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灌浆帷幕设计时,确定防渗标准是首要一环。只有确定了防渗标准,才能确定灌浆帷幕的必要性和灌浆范围。然而大家将会看到,在此问题上并无十分严格的准则,尚需设计者独自选择。
我国1978年颁发的《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试行)中规定:在防渗帷幕体内,岩体的透水性根据不同坝高应降低到下列单位吸水量(ω)值:
低坝(坝高小于30m) ω<0.03~0.05L/(min·m·m)
中坝(坝高等于30~70m) ω=0.01~0.03L/(min·m·m)
高坝(坝高小于70m) ω<0.01L/(min·m·m)
实际上,在国内执行的并不统一。由各大设计院和工程局负责建设的中、大型工程,有的强调自己工程地质条件的特殊性,将防渗标准提高了,有的则较上述标准降低了。
在国外,各个国家和工程单位所执行的标准也颇不一致。一些著名的专家和学者对此也曾提出过许多不同的看法和主张,下面列举一些。
早在1932年,法国地质工程师吕荣(Lugeon)提出,当基岩在吕荣试验中得出的透水性超过1个吕荣单位(即1Lu)时,才需要进行防渗灌浆。他提出的这个标准,现在仍被大多数国家作为最高要求标准所采用,在一些不甚重要的部位和较低的坝上通常是将此标准再放宽一些。
1976年澳大利亚灌浆工程师毫斯比(A.C.Haulsby),在总结了以往灌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对水的不同需求、不同的坝型和地质条件,提出建议用图4-1所示标准。他的建议赢得了相当多数人的赞同,并在许多坝上应用。
图4-1 基岩灌浆的设计标准
(说明:本标准适用基岩浅层,深部地层允许采用更大的Lu值)
在前苏联1979年开始实行的规范中规定,高于100m的混凝土坝采用ω≤0.01;坝高60~100m,采用ω≤0.03;坝高低于60m,采用ω≤0.05。同时指出,当坝基为不透水或弱透水岩石,即K<0.1m/d(相当于12Lu或ω=0.12)时,经过论证后可以不设灌浆帷幕。
日本1978年出版的坝工设计规范中规定,灌浆帷幕的吕荣值,对混凝土坝为1~2Lu;对堆石坝为2~5Lu;两岸和深部岩层取更大一些的Lu值。但也有要求很高的,如高186m的黑部四双典拱坝,在以花岗岩和细昌岩为主的基岩中,坝基下要求达到在2MPa压力下,漏水量不大于1L/(min·m),两岸中部在1.5MPa压力下,不大于1L(min·m),顶部在1MPa压力下,不大于1L/(min·m),分别相当于ω=0.005、0.0067、0.01L/(min·m·m)。
美国垦务局(1977年)编写的《混凝土拱坝和重力坝设计准则》与1981年出版的《重力坝设计》一书中,对灌浆帷幕的防渗标准未作明确规定。美国通常是采用3~4Lu[12]。他们特别强调在灌浆中要按逐步加密法施工,当达到最后一批加密孔灌后达到预先确定的最大值10-4~10-5cm/s时,或表明不再明显吃浆时为止。顾问工程师谢拉德(Snerard)认为,在普通岩石中灌浆,吃浆量小于50kg/m时可终止灌浆。(www.xing528.com)
德国C·库兹纳尔博士在详细分析了压水试验的不完善性、岩层的各向异性等因素之后,提出了一个随建筑物类型、渗径长短、岩石在不同方向上透水性之差别、层流还是紊流等而变化的透水性允许值,作为是否需要灌浆的标准,如表4-1所示。
表4-1 德国C·库茨纳尔提出的基岩透水率(Lu)允许标准
注 引自第十七届国际大坝会议论文选集《复杂地基处理》,C·库茨纳尔撰《大坝岩石基础灌浆新标准》。
