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自由思想是近代的舶来品,在缺少思想基础的情况下,妄图实现救国梦想,并非易事。《暂行报律》事件反映了人们民主自由意识的懵懂觉醒和为争取自由权利展开的幼稚抗争,反映了人们民主自由思想基础薄弱的历史状况。
新闻自由思想是西方民主自由思想的一部分,有其存在和发展的一整套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已经成长并发展了上百年的时间,臻于成熟和完善。在发展的过程中,西方新闻事业也并非一帆风顺,曾出现了报刊的混乱阶段。按照《报刊的四种理论》所分析,世界存在不同的新闻事业体系。从理性的角度出发,新闻从业人员形成固定的社会责任意识是经过长期的探索而形成的,有坎坷,有挫折。
自由思想来到传统文化积淀异常深厚的中国,不可能取得立竿见影的良好效果,必然会经历一个“水土不服”的吸收和消化过程。在民初,《暂行报律》制定和发布的初衷是为了维护良好的新闻宣传局面,希望能为政权营造良好的运行环境。只是,新闻注册制度刺激了当时视自由为生命的各界人士,很容易使人联系到刚刚被废止的《大清报律》,联系到“苏报案”、“大江报案”等报人被迫害事件,激起强烈反响应在预料之中。这是新闻自由思想的觉醒,是报人为维护新闻自由权利的下意识抗争和本能的反应。这种觉醒反映了报人为了个人身份地位,争取自身权利、维护自身权利的决心和勇气。这是民主自由思想意识的觉醒。
然而,这种意识又是很浅薄的。当时的中国报业积极地宣传自由、民主的思想,功利目的十分明显。在短时间内,中国步入到民主自由的社会,很多革命党人对言论自由产生“幻想化理解”,“对革命条件下舆论控制的认识不清”[25],对自由的辩证关系理解不深。这种对报刊自由权利的接受还处于初级阶段,还需要时间和挫折考验,需要与中国具体的国情进行融合。
对新闻自由思想接受的不深,就导致维护和争取权利手段的幼稚、可笑。“报刊既为党派喉舌,则肆意批评当局,互相攻伐倾轧,极易与直辖政权爆发冲突。”[26]当时的报刊的确如此,到处充满了辱骂、攻讦、揭丑、造谣的负面新闻,将新闻当做党派斗争的工具。如戴季陶于5月20日发表于《民权报》上的短文《杀》:(www.xing528.com)
熊希龄卖国,杀!唐绍仪愚民,杀!袁世凯专横,杀!章炳麟阿权,杀!此四人者中华民国国民之公敌也。欲救中华民国之亡,非杀此四人不可。杀四人而救全国之人,仁也;遂革命之初志,勇也;慰雄鬼在天之灵,义也;弭无穷之后患,智也。革命初成,不少健儿,以全国之国民而无人敢诛此四贼,以救全国人民之生命财产,以保五千年荣誉之历史乎?吾殊不敢以此诬我国民也。
读来与街头泼妇骂人无二,是道貌岸然式的骂人方式,对舆情的影响和对民众的激愤都有负面效果。正如有学者所说:“皇权一统的解体和自由思潮的鼓荡,加上政权的社会控制力松散以及党派纷立,舆论往往放言无忌。”[27]这种放言无忌的宣泄方式并非自由社会所需要的,也不是文明发展所需要的。
在几天的喧嚣过后,中国报界俱进会和当时的报社在《暂行报律》事件上大获全胜。但这一胜利并没有解决新闻立法的实质性问题,也没有解决新闻自由思想意识问题,只是加重了同盟会内部的分裂。在百废待兴的民初岁月里,孙中山所领导的革命势力始终没有解决好报刊舆论与民主国家建设的问题。后来控制北京的袁世凯和北洋政府也没有解决这一问题,只是粗暴地通过法令、法律加以干涉和破坏,不仅没有掌控报界,反而加剧了报界与当权者的矛盾,促使仁人志士从更深层次思考中华民族的未来问题,并最终掀起了范围更大、影响更深远的新文化运动。《暂行报律》事件所引发的问题,并没有引起当时当权人物的反思,其失败的教训也没有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于是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新闻历史事件在酝酿和发生。
不久,南京临时政府解体,国民政府宣布北迁,大家就各忙各的去了,积极活跃到政治建设中。报业乱象依然存在,潜在的矛盾依然没有得到解决。这种无序的发展为“癸丑报灾”的发生埋下了伏笔,也为《报纸条例》(1914)的出台提供了借口。无度则无序,无序则需治,矛盾激化在所难免。“经此一役,言论自由并未获得有效保障,当然亦未受到严格规范。”[28]在与实权派的冲突中,面对各种暴力工具在手的当权者,媒体无疑处于劣势,不可避免地为新闻自由付出巨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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