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实践将水灾保险作为洪泛区管理的重要手段的国家,也是率先以立法形式将水灾保险纳入水灾风险管理系统的国家。美国水灾保险是在艰难的探索中逐渐形成的,最终模式是由联邦政府管理的国家水灾保险计划与保险公司相互补充。在这个模式中,全国水灾保险计划在防洪减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平常的年份,其运行费用和水灾保险索赔,是通过水灾保单筹集的保险金来维持的,做到了收支平衡。
水灾保险旨在用自我救助的方法代替社会救助的方法,以解决水灾损失增多而使广大纳税人承担的救灾款上升的问题。水灾保险通过洪泛区管理条例和保险金支付机制对业主的财产提供保护。社区只要采纳和执行政府颁布的洪泛区管理条例,并与联邦政府签订协议,联邦政府就有责任赔偿该社区的水灾损失。全国有近1.9万个社区参加了全国水灾保险计划。
有关资料表明,全国水灾保险计划通过社区、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共同参与,每年减少水灾损失约8亿美元。此外,按照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标准建造的建筑物与不遵守该标准的建筑物相比,遭受的损失减少77%。每付出3美元的水灾保险理赔,就可节约1美元的灾害补助支出。
一、美国水灾保险机制形成的历史沿革
美国的水灾防治也是从修筑堤防开始的。最早的堤防修筑于1717年,位于密西西比河沿岸的新奥尔良市,堤高0.9m,长1650m,堤顶宽5.5m,可兼作道路使用。1812年,这段堤防延长至161km,并成为新奥尔良市抵御密西西比河洪水的主要工程。1850年联邦的主要防洪部门陆军工程师团根据对密西西比河下游地区的考察,提出了三条防洪途径:加固堤防、疏通出水口和河道裁弯取直。在1861年完成的密西西比河三角洲考察报告中推荐了“筑堤”的办法,这种做法一直沿用到20世纪。
20世纪30年代坝工技术迅速发展,高达数十米上百米的混凝土大坝将江河截断,大量的洪水被蓄积在水库中。通过水库调蓄、堤防阻挡和河流渠道输送洪水,美国人骄傲地认为,凭借其掌握的现代技术和国家财力完全可以驾驭洪水。因而,1936年的防洪法(修正案)提出了在全国范围内修建防洪建筑物的计划。在30年代后期,国会把垦务局的业务范围扩大到修筑防洪水库。40年代,国会授权农业部建设11个专门用于控制洪水的工程;50年代国会又授权农业部在全国范围内,修建流域上游的洪水控制工程。从1936年到1966年,美国共花费了100多亿美元用于防洪建筑物的建设。
遗憾的是,这些工程措施给人的只是一种虚假的安全感,鼓励了对洪泛平原的进一步开发,却在很多时候挡不住洪水;或者把沿主河道的大水灾转移为沿支流的小水灾。总之,虽然修建了很多堤防水坝,联邦政府的防洪支出也大幅度上升,但水灾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费用还是持续增加。这种现象引发了人们对单纯依靠工程措施防治水灾方略的疑问和思考。尽管防洪工程发挥了作用,但水灾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洪水频发区人口增加和资产积累的速度大大超过了修建防洪设施的速度。
1951年堪萨斯州和密苏里州发生水灾,杜鲁门总统要求国会对制定联邦水灾保险计划的可行性进行调查。为此,两院有关委员会必须研究更广泛的立法措施,制定法律草案,并在众议院银行和通货委员会召开了征求意见的听证会。当时保险界的观点是“采用水灾保险是不合算的,因而也是不现实的”。其理由是洪泛区以外的居民不参加保险,且水灾风险性较大的地区的居民感到保险费太高。
1955年美国东北部发生的飓风和洪水,再一次唤起了全国对水灾保险的关注。尽管保险界仍然认为采取水灾保险不现实,但赞同研究灾后能及时救济受灾者的措施。1956年8月,美国国会制定了《水灾保险法》,在此基础上,又制定了全国水灾保险计划、全国水灾再保险计划和联邦政府贷款契约计划等三个计划,并在住宅和房屋金融厅内新设了联邦水灾保护局。
然而,由于美国国会不愿承担因水灾而增加的联邦经费开支和撤销了联邦水灾保护局,故本法案没有付诸实施。
1966年,联邦防洪政策特别工作组在其报告,即众议院第465号文件“关于全国水灾损失管理的基本方策”中,列举了许多问题,包括灾害增大的可能性、洪泛区加速侵蚀、在现行政策下灾害增大的可能性以及现行规划不能防御重大灾害等,赞同对洪泛区开发及利用中的防洪问题进行更广泛的探讨并提出5个主要目标:提高关于水灾风险的基本认识;综合规划洪泛区的新开发;对洪泛区财产管理者(所有者)提供技术服务;促进联邦水灾保险措施的研究;结合防洪标准及需求的变化,调整联邦防洪政策。
与此同时,住房与城市开发部完成了题为“保险和给予水灾受害者财政援助的其他项目”的研究,并在通过可行性论证后递交到国会,国会为此举行了听证会。该部部长也向总统提出了必须采取以下措施的报告:规定洪水频发区域的居民根据联邦政府的资助可按适当的费率参加水灾保险。但对于实施保险后流入的资产,因可用的保险理论费率很容易被提高,所以为了平抑费率必须制定关于限制土地使用的强制规定。
两年之后,即1968年,由国会通过、总统签字的全国水灾保险法正式出台。依据此法案,国会于同年制定了《全国水灾保险计划》。建立此项计划的目的,是通过实施保险机制对业主未来有可能损失的财产提供保护;同时,为了取得水灾保险的购买资格,社区必须按照联邦救灾总署规定的标准采纳和执行洪泛区管理规定,以增强抗灾能力,预防或减少将来的水灾损失,最终解决由于水灾损失逐步增加导致的广大纳税人承担的救灾款不断上升的问题。
美国政府在推出全国水灾保险计划前所面临的棘手问题是:尽管多年来政府为兴建水灾防治工程投入了大量资金,但水灾损失仍在不断增长,政府的救灾负担越来越重。据分析,出现这种事与愿违情形的主要原因是洪泛区地价低廉,而水灾防治工程的兴建大大激发了投资者的开发热情,以致水灾频发区内的人口和资本增加速度大大超过了水灾防治能力的增长速度。在这样的情形下,修建防洪工程和救助灾民的做法,实际上诱发了不合理的开发行为、不购买水灾保险的行为,甚至不采用减少水灾损失的建筑技术的行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水灾保险法》,创设了联邦水灾保险制度。国会希望通过对洪泛区征收水灾保险费抵消地价低廉的诱惑,并减轻政府救灾补助的财政负担。
