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内蒙古、陕西、河南等18个省(区、市)相继印发了实施意见,其中陕西省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2号),江苏省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苏教规〔2018〕3号)、《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8〕4号)及《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重庆市印发了《重庆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渝教民发〔2018〕3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教民发〔2018〕4号),四川省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川教〔2018〕68号),北京市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京教民〔2018〕11号)、《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京教民〔2018〕12号)等配套文件(见表7.1)。
表7.1 2018年民办教育地方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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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8年底,共计27省(区、市)印发了配套文件,湖南、新疆、福建、黑龙江四省区尚未印发。可以说,地方配套政策的概貌已经初步形成。综观这些文件内容,虽然地方政府总体而言创新精神比较匮乏,总的基调是稳中求进,但仍有部分内容,比如扶持政策、规范举措、过渡期安排等方面,有亮点、有创新、有突破。
(一)扶持政策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行差别化扶持的精神,各地政府对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在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政策方面均采取了差别化扶持策略,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一些地方政府,利用国家赋予的制度创新空间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创新。例如,陕西规定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财政支持,重庆则规定按照小微企业条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广东要求要按不低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补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彰显了地方政府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扶持责任。宁夏、重庆细化了闲置国有资产参与举办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租金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措施。陕西、江苏、宁夏还规定了举办者将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时的优惠政策(见表7.2)。
表7.2 部分省市扶持政策创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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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措施(www.xing528.com)
规范办学是民办教育未来发展的政策导向。《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送审稿,对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都从多个方面强调了要规范办学。地方政府也在办学资金、学校收费、办学行为等方面进行了政策规范和制度创新。在办学资金方面,陕西要求民办学校会计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江苏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抽逃注册资本;重庆对关联交易作出明确规定;重庆、江西、贵州仿照上海,要求民办学校设立专款账户等。在学校收费方面,各地政策总的指导思想是对非营利性中小学实行政府指导价,对非营利其他学段学校实行市场调节价,放开营利性学校收费;其中也有不同,如陕西规定非营利学前教育实行市场调节价,而江苏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在办学行为方面,重庆对集团化办学、江西对公参民办学校作出了规定,这也是送审稿大家关注的两个焦点。然而,江西印发的规定(2018年6月)由于时间原因却与送审稿(2018年8月)稍有出入(见表7.3)。
表7.3 部分省市规范举措创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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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安排特别是补偿奖励问题,各界非常关注,举办者诉求强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送审稿都只做了原则性规定,而将具体制度安排授权给了地方政府。对于过渡期,绝大部分省(区、市)都作了规定,最长的如内蒙古至2023年8月1日;大部分省(区、市)在2022年9月1日或12月31日前完成;西藏过渡期较短,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1日;广东、贵州、北京没有规定过渡期。关于补偿奖励的规定,内蒙古、陕西、江苏、广东、宁夏、重庆、江西、贵州、北京等省(区、市)都作出了规定。其中,内蒙古、广东、宁夏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实施意见》表述的比价原则,江西、重庆、北京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北京“2017年9月1日以后出资者的投入和新增办学积累不再作为补偿或奖励的参考依据”的规定,在业界引起了较大反响(见表7.4)。
表7.4 部分省(区、市)过渡期安排的创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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