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预计2021年我国学前教育园舍需求量达到最大值31.95万所,将有大约10.96万所的缺口。[6]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多渠道供给学前教育资源”;同年5月23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要继续“推进多渠道增加托幼和学前教育资源供给”。[7]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是推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的重要抓手。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拓宽途径,扩大资源供给”,并分别从实施学前教育专项、积极挖潜扩大增量、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全面落实第三期三年行动计划
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2011年,教育部开始启动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第一期、第二期行动计划实施后,我国学前教育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然而由于底子薄、短板多,加之“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不足成为新时期学前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为了推进学前教育领域诸多问题的有效解决,2017年4月,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提出将“增加普惠性资源供给”作为重点任务,要求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8]随后,为了贯彻落实发展普惠优质学前教育的相关政策,截至2018年12月,全国共有20个省(区、市)结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相继发布了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例如,北京市通过实施第一期、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力度,新增17万个学前教育学位和1.6万名专任教师,学前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北京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正京政办发〔2018〕2号)规定,到2020年,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市适龄儿童入园率达到85%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80%以上。[9]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部门印发了《江西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赣教发〔2018〕12号),提出:“扩充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实施学前教育项目建设工程,统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推动各地逐年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加快农村人口较多的大村和城镇新增人口集中地区幼儿园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所有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2000人以上行政村的公办幼儿园(或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建设。”[10]湖南省提出:“重点加强脱贫攻坚地区、两孩政策新增人口集中地区和乡村幼儿园建设。”[11]同时,《意见》也提出,国家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逐年安排建设一批普惠性幼儿园,重点扩大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
(二)积极挖潜扩大增量
为多种渠道、千方百计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意见》提出:“充分利用腾退搬迁的空置厂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等资源,以租赁、租借、划转等形式举办公办园。鼓励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园,在为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对于军队停办的幼儿园,要移交地方政府接收,实行属地化管理,确保学前教育资源不流失。”[12]《意见》的提出有效利用了现有资源来增加幼儿园的供给,可以降低办园的启动成本,同时实现资源的再利用。[13]《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内教基字〔2018〕3号)提出:“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兴办幼儿园,条件成熟的地区应实行属地管理,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完成事业单位登记,扶持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14]《北京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正京政办发〔2018〕2号)提出:“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城镇街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提高市级财政对其他国有单位办园的补贴力度,支持其他国有单位办园,不断扩大学位供给。积极利用非首都功能疏解腾退空间补充学前教育设施,在合理布局的前提下,每个街道和学位矛盾比较突出的城乡结合部地区乡镇,要通过自办或委托等方式至少新办一所普惠性幼儿园。”[15](www.xing528.com)
(三)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发展,居民小区的数量不断增加,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日益强烈,增加小区配套幼儿园对弥补目前学前教育资源的不足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级政府纷纷发布相关实施方案。《江西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赣教发〔2018〕12号)提出:“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各地要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新城区、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举办及回收、补建等相关要求,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对未按规定建设、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在2018年底前整改到位。”[16]《湖南省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湘教发〔2018〕26号)提出:“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建成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优先举办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对未按规定建设、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全面整改,2018年底前整改到位。”[17]《北京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正京政办发〔2018〕2号)提出:“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区幼儿园配建标准,开展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对已建成居住区未按规定建设或移交幼儿园设施、已建幼儿园未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责令全面整改。”[1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要求:“按照‘一园一案’原则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全面整改,对规划不足、应建未建、未按规定建设或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2020年年底前要全部整改到位。对幼儿园配建不及时的,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开发企业违反规划,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按违法建设予以拆除或改建,按规划要求限期完成幼儿园建设。对开发企业违规出租、办成高收费幼儿园的,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19]《意见》明确要求:2019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健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情况进行专项治理,2019年年底前整改到位。老城(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20]
(四)引导社会力量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引导社会力量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也是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的关键。要实现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和多种形式办园的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和完善保障不同类型幼儿园规范、科学发展的支持体系。《意见》提出:“2019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并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2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扩充学前教育资源,提出:“民办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落实用地、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吸引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出资举办幼儿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类别、办园条件、保教质量等,通过生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22]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34号),提出:“健全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安全优质的普惠性服务。”[23]《湖南省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湘教发〔2018〕26号)要求:“各地按照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工作要求,逐年确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园;普惠性幼儿园学位不足的地方,新建民办幼儿园应办成普惠性民办园。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级管理制度,并依据类型等级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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