国会并不是水灾保险的始作俑者。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工业的发展与社会对资产安全保障需求的增长,美国保险业有了迅速的发展。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水灾损失也被列为保险赔付的范畴。由于当时洪泛区内的保户很少,水灾损失的赔付不会对保险公司构成严重的负担,而收少赔多的实例则可以作为保险公司广告宣传的样板。所以,此时保险公司推出水灾保险的真正用意是开展保险宣传,水灾保险实际上是其吸引更多保费的手段。
对于在特定区域中发展的保险公司来说,水灾发生后,所有保户都是赔付对象。所以,保险公司从事水灾保险的风险会随着洪泛区保户覆盖率的增加越来越大。20世纪20年代后期,美国一些保险公司因大水灾而遭受了灾难性的损失,甚至破产。保险公司对水灾保险的热情随之迅速冷却,至多只受理汽车和活动房屋的水灾保险。这种情形持续了几十年。鉴于此,国会意识到水灾保险应得到联邦政府的支持。但是,由于对政府是否有必要介入水灾保险有意见分歧和对政府保险措施有效性的怀疑,保险基金一直未获批准。
1966年,联邦防洪政策特别工作组在其报告,即众议院第465号文件“关于全国水灾损失管理的基本方策”中,列举了许多问题,包括灾害增大的可能性、洪泛区加速侵蚀、在现行政策下灾害增大的可能性以及现行规划不能防御重大灾害等,赞同对洪泛区开发及利用情况中的防洪问题进行更广泛的探讨并提出5个主要目标。与此同时,在政府是否有必要介入水灾保险的争论持续了十多年之后,水灾保险终于有了重大进展。
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水灾保险法》,依据此法案制定了《国家水灾保险计划》,并建立了国家水灾保险基金。此计划的目的是以水灾保险作为推动洪泛区管理的重要经济手段,以抑制因水灾损失增大导致的纳税人承担的救灾款不断上升的问题。
国会授权住宅与城市建设部组建了联邦保险管理局,负责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管理。联邦保险管理局与国家水灾保险者协会建立了合作关系。该协会是120多家私营保险公司的联合体。联邦政府对保险费收入和实际支出的差额给予补助,并承付超过私营保险公司财力的赔偿费。联邦补贴率约占实际保险费的10%。
根据新法律,社区必须在参加了全国水灾保险计划后,其成员才能购买由联邦补贴的水灾保险。而参加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社区必须承诺加强洪泛区的土地利用管理,包括采取措施限制水灾风险区的开发,引导拟建项目避开水灾风险区,协助减轻洪水破坏,以及其他长期改善洪泛区土地管理和利用的措施。
水灾保险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两大困难:由于在短期内要增加居民的负担,许多社区对此不感兴趣;保险费率的确定要以社区的水灾风险估计、洪泛区范围划定等工作为基础,这项工作至少需要5年才能完成。其结果是,尽管政府提供了补贴(房屋财产投保金额每100美元仅25美分),但计划实施的头一年,全国仅有4个社区参加保险,总共售出20份保险单。
1969年国会对法规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水灾保险临时计划,允许各社区在水灾风险估计未完成的情况下以部分投保的方式参加保险计划。临时计划中,水灾保险费率暂时采用全国平均的保险费率,但以正式计划中的低档级作为水灾保险费的最高限额。临时计划实施后,水灾保险的参加者有所增加,但直到1973年5月,才有3000个社区参加了水灾保险计划,占应参加社区总数的15%,国家的救灾费用仍不断上升。
为了加大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实施力度,1973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水灾防御法》,将水灾保险计划由自愿性改为强制性。该法规定:授权联邦政府确定水灾风险区并通知有关社区。社区接到通知后,必须申请参加水灾保险计划,或证明其不属于水灾风险区。社区收到通知一年后仍未参加水灾保险计划,将受到惩罚。联邦只向参加了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社区内购买了水灾保险的企业或个人提供资助。联邦资助不仅包括联邦政府所有形式的直接援助,如水灾补助、无偿救济和灾区所得税减免等,而且包括联邦机构保险和管理的各种贷款。
强制性保险计划实施之初,遭到了有关社区的强烈抵制。国会不得不对该法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1976年放宽了抵押贷款的禁令,1977年又通过了《水灾保险计划修正案》,取消了禁止由联邦保险的信贷机构向位于水灾风险区内、但未参加保险计划的社区的资产所有者提供贷款的条款,但要求信贷机构告之借贷人,他将无权享受联邦的灾害救济和援助,因此,在开发洪泛区时应自行采取相应的防洪保护措施。
然而,水灾保险计划经费的使用情况令民众难以容忍。1977年,美国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总费用为6.12亿美元,其中2.11亿美元用于支付水灾损失,2.47亿美元用作联邦政府对保险计划的研究费用,其余1.54亿为保险业务开支、保险储备金、联邦有关水灾保险的行政开支,即从民众手中收取的水灾保险费用仅有1/3真正回到了灾民手中。1977年底,由于对水灾保险中权益的争吵达到无法协调的地步,联邦保险管理局解除了与全国水灾保险协会的合作关系。
尽管如此,美国政府仍然坚持谋求推进强制性水灾保险计划的方式。1979年底,共有16732个社区内的企业和家庭购买了180万份保险。这一年,全国水灾保险计划支付6.6万个申请者4.3亿美元,总统灾害基金以不同形式提供了2.3亿美元的救济金,联邦小企业管理局和农民家庭管理局向灾区发放救灾贷款18亿美元,水灾保险计划投入的救灾经费约占总投入的1/6。
1981年,联邦保险管理局开始谋求重新发挥保险公司在全国水灾保险计划中的作用。经过与几家大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协会代表的艰苦谈判,提出了一个“以你自己的名义”的计划。在这个计划中,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全国水灾保险计划出售水灾保险,但不承担赔付的风险。保险公司将售出的保单全部转给联邦保险管理局,按保单数量获取佣金。联邦保险管理局负责保险金的统一管理和使用。1983年8月,联邦保险管理局向保险公司发出参加“以你自己的名义”计划的邀请,至1986年10月,已有200多家私营保险公司与联邦保险管理局签约向社会提供水灾保险服务。
