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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大河水灾防治制度安排进展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概括起来,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水灾防治体系中,制度安排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但在当年和之后的几年中,有关河道管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和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等行政法规相继出台,在此基础上,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又对水灾防治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行政首长负责制继1988年首次写入《防汛条例》之后,陆续出现在水灾防治的其他法规或规章中,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大江大河水灾防治制度安排进展

技术安排、组织安排和制度安排,是我国水灾防治体系中三个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可以概括为:没有适宜的组织安排,就难以形成集体行动,许多水灾防治的技术措施就无法付诸实施;没有适宜的制度安排,组织集体行动就会缺乏依据,更不可能保证集体行动的及时性和持续性;而没有及时的、持续的集体行动,水灾防治的任何目标都不可能实现。

虽然早在春秋时期诸侯国的盟约中就有禁止以邻为壑行为的“毋曲防”或“无曲堤”等法规条款,金代就已经有了完整的水灾防治法令,唐代开始把水灾防治的条款写入国家刑法典,但在历史上长期强调人治的宏观背景下,我国水灾防治体系中制度安排的进展速度,总体来说,还是比较缓慢的。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系列有关或专门的水灾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继出台,比较完整的水灾防治法律法规体系才开始逐步成形。概括起来,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水灾防治体系中,制度安排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覆盖面越来越宽。在198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涉及水灾防治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其中的“防汛与抗洪”一章。但在当年和之后的几年中,有关河道管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和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等行政法规相继出台,在此基础上,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又对水灾防治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②条款越来越具体。1988年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对全国的河道管理作出了一般规定,2002年实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则是对长河河道采砂活动的专门规范;1988年实施《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规定了对蓄滞洪区的使用和管理,2000年实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了运用蓄滞洪区后的补偿办法。③责任越来越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继1988年首次写入《防汛条例》之后,陆续出现在水灾防治的其他法规或规章中,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与此同时,水灾防治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制度也由过去的政府无限责任制,在经过以承包为核心的各种经济责任制之后,过渡到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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