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和管理体系,2018年4月28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16部门印发了《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沪教委基〔2018〕27号)。该文件明确了托育机构的举办资格、举办规模、举办经费、举办场所、人员配置、入托条件等基本规定,同时,在托育机构的建筑设计、安全防护、卫生保健、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在建筑设计方面,提出托育机构宜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低于60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室外公共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宜低于2m2。计时制托育机构每班室外专用活动场地不宜低于40m2。托育机构的室外场地及设施设备需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的有关标准。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机构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自行加工膳食的全日制托育机构应设不小于30m2的厨房,其中加工场所(包括初加工、切配、烹饪等)和备餐间分别不小于23m2和7m2。不自行加工膳食但提供午餐的全日制托育机构,需向有提供中小学餐饮服务资质的企业购买供餐服务,并设不低于8m2的配餐间。用餐人数超过50人的,执行本市食品经营许可中关于幼托机构食堂的要求。半日制、计时制托育机构提供点心的,企事业单位、园区或商务楼宇自办托育点且其用餐由本单位、园区或商务楼宇食堂提供的,应设不低于8m2的配餐间。在安全防护方面,提出托育机构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包括:(1)责任主体制度。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托育点举办者,是机构安全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安全问责制度。托育机构第一责任人对于本机构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对幼儿的人身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应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3)首问责任制度。第一位接到家长来访、来电或来信对托育机构提出异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直接责任人,应做好事件的全程跟进。(4)行为规范制度。严禁从业人员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86]
同一天,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托育机构管理,促进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规〔2018〕12号)。该文件对市政府、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工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房管部门、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地税部门、工会、妇联等行政部门进行了责任划分,要求市托育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各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工作,调查研究托育工作情况,定期报送本市托育机构发展情况。多途径整合专业资源,组织并指导各区开展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的公益性活动。开展本市托育服务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含外籍从业人员)等队伍的培训和国际合作交流。组建专业巡查队伍,保障本市托育服务工作质量。该文件也要求托育机构应当贯彻以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原则,遵循幼儿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规律,创设适宜的养育环境,关爱幼儿,以幼儿发展为本,把幼儿的安全、健康和照护工作放在首位,注重幼儿发展的整体性,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具体内容包括:(1)创设清洁卫生、安全温馨、便于活动的生活环境,提供数量充足的、安全的、能满足多种感知需要的玩具材料;(2)设置的活动应当以照护为主,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3)保育人员应当熟知幼儿的发展特点,能观察了解幼儿的需要和情绪变化,给予关爱,并多与幼儿进行面对面、一对一的个别交流,有针对性地开展照护工作;(4)尊重、顺应幼儿生理节律,加强生活护理,培养幼儿的自理能力;(5)以游戏为主要的活动形式,鼓励幼儿操作、摆弄、探索和交往,丰富幼儿的直接经验;(6)将保护幼儿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及时处理幼儿的常见事故,危险情况优先救护幼儿。[87](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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