新的管理模式既保证了水灾保险计划的经费可以在全国范围调用,又充分利用了保险公司的业务网络。从1985年起,全国水灾保险计划实现了自负盈亏,不再需用纳税人的钱来补贴赔偿和运营费用。至1996年4月,全国参加国家水灾保险计划的社区数已达1.9个(占应参加数的87%,其中参加正式计划的1.8万多个,参加临时计划的192个),共售出341.7万份保单,平均每份支付保险金284美元,收入保险费11.4亿美元,投保总额达3496.4亿美元。全国水灾保险计划总体上做到了收支平衡,尚有2600万美元的结余,另有向财政部的借款6.9亿美元(法律规定的限额为10亿美元),以应付特大水灾的赔付。
1994年的全国水灾保险改革法又对该计划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由联邦保险管理局和减灾董事会负责管理。其中,联邦保险管理局负责设定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保险组成,减灾董事会负责监督该计划的各个方面,他们的工作是紧密联系的。
二、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运作程序
全国水灾保险计划于1968年出台以后,曾在1973年和1994年进行了两次修改。目前的运作程序为:
第一步,联邦救灾总署调查、核实所有河流周围百年一遇洪水的淹没范围,并将调查结果绘成水灾风险区图下发到辖区内有这些淹没范围的社区。
第二步,社区提出参加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申请。社区要在申请中说明它参加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需求和意愿,区内应该执行洪泛区管理规定的范围,同时附上社区法律和社区所在州的法律中有关土地利用的规定,涉及这些条文的法律和规定的副本,以及社区已经执行洪泛区管理规定情况的说明。同时,社区还必须承诺为绘制水灾保险费率图提供帮助,并任命一个当地的官员或办事机构,这个官员或机构有权力也有手段实施社区的水灾保险计划。
第三步,联邦救灾总署在权衡社区的开发速度、有风险的财产量以及近期洪水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之后,选择在哪个(些)社区进行水灾保险研究。根据研究结果绘制水灾风险图和水灾保险费率图。其中水灾风险图用于洪泛区管理,水灾保险费率图用于决定收取保险费的标准。
第四步,当联邦救灾总署着手在哪个(些)社区进行水灾保险研究的时候,这个(些)社区就开始进入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由于水灾保险研究的历时较长(58个月),联邦救灾总署把水灾保险计划分为两部分:自开始进行水灾保险研究至社区收到水灾保险费率图之前为临时计划,在这段时间内,社区内的居民按联邦救灾总署根据水灾风险区边界线确定的费率购买水灾保险;水灾保险研究完成后,社区就进入了正式计划,按水灾保险费率图规定的费率买保险。当然,社区居民购买水灾保险的前提条件是社区完全执行了联邦救灾总署规定的洪泛区管理规定。
第五步,根据水灾保险研究提出的洪泛区管理规定只是管理洪泛区的最低标准。1990年开始正式付诸实施的社区费率系统规定,如果参加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社区制定并实施了更严格的洪泛区管理规定,比如,对保留水灾风险区内空地、在洪泛区管理上运用严格的法规、为最大限度缩小地表水排泄和径流造成的影响而限制新兴开发、为保护房屋免受水灾而修建高架结构、提高建筑物防洪性能或通过采取其他不同方法改进房屋结构等有关减少水灾损失措施的社区,其投保者可适用减低后的水灾保险费率。为此,社区费率系统从10至1设立了10个等级,随着等级的提高,折减率平均按5%的比例递增,最高1级的折减率为45%。原保险费率乘以折减率即为降低后的水灾保险费率。
全国水灾保险计划规定:具有水灾风险区的社区,只要采纳和执行洪泛区管理条例,就可参加全国水灾保险计划。
在全国水灾保险计划中对“社区”的定义是:任何州、地区或行政分区;任何印第安部落、经过批准的部落组织、阿拉斯加当地村落或者是经过批准的有权在其管辖的区域内采纳和执行洪泛区管理条例的当地组织。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社区是指:整个城市、乡镇、自治的城镇或乡村,或者是在一个县或教区内的部分地区。
全国水灾保险计划是以社区而不是个人为单位。这是因为1968年的全国水灾保险法规定联邦保险管理局只能在充分实施洪泛区管理条例的地区才能实施全国水灾保险计划。因为单个的公民不可能规范建筑业,并决定社区建设中需要考虑的诸多优先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所以在洪泛区的建设中,如果没有社区的监督,个人为了减轻水灾损失而进行的最大努力很可能由于其他建筑项目的疏忽而被破坏或完全无效。除非社区作为一个整体充分采取减灾措施,否则,就不可能充分降低未来的水灾损失从而减少联邦救灾款,保险费也因要反映可能导致的较高的损失而增高。
虽然有些州把参加该计划作为他们洪泛区管理计划的一部分,但社区参加全国水灾保险计划是自愿的。每个已经确认有洪泛区的社区,必须要对水灾保险计划和洪泛区管理条例对社区居民及其经济发展的效益作出评估,以决定是否参加该计划。社区参加全国水灾保险计划将对位于特定水灾风险区内的业主现有的和未来将有的财产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必须充分了解各项行动的后果,再做决定。
已经获得全国水灾保险计划提供地图的社区,一年之内,如果选择不参加该计划,那么该社区的企业或家庭就不能在全国水灾保险计划内投保。除此之外,还禁止任何联邦官员和机构批准在其特定风险区内的任何形式的财政帮助。例如,退伍军人事务部担保的贷款,联邦住房管理局的保险和农村住房服务的安全保护等都在被禁止之列。如果在不参加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社区内发生了总统宣布的水灾,那么在特定风险区内可获得保险的建筑物不能获得永久性的修复或重建的联邦财政补助,合法的申请者只能得到与此无关的其他形式的灾难补助。如果在总统宣布灾难发生的6个月内,该社区申请参加全国水灾保险计划,那么上述对联邦救灾补助的限制将取消。
三、水灾保险研究
选定进行水灾保险研究的社区之后,联邦救灾总署就在工商日报上发布为水灾风险研究招标的消息,邀请民用工程公司竞标,同时组织一个由民用建筑工程师组成的审查小组审查投标的标书。最合格的工程公司入选,与社区共同准备、进行水灾风险研究。水灾风险研究的主要内容是评估社区的水灾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洪泛区管理规定。
