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初引入现代建筑技术以来,特别是50年代以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比较重要或技术要求较高的水灾防治工程基本都是由政府包办的,亦即由政府投资立项,组织人员勘测设计,组建施工队伍进行施工,竣工后的工程交由国营单位管理。结果,投资效益无人负责,浪费、失误严重,建设项目效益低下。为了改变这种状况,80年代中后期,项目业主首先介入了水灾防治工程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根据1992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项目业主指的是由投资方派代表组成,从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及债券本息等全面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的项目(企业)管理班子。”其组织形式有4种:①原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业主就是原有企业的领导班子;②不同投资方以合资方式投资的新建、扩建项目成立董事会,作为业主;③单一由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设管理委员会,作为业主;④由投资各方协商组建的各类开发、联营公司的领导班子也可成为业主。可见,项目业主还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原来政府作为单一投资主体对工程建设项目承担无限责任的问题。为此,90年代以后,项目业主被项目法人取代。
根据1995年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项目法人要在项目之前确立,其组成因投资主体而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国有单一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项目,应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作为项目法人;②两个及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合资建设的项目,要组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③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项目建设组织本身就是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主要管理职责是,对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和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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