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政府借鉴英、美、法系传统,相继颁布了《大清印刷物专律》(1906年)、《报章应守规则》(1906年)、《大清报律》(1908年)及《报馆暂行条例》(1908年)等。其中,效法自英国邮传部的《大清印刷物专律》是中国新闻史上的首部新闻法规。这几部法律中,《大清报律》是中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报刊法律。
《大清报律》的起因和导火索便是轰动一时的杨乃武与小白菜的案子。该案本是帝国体制内一个平常的案件,本不应该引起巨大轰动。但是,《申报》的连续报道激起巨大的舆论反响,最终发展成为清朝大案,牵涉到数百官员。《申报》对于杨乃武案件的系列报道,让不知舆论为何物的朝堂官员终于认识到“无冕之王”的威力。对于王朝的臣子来说,按照传统的治理国家的思维,当然是制定法律加以限制,使“无知刁民”听从管束。
此外,革命派报刊愈演愈烈的形势,促使满清朝廷加强对社会舆论的控制。革命派报刊对清廷开展了轰轰烈烈的舆论攻击,特别是《苏报》,连续发表《论中国当道者皆革命党》、《论仇满生》、《康有为与觉罗君之关系》等论说文章,宣传革命,侮辱清贵族,言辞激烈,令清贵族颜面扫地。而“《苏报》案”审判过程,完全超出了清政府的控制范围,遭到了社会舆论的无情嘲弄。在关乎皇权威严和朝廷脸面的问题上,清廷必须拿出具体的办法。于是,《大清报律》的出台便成为时间问题了。
1908年1月,清廷经过两年的讨论,“大率剿袭日本新闻条例之全文”,终于颁布了《大清报律》。(www.xing528.com)
《大清报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钳制舆论,限制新闻自由,报律的核心目的是维护王朝脸面,特别是清贵族的体面。如规定报刊发行前的送审制度: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如规定不准刊登“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扰害公安之语”,对违规者加重处罚。《神州日报》发表论说《监谤政策之争议》,揭露清廷颁布报律的目的:“欲以极严酷之手段,掳使人民,以钳制舆论,将使舆论一线方萌之生理,因而摧残消歇,然后政府之言语行动,可以狂猖自恣,为所欲为,不复有人承议其后,自以为是而后快其私心。”[1]从条文中不难发现,这部法律完全是清廷维护自身权益出发的,主观上没有任何新闻自由的思想,但在客观上也承认新闻自由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使新闻自由取得了合法性地位。
然而,《大清报律》并没有阻碍革命报业的舆论宣传,反而刺激了社会各界人士,争取新闻自由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在国内,大大小小的租界为国人办报提供了良好的庇护。革命派报人通过灵活的形式在租界办报、在国外办报,规避清政府的管理,并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舆论浪潮,最终将清政府葬送。所以,梁启超才认为“报馆鼓吹之功最高,此天下公言也”[2]。
作为扼制中国人民言论的枷锁的《大清报律》,是“一部为反动的晚清王朝所需用又起了反动作用的反动报律”[3],激起了人们心中压抑许久的怒气和怨气,使清政府和民主革命势力之间的矛盾更加对立激化。在这种激烈的对立中,报刊合理地成为推翻清政府的有力武器和工具。实际上,清政府最终在报刊新闻舆论风暴中坍塌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