任何可能遭到洪水淹没的地方都属水灾风险区,但不同频率洪水的淹没范围及其造成的损害是不一样的。全国水灾保险计划把100年一遇洪水定为水灾保险研究的标准洪水,[1]100年一遇洪水的淹没范围称为特别水灾风险区;100~500年一遇洪水的淹没范围为中等水灾风险区,高于500年一遇洪水的淹没范围为最小水灾风险区。
特别水灾风险区又进一步分为A区、AE区、AH区、AO区、A1-A30区、A99区、V区、VE区和V1-V30区;中等水灾风险区再分为B区和X区;最小水灾风险区再分为C区和D区。将这些不同水灾风险区的边界线、标准洪水的水位线、水灾风险分区以及行洪河道标示在同一张地图上,就取得了一个社区的水灾保险费率图。
洪泛区管理规定根据洪泛区风险程度的差异对区内财产管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在临时计划阶段,土地使用管理规定是根据水灾风险图的边界线制定的,它要求检查社区所有拟建工程的许可证,以了解拟建工程的选址情况;位于特别水灾风险区内的新建筑必须用防水的建筑材料,且要牢固,不会在洪水的冲击下发生漂浮、倒塌或侧移等现象;还要检查准备销售的小块土地的销售说明书,以了解这些土地的排水系统。超过50小块或面积在5英亩以上的待售土地,其销售说明书中必须标明100年一遇洪水的水位线。进入正式计划阶段以后的土地使用管理规定是根据水灾风险程度确定的,它要求在已确认的水灾风险区内的原有建筑或改建建筑的最底层(包括地下室)必须达到一定的高度;在有江河流过的社区,如果对水道作改动,必须首先通知毗连的社区和由州长任命的州协调员,以防止一个社区的防洪行动无意中增加了别的社区的水灾危险;在所有新建筑和已有建筑的较大改动中,如果建筑物最底层以下有带围墙的结构(包括停车场、主楼通道和地下室之外的储藏室等),且在洪水水位线以下,围墙的设计必须考虑洪水的冲击力和墙内进水的可能;社区内安排泄洪河道时,泄洪道必须有安全泄流100年一遇洪水的过水能力。此外,社区还必须禁止在泄洪道内回填土方、修建新工程,或改建建筑时侵占泄洪道等行为。当然,如果社区能够通过符合标准要求的水文和水力学分析,证明准备进行的侵占泄洪道的行为在发生100年一遇洪水时不会抬高原有水位,那么,这种侵占就在许可的范围之内,但是得经过联邦救灾总署批准。
全国水灾保险计划中的洪泛区管理规定由联邦救灾总署制定,是社区参加全国水灾保险计划最低的要求,且只应用于特别水灾风险区。社区可以自行规范中等程度水灾风险区的开发,也可以采用比此规定更严格的要求,但这些更严格的要求必须首先满足联邦救灾总署的最低要求。
四、水灾保险的销售与购买
1.规定的保险投保范围和保险金限额
水灾保险一般只担保由“洪水”[2]造成的直接物理损失——由超过预测限度的波浪和水流引起的损失,暴雨、骤发洪水和特大潮水引起的灾害损失及滑坡造成的灾害损失。而由渗流、污水倒流和静水压力等引起的灾害损失,只有在与前述洪水同时发生时才能作担保。
即使在强制性的水灾保险区内,也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成为水灾保险对象。根据规定,参加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社区中的所有有墙和屋顶的建筑物,只要它们大部分是在地面以上、或不是完全在水上,几乎都能获得保险;但是,这种房屋如已被州和地方自治区或其他审批机关宣布为违犯了州和地方洪泛区管理规定或条例的,则不能投保。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获得水灾保险的还包括锚固在永久基础上的可移动房屋,但不包括旅行拖车式活动房屋和改装过的公共汽车或有蓬货车。在可保险的建筑物内的财产也是水灾保险对象,但完全在水上的建筑物或是主要是在地面以下的建筑物、储存气体或液体的槽罐、动物、鸟类、鱼类、飞行器、码头、防水壁、正在生长的作物、灌木林、土地、家畜、道路、露天的机器和设备及机动车辆等不能获得保险。大多数放在地下室或是放在水灾保险费等级图生效以后才架高的建筑物的最低地面以下的财产也不在保险范围内。保险金限额见附表1。
附表1 水灾保险中的保险金限额
注 资料来源:联邦救灾总署:全国水灾保险计划是如何工作的,http://www.fema.gov/fema/nfip.htm
2.水灾保险的销售
从全国水灾保险计划制定之初到1977年,根据联邦政府与保险业界达成的协议,水灾保险由民间保险公司通过全国水灾保险协会经销。全国水灾保险协会是民间保险行业界专门为实施水灾保险计划成立的组织。参加该协会的保险公司在准备一定风险担保资本的同时,经州批准,可以销售保险单。除此之外,它还向居民及保险代办处提供水灾保险情报,印制保险单和发放保险金。与全国水灾保险协会的契约期满后,为节约联邦的经费开支及谋求参加保险者业务的迅速发展,从1978年1月开始实行联邦机关运行机制,即由联邦保险局与联邦电子数据系统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负责处理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事务。联邦电子数据系统公司的业务是保管投保者和基金的全部记录、向灾害检查员说明被审查物品、向联邦保险局提供数据、向灾区派灾害调查组、宣传水灾保险、向投保者通知契约期满时间、参与经销处或经纪人的洽谈等[3]。1981年,联邦保险局再次努力将民间保险公司纳入到全国水灾保险计划之中,着手制定“以你自己的名义”的计划。这项计划自1983年开始投入使用至今。
在“以你自己的名义”的计划中,水灾保险由联邦政府管理,民间保险公司经销。这些保险公司用自己的名义销售水灾保险、征收保险费,收取保险费的32.6%作为手续费;提供本公司的水灾保险单,向持有本公司保险单的水灾受害者支付水灾保险金。当支付的保险金额超过所收取的保险费时,保险公司可通过信用卡得到联邦政府的补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水灾损失的赔偿。目前的水灾保险管理和销售模式见附图1。
附图1 全国水灾保险计划中的水灾保险管理和销售模式
