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受益范围明确的水闸、堤坝、圩垸、海塘以及排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向受益的工商企业、农场和其他单位收取工程维护管理费,其标准根据运行管理费和大修理费确定。”198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农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中央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加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作为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大江大河防汛抗洪设施维护和水毁工程修复,大江大河的清淤除障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全国性防汛抗旱通信和信息系统维护,以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局性水利工程。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统一作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地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地方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以及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等。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项列收列支。(www.xing528.com)
1997年发布的《水利产业政策》进一步规定,包括水灾防治在内的公益性较强的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从中央和地方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及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地方和城市水灾防治项目所需投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从地方预算内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补农资金、水利专项资金等地方资金和贴息贷款中安排,同时,要重视利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资金和劳务投入。重要江河水灾频发区的水灾防治工程,可由所在地的地(市)级政府按项目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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