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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产教融合,形成校企命运共同体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形式和有效途径,也是办好职业教育应始终坚持的重要原则。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应当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其他有关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深化产教融合,形成校企命运共同体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形式和有效途径,也是办好职业教育应始终坚持的重要原则。[20]2018年,为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的育人目标,培养新时代具有工匠精神的高素质人才,提出了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政策细化和明确职责分工为职业院校优化开展校企合作和地方政府规范引导和行业组织的参与均指明了方向。[21]

(一)确立合作导向,促进校企合作有序发展

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是职业教育的本质要求,但由于校企协同育人模式缺乏国家层面的监督,地方政府在落实相关政策的过程中缺少实施细则,致使校企合作育人功能难以实施,致使我国职业教育面临校企合作主体内生动力不足、全面育人功能缺失、相关利益主体权责不清、合作领域单一的发展困境。[22]聚焦以上校企合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2018年2月,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本章简称《办法》)。《办法》通过明确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目标、原则、实施主体、合作形式、促进措施和监督检查等内容,建立起校企合作的基本制度框架,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回应职教战线和社会多年的呼声,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奋力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具有重要意义。[23]

《办法》规定了校企合作的组织形式,一是明确了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职业院校应根据企业工作岗位的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二是提出了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并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三是指出了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设置学生实习、学徒培养、教师实践岗位,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建立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合作成效进行总结,共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合作水平,拓展合作领域。[24]

合作形式的规范性确立了校企合作的新理念,产生了教学、科研、成果转化的集聚效应,通过校企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使契约层面的校企关系得到了进一步稳固。[25]这就避免了纯学校形式或纯企业形式的教育活动容易造成社会需求与教育供给脱节,而合作形式的规范性确立了校企合作的新理念,产生了教学、科研、成果转化的集聚效应,通过校企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使契约层面的校企关系得到进一步稳固。在此背景下,上海、河南、湖南、广西、宁波等地也发布了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努力解决校企合作中一直存在的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参与程度不深、“一头热”“两张皮”等问题,破解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不顺畅、合作协议不规范、育人效果不明显等难题。

(二)提出促进措施,为地方职校提供政策红利

地市(县)级政府举办的地方高职院校,在我国高职院校中占有较大比例,对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市州来说,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更加突显。《办法》将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的一项基本办学制度得以在政府政策层面确立,是新时代加快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又一次全面而具体的制度建构。[26](www.xing528.com)

一方面,对于地方政府,《办法》提出了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脱贫攻坚规划时,应当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指导、支持和服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校企合作作为衡量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基本指标,在院校设置、专业审批、招生计划、教学评价、教师配备、项目支持、学校评价、人员考核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对校企合作设置适应就业市场需求的新专业,应当予以支持;应当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设专业,制定专业标准、培养方案等。鼓励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落实财税用地、职业教育集团以及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促进教师和企业人员双向流动、保护学生权益、建设服务体系等具体措施,明晰了国家在促进跨区域校企合作方面的职责、地方政府的职责以及教育、财税、用人和分配等方面的具体政策。[27]

另一方面,对于学校和教师,《办法》鼓励东部地区的职业学校、企业与中西部地区的职业学校、企业开展跨区域校企合作,带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学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职业学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职业学校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职业学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再次,对于企业及员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应当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其他有关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开展校企合作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具备职业学校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经过职业学校认定和聘任,可担任专兼职教师,并享受相关待遇。上述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28]

《办法》的提出,充分体现了我国职业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管理体制的要求,国家部委负责顶层设计、地方政府负责政策执行并积极探索试点。[29]这对解决校企合作不深入的顽症起积极作用,推动了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学校需要更加主动作为,如主动找企业合作,主动帮企业解决问题,注重改革教学内容,企业应发挥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使学校与企业、产业融为一体,这将对国家、地区、社会、企业自身发展更为有利。

(三)加强监督检查,为校企合作保驾护航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职业学校、政府落实校企合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定期发布督导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校企合作情况作为职业学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加强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监督、指导,推广效益明显的模式和做法,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做好管理和服务;职业学校、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职业学校、企业骗取和套取政府资金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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