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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举办者合法权益,中国教育政策蓝皮书(2018)出炉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举办者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是过渡期内大家关注的焦点,事关现有民办学校能否顺利实现过渡。送审稿主要从以下方面强化了对举办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两个原则从规定原举办者和现举办者双方行为的角度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维护举办者合法权益,中国教育政策蓝皮书(2018)出炉

举办者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是过渡期内大家关注的焦点,事关现有民办学校能否顺利实现过渡。送审稿主要从以下方面强化了对举办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一)允许约定变更收益

送审稿第十一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并不得从变更中获得收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但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

这是送审稿对举办者变更的细化条款。对已经是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而言,因为不能从学校结余中分配利润,因此变更时也不得获得收益,符合法理与逻辑。对尚未进行营利和非营利选择的现有民办学校而言,送审稿允许变更时约定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了原举办者的“合理回报”,保护了原举办者的收益。然而,这种变更收益必须遵循“不得以牟利目的”和“不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两个原则。

“牟利”一词属送审稿新创,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三十条等文件中都没有出现过;“不得以牟利为目的”的具体含义尚未有权威解释和精确界定,这留给具体实践操作留下了空间。“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则切断了新任举办者借机转移、获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产权利及利益的路径,是保护学校财产的必要举措。两个原则从规定原举办者和现举办者双方行为的角度维护了其“合法”权益。(www.xing528.com)

(二)明确举办者权益

送审稿第十条对举办者的管理权和获取薪酬的权利进行了规定,总体指导思想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管理和取酬,从而强调了学校章程的重要性。

民办学校章程是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具有法律效应的制度文本,是学校依法办学、维护办学自主权、厘清政校关系的重要依据,也是迈向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一环。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纲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部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关于“加强章程建设,健全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的任务部署,教育部自2013年起大力推进公办高校的章程建设及章程审核工作,并于2013年11月16日核准了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6所高校的章程。尽管这些工作主要集中在公办高校,但在全国形成了加强章程建设、重新审视校内治理、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氛围。

目前,民办学校章程建设在健全章程要素、提高建设质量、完善核准机制、加强执行监督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完善民办学校章程、走向现代学校制度还有很长一段路程。此次送审稿进一步承袭了前期纲要思路,规定举办者依章程行使管理权和薪酬权,有利于促进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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