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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扶持、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送审稿传达的明显的政策导向,也是地方政府在印发实施意见过程中贯彻执行较为彻底的方面。送审稿第三款又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既是政府履行教育责任的方式,也是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公益性的内在要求。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政府财政资金才能畅通无阻地进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对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扶持、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送审稿传达的明显的政策导向,也是地方政府在印发实施意见过程中贯彻执行较为彻底的方面。这种导向在送审稿中集中体现在第七章“支持与奖励”。

(一)财政扶持

在财政扶持方面,送审稿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生均经费补贴标准。其中,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的经费补贴由省级人民政府承担”。“一定比例”的表述给了地方政府创新空间。例如,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多地实施意见规定施行同等或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制度;对民办学前教育,各地大都规定加大对普惠性幼儿园支持力度,部分省市如浙江、陕西等规定对普惠性幼儿园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虽然生均经费补贴对缓解资金缺口、提高育人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但很少有地方政府对此提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上海、浙江、陕西等有财政资金拨付的地方政府大多采取专项经费的方式;如重庆按本科学生人数进行补助的情形并不多见。

送审稿第三款又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是送审稿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优先扶持的又一举措。部分地方政府在实施意见中细化了闲置国有资产参与举办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租金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措施。例如,重庆规定“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可将拟出租、转让的闲置国有资产依法采取转让、零租金或签订绩效协议减免租金的方式予以支持”;宁夏规定“可通过出租、转让闲置校舍等国有资产的措施扶持民办学校发展,原则上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无偿方式出租、出借或转让。出租、转让闲置校舍等国有资产的程序、期限等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

(二)税收优惠

在税收优惠方面,送审稿第五十三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发布的关于公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减免相应税负;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www.xing528.com)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可以创新的内容极为有限。因此,大部分省(区、市)的实施意见均与送审稿和国务院三十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相同。也有部分省市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如辽宁省还提出对于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教育学校接受捐赠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海南省提出学校科研项目获得的财政拨款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江苏省还提出对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三)土地政策

在土地政策方面,送审稿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划拨用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偿用地的差别化用地政策是新法新政关于土地政策的基调。各地方政策遵循了这一规定,部分省份在此基础上也有创新。例如,海南省规定“国际及国家的教育类非营利性组织在海南设立分支机构的,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等用地政策”;陕西省规定“以非科教用地方式取得土地,登记为非营利性、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继续用于办学的,政府应变更用地性质”等。

政府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国际上不是新鲜事物,在我国也不是新的举措。早在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之前,国家和各省(区、市)对“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就已经实行了诸多在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措施。例如,上海市对杉达学院每年拨付经费达6000余万元;浙江省大力扶持浙江树人学院、给西湖大学划拨土地;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更名为吉林外国语大学,并斥巨资建设学校基础设施等。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既是政府履行教育责任的方式,也是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公益性的内在要求。然而,目前争议的焦点不是是否应扶持或者采用何种方式扶持,而是哪些学校是真正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公共财政资金监管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政府财政资金才能畅通无阻地进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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