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制度下的社会惯以“言论罪”杀人,“妖言惑众”就是常用的罪名。清朝前后260多年的历程始终伴随着“文字狱”,使社会言论噤若寒蝉,不敢稍有作为。只是,随着国家大门的一步步被打开,一个个“国中之国”的设立,国外报纸的纷纷创办,国内一些仁人志士也开始了报刊生涯。早期国人办报最成功者莫过于王韬的《循环日报》,其办报地点在香港,远离清管辖权限,受到中央政府的钳制较少。而国内的第一次办报高潮则直到“维新变法”运动时期才逐渐开始。
维新派的维新变法运动掀起了国人办报的第一次高潮,这与当时的政治环境有很大关系。康、梁借助光绪皇帝的默许,在朝廷保守势力的容忍下,积极在北京和上海活动,以期能用舆论推动维新变法运动,为国人报业的发展赢得了短暂的辉煌岁月。随着“百日维新”以失败而告终,清政府对报人再次举起了大棒。为了钳制舆论,1901年,清政府接受管学大臣张百熙的上疏,颁布施行了《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是一部典型的专制法典,其中一些钳制舆论出版自由的条款如下:
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监侯。被惑人不坐。不及众者,流三千里,合依量情分坐)。
因事造言,捏成歌曲,沿街唱和,及以鄙俚亵嫚之词,刊刻传播者,内外各地方官,即时察拿,审非妖言惑众者,坐以不应重罪。
各省抄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录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该管官不行查出者,交与该部,按次数分别议处。[38](www.xing528.com)
该律例条文中的“谶纬”、“妖书”、“妖言”等词汇均不属于法的概念,连坐、流三千里等惩罚则充分展现了统治的残酷性。而关于定罪方面,是否属于捏造,全凭掌权者自己的好恶,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如何量刑,也全凭当权者的个人秉性和判断,主观性很强。就这样,以言定罪堂而皇之地走进法律层面,是清廷加强中央集权的表现。
仿行立宪后,清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报刊的管理,于1908年3月颁布施行了《大清报律》,加重了对“诋毁宫廷”、“淆乱政体”、“败坏风俗”三类文字的刑罚。报律一经颁布,就遭到报刊舆论界的批评和议论,并引起了有识之士的激烈反抗。《神州日报》认为“欲以极严酷之手段,掳使人民,以钳制舆论……然后政府之言语行动,可以猖狂自恣,为所欲为”,《申报》直斥报律为“剥夺言论自由的官符”[39]。正是在这种激烈的对抗之下,发生了江南“苏报案”和武汉“大江报案”等典型的新闻案例,成为轰动一时的争取言论自由的新闻事件。
清政府迫害报人的行为招致了更大范围的舆论潮,同时也由于不能有效管理国内的报馆,还要依附于租界的势力,使清政府威风扫地。这些新闻事件从某种程度上极大鼓励报人办报的热情,在客观上加速了革命思想的传播。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1912年3月2日,南京临时政府宣布废除《大清报律》。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人民的自由权利和出版的自由,特别是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40]的规定,给报业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法律上保证了舆论的正常传播。这中间还出现了《暂行报律》事件,并引起了报界异常激烈的反对。孙中山本人也认为《暂行报律》不合时宜,随之宣布废止。
《暂行报律》事件仅是民国元年一个普通事件,前后也不过四五天,却反映了中国新闻事业的特殊性,为后之研究者留下了诸多值得思考和探讨的问题(本文将在第五章单列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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