打算在特别水灾风险区内设置产业(包括买房、建房或对已有建筑物作较大改动)者,如果需要贷款,也必须先买水灾保险。事实上,美国每一项牵涉到建筑物抵押交易的贷款者都要查看现行的全国水灾保险计划地图,以确定该建筑物是否在特别水灾风险区内,并填写标准的水灾风险确定表格。如果贷款者确认该建筑物在特定水灾风险区内,且该建筑物所在的社区已经参加了全国水灾保险计划,那么他将发出正式通知,要求业主购买水灾保险作为接受贷款的条件。1973年的水灾防御法和1994年的全国水灾保险法修正案,把强制购买水灾保险作为任何在社区特别水灾风险区内购买和建造获得联邦或与联邦有关补助建筑物的条件。该法规定,在特别水灾风险区内禁止联邦贷款机构(如小型工商管理局、美国农业部农村住房服务社、政府主办的住房供给部)进行贷款、抵押或用改善的房地产或可移动的房屋做担保的贷款,除非借款者购买了水灾保险,并使整个贷款期维持在保单的有效期内。该法适用于联邦贷款机构实体管辖范围内的贷款者。这些联邦实体包括:联邦储备系统董事会、货币审计署、节约监督办公室、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和农业信贷管理局。该法也要求美国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和联邦全国抵押协会执行强制购买水灾保险的规定。
3.购买水灾保险
社区参加全国水灾保险计划以后,区内原有产业的业主或租赁人意识到自己的建筑物及建筑物内的财产有水灾风险,就可以购买水灾保险。1994年出台的全国水灾保险法修正案要求,自1994年9月23日以后,由于其住宅和财产在特别水灾风险区内遭受水灾而接受了损失补助的个人,必须购买水灾保险,而且,除非搬出特别水灾风险区,否则,就要连续购买。如果不购买水灾保险或不连续购买,将来如果再受洪水袭击,就得不到灾害补助。如果该房出售,现在的业主有责任通知购房者需要购买和连续购买水灾保险。如未通知,购房者遭受到未被保险的洪水损失并接受了联邦的灾害补助,卖房者可能被要求偿还联邦政府给予买房者的任何灾难补助。
在已参加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社区,个人一般可按以下程序购买水灾保险:
第一,财产所有者认识到自己的财产有被洪水淹没的危险,因而决定购买水灾保险;或者贷款者告诉准备贷款的建房者或已建房屋的买主,拟建(买)房屋位于特别水灾风险区内,按照1973年防洪法的规定必须购买水灾保险。无论房屋的建设者或租赁者都可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保险公司进行咨询。
第二,保险代理人要将建房者或房屋的买主造表记录在案。在社区水灾保险费等级图发行以后,在特定水灾风险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者或购买者必须获得由持有许可证的工程师、建筑师、测量员或是适当的社区官员作出的提高建筑物高程的证明,才可购买水灾保险。
第三,保险机构必须为购买者填好必须的表格,然后将申请书、必须的提高高程证明和全部的保险费递交给全国水灾保险计划或是参加“以你自己的名义”计划的保险公司(刘曼明,2001)。
第四,财产所有者也可通过经销财产保险的公司购买水灾保险。此时,财产所有者不是向全国水灾保险计划而是向该公司交纳全部账款,另外,该公司的经销店还要采取与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直接承办的保险经销店相同的程序,然后,才可按该公司的惯例做法办理保险单。
目前,虽然规定水灾保险不通过全国水灾保险计划不能使用,但部分保险公司还是承办了水灾保险业务。如,罗伊兹保险公司在犹他州已拥有同全国水灾保险计划数量基本相等的投保者。在水灾保险中,有的公司对全国水灾保险计划不保险的建筑物部分(如地下室)也予以保险,民间水灾保险将其看做是洪泛区内外的综合性水灾保险。
截止到1993年8月底,通过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签订的有效水灾保险合同约265万个,担保金额2532亿美元。从1978年到1989年,共赔付水灾保险合同38.4万例,支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31亿美元以上。保险费减去保险金得到的纯收入在1985年以前一直为负值,1979年每份保险合同的赤字为261元;1986~1991年间每年的保险收入都为正数,1987年每份保险合同的盈余为98元。这几年的盈余既是保险费率提高的结果,也有水灾损失较小的原因。累计盈余一般作为发生大灾损失年的储备金。
在1993年的密西西比河大洪水中,共有4万栋房屋受灾,其中的1.15万栋购买了水灾保险,符合赔付要求的有7773栋,赔付保险金1.9亿余美元,平均每栋房屋接近2.5万美元。
五、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执行结果(www.xing528.com)
截止到1993年8月31日,已经有1.8万余个社区参加了全国水灾保险计划,占2.2万个有水灾风险社区的83.3%;其中有1.8万个社区已经进入正式计划阶段,另外229个尚处在临时计划阶段(张万宗,郝凤华等,1999)。总的说来,虽然每个社区执行洪泛区管理规定的程度不同,但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全国水灾保险计划显著地减少了洪水损失,是费省效宏的。
1.水灾损失减少
1978年以来的索赔资料表明,同样为参加全国水灾保险计划以前建设的房屋,达到洪泛区管理最低标准的房屋所蒙受的水灾损失比没达到标准的房屋所受的损失少77.1%。参加全国水灾保险计划后的房屋从总量上看索赔的不多,但从所填的索赔单来看,参加水灾保险后修建的房屋遭受的损失远小于参加计划前修建的房屋。
2.政府补贴减少
正式实施全国水灾保险计划以前建设的建筑物的保险费是由联邦政府补贴的,正式实施全国水灾保险计划以后建设的建筑物的保险费是经过保险计算的,平均而言,后者比前者低。尽管如此,从1978年到1995年底,扣除保险索赔额和计划的其他费用,特别洪水危险区内按保险费率计算的保险单为全国水灾保险基金创造了1.7亿美元的剩余。相反,特别洪水危险区内有补贴的保险单产生了1500万美元的赤字。
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期望之一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水灾多发区的原有建筑物逐步增加防洪能力或被能防御洪水的新建筑所代替。随着这一过程的前移,对原有建筑物的水灾保险补贴也将逐渐减小乃至最终消失,从而全部水灾保险费均根据实际危险程度确定。水灾保险单分布格局的变化显示,在减少水灾易发区原有建筑物方面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在1978年初,特别洪水危险区里的房屋保险单中近78%是为实施水灾保险计划以前修建的建筑物购买的。到1995年底,根据补贴费率购买的保险单在保险单总数中的份额已降至34%。
3.新建的建筑物均能合乎洪泛区管理的规定