巴西伊泰普混凝土大坝的帷幕灌浆,是将每米注灰量作为重要依据。在逐步加密灌浆孔的过程中,对于一般岩石,注灰量不大于12kg/m时即停止加排或加孔;对于多孔隙的砾岩,当将网格状的布孔间距缩小到0.75m也不能使注灰量小于40~50kg/m时,就到此为止。用此法完成后蓄水,在排水廊道和隧洞中观测到的排水总量为70L/s,扬压力很小,工程也很安全。
南斯拉夫在岩溶很发育的地基上建成的高123m格兰查雷沃拱坝,帷幕灌浆采用的标准是:河床浅部为1~2Lu,深部为6Lu,两岸为5Lu。
西班牙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就试行一种新的做法:除大理石、石灰岩等可溶性岩石以外,对其它各种坚硬致密的以及夹有粉沙或粘土材料的岩层,都是在大坝蓄水之前只设置好排水系统,先不做帷幕灌浆,但预留可供灌浆用的廊道。然后,从开始蓄水就进行观测,根据排水孔出水量的大小和扬压力高低,再决定是否需要灌浆。哪里需要就在哪里的排水孔中进行灌浆。利用这种办法,曾使许多坝避免了大量灌浆,表4-2所列为部分实例[12]。
表4-2 西班牙不设灌浆帷幕的大坝
第十五届国际大坝会议专题58的总报告人认为:硬性以透水性作为是否需要灌浆的标准是不足取的,1~3Lu的指标在很多情况下可以放宽,尤其是帷幕的下部。
我国对防渗标准的执行,不是趋向于降低,而是有进一步提高的迹象。不但在深部及边远处大多都与坝基附近完全一样,而在乌江渡大坝还要求在检查时不大于0.5Lu(ω≤0.005L/min·m·m),在河床部分最大值不大于0.2Lu。后来在某些坝上也曾提出过类似要求。他们所担心的,实际上不是怕漏水量太多,造成经济损失,因为在大多数坝上多漏一些水并不会造成此种损失,而主要是怕帷幕会失效,危及坝的安全。
应当着重指出:这是在概念上的一个错误。极而言之,在坚硬岩石(包括有严重岩溶现象的石灰岩)中存在一些漏水通道,也不过是多了几个未加控制的输水隧洞罢了,除增大了漏水量之外,却并不肯定会对坝的安全造成危险!土耳其凯班(Keban)坝的实践就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例子。高208m的土石坝建在岩溶十分发育的石灰岩地基上。1973年11月水库开始蓄水,1976年6月库水位达到最高蓄水位845m时,观测到的渗漏量在8m3/s的基数上猛增到25m3/s。在降低水位后,在左坝肩发现了一个叫佩泰克(Petek)的大溶洞。该溶洞的容积估计超过了100万m3。最后使用了大约60万m3的砾料(包括采石场废料和河床冲积层料)进行充填和灌浆。从1979年完工后,水库一直安全运行,水库漏水量维持在6~7m3/s之间,约为河流年平均流量的1%。至今未发生管涌和其它破坏迹象。对此种处理结果,他们已感到十分满意了。我国也有许多这样的例子,如山西省里册峪水库、青海省南门峡水库等,虽然严重漏水多年,给经济运用造成了影响,却未对坝造成破坏。
还有就是,许多坝一旦按某种标准确定了灌浆孔的排数和孔距之后,在实施中即使一开始Ⅰ序孔的灌前吸水率就有80%~90%满足要求标准,注灰量大都在10kg/m左右,也都坚持把所设计的2排、3排孔做完,从不作调整减少。
本书在多处都已提到过分提高要求的现象。这种倾向,看来在我国还要继续一个时期。我发现,从设计到建设,到施工等单位,都不愿降低标准,而更乐意在高标准严要求的名义下使工程量增多,而不希望减少。因为减少工程量虽然对国家、社会有利,然而对有关集团和个人却没什么好处。这已不完全是技术上的理论认识问题,需要依靠社会改革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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