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在政府出现以前就已经存在。政府出现以后,在大多数情况下,实施政府水灾防治项目的劳动力也是由沿河、湖等水域的社区组织的。所以,在江南地区,很早就形成了“额设圩长,专为圩岸”的古制。“圩”是具有强调地缘关系特色的社区组织,圩长的职责是“每一年或两年,率逐圩之人,修筑堤防,浚治浦港,”[9]平时还要“沿堤分岸,纠察巡警”。[10]
进入明代以后,江南圩区的水灾防治组织演变为“圩户——圩长——塘长——府县官员”等由下至上的四个层次。其中,圩户管修一段圩岸,圩长管修一圩圩岸,塘长管修一区圩岸,再由塘长按期向府县官员汇报。“一圩不完,责在圩甲(圩长),一区不完,责在塘长。轻则惩戒,重则惩治。”[11]由于不同圩段的建设方法和难易程度有别,“一等难修,系水中突起无基而成,又两水相夹易于浸倒,须用木桩,甚则用竹笆,又甚则石炮方可成功。桩笆黄石宜佐官帑,难委民力,民力酌量出工,太繁者并佐以官帑。二等次难,系平地筑基,较前稍易,不用桩笆。三等易修,系原有古岸,而后稍颓塌者,止费修补之力”。[12]所以在动工之前要由塘长、圩长等先会集在田头,踏看水势走向,圩岸的地表形态,计算出工程量,再确定出使用劳动力的数量。每圩的耕地面积、拥有这些耕地的农户、圩岸的长度以及在圩岸的修筑和维护中每个农户应完成多少工程量都是公开的,并标注在图纸上。官府把各个圩区历年的圩岸修建图保存起来,汇编成册,以便验证。兴工之日,各圩选“殷实之家”承充圩长,上受命于塘长,下则统领全圩业户,统一施工。
明朝中后期役法改革,原来的基层组织体系逐步瓦解,塘长制在一些地区也开始废止。大多数情况下,官府把经营之责移交给民间组织,倡导“计亩劝资”、“计亩出役”的方式,不再直接派征赋役;“各就本图业户自开自浚(水利淤塞),不得远派远差,则塘长之役,亦不必设也”。[13]但圩堤的建设和修复不是一家一户的能力所为,必须几家农户或全圩全村通力合作,“连圩结甲”,甚至要联合几圩几村集资集力,协作进行。例如,余杭县“各庄塘闸陡门,其有修筑,皆各庄有田者出资经办”。[14]而且,为了体现这种集体协作精神和使用收益均沾原则,清代的乡圩体系主要是以地缘为纽带而结成的组织形式,由圩户共同承担兴修及管理圩岸之责,形成一种自发性和公益性较强的农村社区组织。
清代筑圩的具体程序与明代大同小异,修圩岸的事宜主要由圩长专人负责,技术上的问题和人力物力的动员,仍需圩长在他职责范围内就地解决。不同的是,中间环节减少了,圩长一职也是专为本圩修浚而立,工完即罢。但圩长的责任重大,要“酌量工力难易,分别均派”。[15]“沟头岸侧,非一家所能办者,计亩出夫,众共协力。挨序编号,置簿稽查”。[16](www.xing528.com)
除地缘特点的社区组织外,由于清代地方财政能力的逐渐削弱,乡绅阶层凭借其特殊身份和关系,在圩田的建设和修复中不仅充当发起人和组织者的角色,而且在筹措资金和组织人力诸方面也都起着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催夫”事宜仍归圩长负责;由乡绅担任的董事多仅协理督工,或者“多浚丈尺,以补居民所不逮”。[17]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前40年间,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兴修堤防的劳动力由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统一组织,劳动力评分记工,按工分配。20世纪70年代末期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承包责任制、以工代赈也引入社区水灾防治项目的施工建设中。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长期进城打工,因而不能参加社区组织的水灾防治工程施工,为此,这些有劳动力外出的家庭就改交钱款作为一种替代。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还出现了村民出资雇请机械工程队施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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