从1975年开始,在参加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社区内的特别水灾危险区里已经建设了200多万幢建筑。这些社区接受和实施了根据全国水灾保险计划制定的洪泛区管理规定,因此那里的建筑均可防御100年一遇洪水。据联邦救灾总署估计,到1995年,社区洪泛区管理规定使每年由水灾造成的建筑物及其内部物品的损失减少7.7亿多美元。
4.洪泛区管理成本下降
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成功中给人印象最深刻的是它的费省效宏。满足社区洪泛区管理要求所需的成本在建筑总成本中的份额不到5%。此外,也有建筑成本没有因为实施洪泛区管理计划而增加的情况,因为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要求可以通过健康的土地利用规划来实现,可以把建筑物建在洪泛区以外的地方,也可以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修改房屋更新计划,或者通过选择基础类型或建筑风格(如把建筑物建在桩上或柱子上,或建在一个空间上而不是一个平板上)来抬高建筑物的海拔高程。在为满足全国水灾保险计划要求而发生成本增加的情况时,成本的增加部分往往被其他效益,如视野更开阔、建筑物抬高后下部的空间作停车场和别的便利所弥补。
5.水灾损失基本上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通过实施全国水灾保险计划,任何与洪泛区建设决策相关的附加成本都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因为产权所有者通过增加建设成本减轻水灾、通过每年买水灾保险承担灾害损失,就不再需要灾害救济,也用不着其他保险人来分担水灾损失了。
1994年1月,由多家机构出人组成的调研组在评估联邦政府现有的防治、管理水灾和减轻水灾损失计划的实施效果时,发现了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缺点:保险公司最初估计的水灾保险赔偿金在中西部地区不足投保建筑物的10%,最高才到20%;全国平均也只有20%~30%。这个小组建议通过更强有力的步骤加速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市场化,对那些有资格买保险但没有买足额保险的财产所有者,减少他们的灾后救济和援助。
六、美国水灾保险的主要特点
1.水灾保险由国家设专职机构专项管理
联邦保险管理局从1979年起归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领导,仅负责两个保险计划,即全国水灾保险计划和联邦犯罪保险计划,由此可见水灾保险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险种。
一旦发生较大水灾,受灾区域内赔付对象占投保群体的比重很大,在局部区域内发展业务的私营保险公司往往难以承受。只有国家才有力量在全国推行强制性水灾保险,在更大的范围里调剂使用保险经费。同时,作为国家财政补贴的非赢利性的全国水灾保险计划,也必须是国家专项管理的。
水灾保险是美国重要的洪泛区管理措施之一。地价低廉使洪泛区土地的开发利用产生极大吸引力。而一旦受灾,根据美国的法律,联邦政府要承担救济的责任。为了避免盲目的开发行为加剧水灾损失,美国以水灾保险作为非工程的防洪措施加以强制推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全国水灾保险计划也是美国的洪泛区管理计划。
洪泛区管理是政府行为,必须依靠地方政府实施。但地方政府未必肯下力气作好这项既得罪人又不易见到短期效益的工作。美国将改善洪泛区土地管理和利用、采取防洪减灾措施作为社区参加水灾保险计划的先决条件,再将社区参加全国水灾保险计划作为社区中个人参加水灾保险的先决条件,这就对地方政府形成了双重的压力——不加强洪泛区管理,就失去联邦政府的救灾援助,同时也可能失去选民的支持,从而促使地方政府加强洪泛区管理,使水灾保险计划达到分担联邦政府救灾费用负担和减轻水灾损失的双重目的。因此,所谓强制性水灾保险,首先是针对地方政府而言的;而对洪泛区中的个人、家庭和企业来说,强制性并不是强迫参加水灾保险,而是义务与权利的约定。
2.水灾保险法是逐渐完善的
从1956年通过《联邦水灾保险法》开始,联邦水灾保险法规和制度不断在进行调整。1968年国会通过了《全国水灾保险法》,1969年依法制定出《全国水灾保险计划》。1973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水灾防御法》进一步将水灾保险计划由自愿性改为强制性。随后管理体制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完善。可以说是积了40年的经验和教训,才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法规与管理办法。
尽管如此,美国的水灾保险仍有相当大的死角。据全国水灾保险计划官员介绍,洪泛区中约有40%的居民,自以为对水灾损失有足够的承受能力,宁肯受灾后不要联邦政府的救助,也不愿购买水灾保险。
3.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对象与额度有严格的限定
美国水灾保险的对象仅限于居民和小型企业,主要为有墙有顶的建筑及内部财产,但不包括完全在水上的建筑与地下建筑。房产的最高赔付不超过25万美元,室内财产对居民不超过6万美元,对小型企业不超过30万美元。不保的对象还包括:天然气和液体的储蓄罐、动物、鸟、鱼、飞机、码头、田里的庄稼、灌木、土地、牲畜、道路、露天的机器设备、机动车及地下室里的财产等。可见美国的水灾保险并不搞大包大揽,仅满足维持水灾之后社会安定的基本需要。
美国水利工程与公共设施均不在全国水灾保险计划范围内。一旦遭受洪水毁坏,前者由政府负责修复,后者由有关市政部门负责修复。超出水灾保险范围之外的财产如果有更高的保险要求,也可向私营保险公司投保。
4.水灾保险的重要依据是水灾保险费率图
美国水灾风险图的绘制与国家水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密切的关系。与1956年国会通过的《联邦水灾保险法》相配合,美国内务部地质调查局从1959年起开始确认水灾风险区,陆续绘制了许多地区的水灾风险区边界图。1960年的防洪法公布后,根据授权,陆军工程兵团开始为各地区绘制水灾地图及编制洪泛区信息通报。这些图基本上都是根据历史洪水资料或加上水文资料分析确定的洪水淹没范围图。
