年印发的《关于推进本市民办学校建立年金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发〔2008〕123号)要求,民办普通高校、民办中小学及民办幼儿园建立教职工的年金制度,为学校教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此次送审稿吸取地方有益经验,将它上升到国家法规层面,为平衡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退休待遇作出了努力。但这一规定仍是鼓励性的。

(二)保证合理流动

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教师流动问题在国务院三十条中明确提及:“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此次送审稿也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管理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www.xing528.com)

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老问题,其症结点在于由编制带来的教师身份的不同。早在21世纪初,上海市闵行区就曾构想成立人才交流管理中心,以有效使用人才和规划人员编制;拟把所有公办、民办教师都纳入该平台,随后按照闵行区所有学生数量,规范合理定编制到中心;公办学校来中心聘任教师需要签订人才合同,民办学校来聘也是如此。虽然这一制度未最终实施,但其创新性在今天来看仍值得肯定。浙江省在实施意见中也对公民办教师合理流动制度进行了创新:“原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后,可按有关规定选择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后,今后若需重新流动到公办学校的,经同级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工龄、教龄可以连续计算。”

这些都是在教师流动制度方面的有益探索,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经验。然而,这一制度探索总的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更多的地方经验和创新举措来不断完善。

(三)强化政府责任

国务院三十条明确提出“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此次送审稿第五十九条承续这一思路,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资金地方政府应纳入预算的规定。这一制度创新颇具意义。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在属性上相同,都是非营利社会组织;在功能上相同,都为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理想状态下,公共财政资金应该在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之间按学生人数分配。然而,由于地方财政资金吃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合法关联交易存在等诸多原因,目前仍没有实现这一设想的现实基础。而送审稿的上述规定,将公办学校教师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障都纳入了政府财政预算,即在法律上明确了在教师社会保障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权利、共同分享财政资金,从而迈出了分享公共财政资金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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