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推行《全国水灾保险计划》后,为了合理确定水灾保险费率,仅有洪水淹没范围图还不够。新组建的联邦保险管理局面对的一个紧迫任务是为各希望参加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社区组织提供详细的水灾风险研究,根据水灾风险分布绘制出社区的水灾保险费率图。对于尚未完成水灾保险费率图的社区,只能先参加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临时计划,即仅根据水灾风险区边界图确定洪泛区,在洪泛区内,无论风险大小,采用全国平均的保险费率。
联邦保险管理局并入全国水灾保险计划之后,全国水灾保险计划制定了水灾风险研究与水灾保险费率图的统一规范,出钱资助指定的公司统一印制水灾保险费率图。目前,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统一印制的水灾保险率图已覆盖美国全国,并根据环境与防洪工程条件的变化,不断对水灾保险率图进行修改。据全国水灾保险计划官员介绍,自1968年以来,美国绘制全国水灾保险率图的费用累计已超过了100亿美元。
水灾保险费率图以100年一遇洪水的淹没范围为洪泛区的A区,100~500年一遇洪水之间的淹没范围为B区,此外为C区。100年一遇洪水被作为水灾保险费率区划的基准洪水,并标注行洪区与水位分布。由水位与地面高程可以确定水深分布,进而可以根据风险大小计算保险费率。原则上,行洪区内禁止开发,已建的房屋要拆迁出去;行洪区外的洪泛区中,新建居民住宅的一层地面要超过100年一遇水位以上,非住宅建筑物应能抵御100年一遇的洪水。参加保险计划之前已有的建筑,要采取减灾措施。水毁的房屋,在利用保险赔付重建时,必须满足100年一遇的防洪要求,或从水灾高风险区迁出。
5.适当发挥私营保险公司的作用
水灾保险完全由政府自建一套系统是不现实的,必须发挥私营保险公司的作用,由其为联邦保险管理局代售水灾保险,同时,政府加强对水灾保险的管理。
对全国水灾保险计划保险范围之外的资产,私营保险公司也有用武之地。如大型企业的水灾保险,就求助于私营保险公司。私营保险公司也利用FEMA的水灾保险率图判断水灾风险,但有自己的一套规范来计算工业资产的保险费率。私营保险公司的水灾保险是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补充,具有商业保险的性质。国家不为私营保险公司承担水灾保险的风险。为了避免亏损,保险公司会对投保企业进行严格的水灾风险评价并要求企业采取各种减灾措施。对水灾风险太大的企业,保险公司会拒绝受理,或采取再保险的措施。
6.保险理赔的效率很高
全国水灾保险计划认为,投保户受灾后是最急需钱用的,保险费应该尽快送到受灾户的手中。为此,全国水灾保险计划在若干大的咨询公司里专门培训了一批损失评估人员,在全国各地还专门联系了一批具备损失评估能力的志愿人员(约2000人,通常是退休的会计师或经理),一旦收到水灾赔偿的要求,1天之内要赶到现场,4天之内要完成损失的评估。联邦保险管理局一收到有损失评估人员签字的赔偿单,立刻如数将赔偿金直接寄给投保人。这种高效率为全国水灾保险计划赢得了很好的声誉,但据介绍也容易造成浪费。
相比之下,私营保险公司则要慎重得多。如FM工业联合保险公司在灾情核查与赔付时,分工程组、估价组、赔偿组三个小组开展工作。灾害发生后,该公司的工程组负责损失调查,提出对灾害损失的评价报告。估价组对评价报告进行核实,并据此进行赔偿估价。赔偿组对估价报告进行核实,并据此向客户发放赔偿金。三者相互制约,以避免损失。
七、美国国家水灾保险体制的启示
我国于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后,进行过水灾保险的研究和试点。但是对于推广水灾保险的意义与必要性,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水灾保险模式,目前仍处于朦胧的认识阶段。因此,深入了解国外水灾保险体制形成的背景及其经验教训,可以少走他人已经走过的弯路,并避免盲目引进不适合我国国情的做法。美国水灾保险体制的几次重大变革的动因,遇到的问题与对策,对策实施效果等作初步的分析,对两国实施水灾保险的目的与条件作一比较,以助于探讨适合于我国国情的水灾保险体制。
1.中美两国实施水灾保险的条件的比较
中美两国都是大国,并都是洪水灾害严重的国家。在增强工程防洪能力的同时,都需要积极推进非工程防洪措施,以便于在超标准洪水发生时尽可能减轻水灾的损失;都需要政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以避免盲目的开发行为加重水灾损失。作为大国,即使发生流域型的大水灾,相对全国来说,仍然是局部区域,因此有可能通过建立国家的水灾保险计划,来达到分担水灾风险的目的。
但是,中美两国的国情毕竟有很大的差异,即使是美国成功的做法,也未必适合在我国推广。了解两国在社会、经济、大众意识、传统观念以及洪涝灾害特点方面的显著差异,对制定、推行适合我国特点的全国水灾保险计划具有重要的意义。从附表2所示的异同点来看,我国推行国家水灾保险的阻力将远比美国已经遇到的阻力更大得多。
2.几点启示
(1)国家水灾保险是非商业性的、应急的、低标准的水灾保险。国家水灾保险与一般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或人寿保险有本质的不同。它不以筹资和赢利为目的,而是为了避免国家财政负担增长过重,为了保持大灾之后社会的安定。国家水灾保险不同于救灾补助款、救灾捐款或救灾贷款,它是投保人在遭受洪水灾害后有把握能够及时得到的无须偿还的经费来源。对国家水灾保险范围之外的资产保险需求,可由保险公司提供商业性的服务。
附表2 中美两国推行水灾保险的情况比较
注 资料来源:程晓陶,《美国洪水保险体制的沿革与启示》,《经济科学》,1998年第5期。
(2)国家水灾保险只有是全国性的、强制性的保险,才可能成为有效的水灾风险管理的手段。水灾保险是一个特殊的险种:在洪水泛滥的区域里,几乎家家受灾,不具备“千家万户帮一家”的特点,只有在全国的大范围里,才可能分散水灾风险的负担;在水灾过程中,可以通过蓄滞洪区的调度运用,牺牲局部,保护整体,因此希望“受益者付酬,受损者得偿”。而其他险种并不存在“受损者”与“受益者”的关系;水灾损失对洪泛区中的多数地区来说,不一定是毁灭性的,即使是发生过大洪水的地方,若干年后,人们也容易淡漠了洪水的风险意识。若无一定的强制性,“受益者”未必肯自愿地参加水灾保险;盲目的开发者也很难自愿地放弃既得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国家保险计划的强制性并非“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而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不参加国家水灾保险,则无权享受国家的救灾贷款和救灾补助款,后者往往是更有吸引力的经费来源。
(3)国家水灾保险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和保障。美国的国家水灾保险体制能够克服重重阻力,历经曲折,不断完善,终于能够实现收支平衡,起到加强洪泛区土地利用管理、减轻国家财政救灾负担的作用,根本来说是由于有了法律的保障,并能够不断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对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找到了适合美国国情、能够为各方所接受的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推进形式。
(4)水灾风险图的研究与绘制应该先行一步。水灾风险图是实施全国水灾保险计划的基础依据,不仅用于确定参加的对象,而且用于判断风险的大小以确定保险的费率。美国全国水灾保险计划制定之初,由于缺乏统一标准的水灾风险图,不得不提出一个应急计划,多年无法走上正轨。如果我国要推行国家水灾保险,有关法规与政策应该在慎重研讨之后出台,但全国水灾风险图的绘制的试点工作可以尽快启动,形成统一标准后再全面铺开。
3.结语
在我国,建立国家水灾保险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具体实施方式上需要慎重研讨。片面的宣传或简单照搬他国的经验,也可能对决策者产生误导。
美国以推进全国水灾保险计划作为限制洪泛区开发的重要手段,其背景是该国洪泛区正处于被蚕食过程中,加强管理可以收到显著的减灾效果。我国的洪泛区土地已经人满为患,洪水高风险区的开发已成既定事实。但是我国的城市化刚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如何发挥水灾保险的作用、避免高速城市化过程中人为加重水灾损失的趋向,仍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分蓄洪区的运用是防洪减灾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分蓄洪区汛期的运用日益困难。耐人寻味的是,我国分蓄洪区人口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全国人口的平均增长速度,补偿能力不足又使分蓄洪运用的矛盾更加尖锐。全国水灾保险计划如果设计合理,对改变这一被动局面可能发挥其特定的作用。
我国推广水灾保险的难度较美国要大得多。由于国情的差异,两国推行水灾保险计划的动机和做法会有较大的不同,但是基本点仍会是相通的。从美国水灾保险体制的沿革中,我们所得启示的实质是:只有以立法与国家计划的形式,来推进洪泛区的水灾风险管理,并且这种推进必须与经济手段相结合,才能达到抑制水灾损失随经济发展急剧增长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张万宗,郝凤华等译.洪水与美国——密西西比河的洪泛区管理.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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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程晓陶.美国洪水保险体制的沿革与启示.经济科学,1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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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美]L·D·詹姆斯,R.R.李著.常锡厚等译.水资源规划经济学.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1984
7 [美]斯坦利·A·,尚格尼.密西西比河流域近期洪水影响及未来洪水管理和政策.水利水电快报.1999(21)
8 谭徐明.美国防洪减灾行为社会化的演进.http://www.waterinfo.com.cn/guoji/zhengce/fhjzwz/10.htm
9 谭徐明等编译.美国防洪减灾总报告及研究规划.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
10 季昌化.美国防洪的若干措施.人民长江.1999(1)
11[美]Frank H.Thomas.由洪水泛滥的教训谈国家统一灾害管理.灾害学.1994(3)
【注释】
[1]之所以选择100年一遇洪水作为水灾保险研究的标准,是因为在1968年制定全国水灾保险计划标准时,住房与城市开发部召集的专家组经过分析研究就提议采用100年一遇洪水标准,全国水灾保险计划采纳了这项提议。1973年的防洪法修正案把100年一遇洪水规定为水灾保险使用的合理标准。1977年关于保险金的第11988号总统令又把100年一遇洪水正式定为联邦机关使用的标准。1982年,联邦救灾总署在答复管理与预算处的咨询时,对采用100年一遇洪水标准作了如下说明:①100年一遇洪水标准已被各类社区所采用;②现在还没有有力的依据敢于推荐采用大于100年一遇的洪水标准;③对于已明确适合采用罕见的100年一遇洪水标准及应当进行改造的地区要促进其减少水灾损失(张万宗,郝凤华等,1999)。事实上,选择100年一遇洪水作为水灾保险研究的标准,是全国水灾保险计划权衡尽可能减少水灾损失和最大限度开发利用洪泛区资源两方面的因素,比较多种方案之后得出的结果。
[2]在标准的水灾保险保单中对洪水所下的定义为:由于河水或潮水泛滥或是来自于任何水源的非正常且快速的地表径流的积聚,而造成通常是干燥的地面的大面积临时性的部分或全部被淹没。
[3]1983年马里兰州的兰哈姆(Lanham)计算机公司取代了联邦电子数据系统公司而成为第二个管理业务公司。迄今为止,该公司一直负责处理全国的水灾保险业务(张万宗,郝凤华等,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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