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机构
我国历史上的水灾防治机构是从设立官职开始的。据记载,最早的中央级负责水灾防治的官员是由舜帝设立的“司空”,“禹作司空”,“平水土”。西周时期中央政府的主要行政官员为“三司”,其中之一是“司空”,负责“修堤梁,通沟浍,行水涝,安水藏,以时决塞。”“岁虽凶败水旱,使民有所耘艾,司空之事也”。但“司空”不是专职的管水官员,他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自舜帝至周朝,司空一直是中央政权主管水灾防治的最高行政长官。汉代改换了官职的名称,但职责依旧。
汉成帝(公元前32年~前7年)时在中央设都水使,统一领导地方的管水官员。晋代开始在中央设置管理水的机构,称为都水台,隋唐以后将都水台改为都水监,直至元代。都水监主管包括水灾防治在内的水利工程的计划、施工和管理等业务,因此,自曹魏至金代中央还在工部尚书之下专设水部主管水利行政,负责制订法规、考核官吏的成绩和实施赏罚等。都水监与水部分工不同,但两者为平级关系,行政上有关联。
元代取消工部,将其中河防部分的职责划归都水监。明清时期则取消都水监,将元代以前的水部改为都水清吏司,其管理水行政的职责不变,水利工程的施工、维修和管理等任务则分配到流域机构或各省。
中华民国成立之初,水利事务由内务、农商两部负责。1914年增设全国水利局,关于水利事项,由内务、农商两部与全国水利局遇事协商办理。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后各部委有所分工:水灾防御属内政部,水利建设属建设委员会,河道疏浚属交通部。1933年在全国经济委员会属下成立水利委员会,负责主持全国的水利工作,并统管各流域机构。1941年水利委员会改属行政院,1946年再改属国民政府,1947年水利委员会改为水利部。
2.流域派出机构
与中央政府水灾防治机构起源于兼职官员的过程相似,派往地方、河道或流域的水灾防治机构也是从临时官员开始的。秦汉时期在地方上设都水长和丞等官员,专门负责管理河、湖和泉等水体,汉成帝(公元前32~前7年)时设置都水使,统一领导这些都水官,特别是关中的长和丞,后都水官改属地方。
从汉代至唐代,当出现依靠地方的力量难以解决的水灾防治问题时,皇帝往往派遣其身边的高级官吏或侍从,到现场临时主持工作。西汉时期两次著名的黄河堵口——瓠子堵口和东郡堵口,就是在皇帝派员的主持下完成的。这些钦差大臣的称呼,在西汉时期为河堤谒者或河堤使者,以后改为河堤使。
宋朝以后有从中央向地方或河道上派出水灾防治机构的记载,这些派出机构由专职官吏以及技术人员组织,宋代称外监或外都水丞,金代叫分治监,元代叫行都水监。明成化七年(1471年)开始为黄河设立总理河道,属下为黄河各段、各专职的管河官吏,如管河道主事、管洪主事、管泉主事、巡河御史、管河御史等;同时,沿河各省、府、州、县等地方上的管河官吏也归他管辖。从此以后,黄河、淮河和运河河道管理机构自中央至地方逐渐系统化。清代初年改总理河道为河道总督,但机构设置与明朝相近。后经逐渐调整,到乾隆以后定为道、厅、汛三级,分段管理,并设文职和武职两套系统。其中,道是分段跨地区管理机构,相当于省级或地区级河道主管部门,道的文职官员称为观察、道员(俗称道台),武职设河标副将、参将;厅与地方的府、州同级,文职为同知、通判等,武职设守备;汛同县,文职设县丞、主簿,武职设千总。
清咸丰五年(1855年)黄河改道北流后,河道总督及其属下的机构和官员全部撤销,黄河的水灾防治工作划归地方负责管理。清朝末期,特别是民国以后,政府在几大重要流域先后成立专职管理组织,这些组织的功能根据需要陆续增加,最终扩展为流域管理机构。
设立最早的为导淮委员会的前身,宣统元年(1909年)成立的江苏水利公司,民国初年改称江淮水利测量局,后又改为导淮测量处。1928年改为建设委员会属下的整理导淮图案委员会,1929年1月又改设导淮委员会,成立之初属于国民政府,以后划归经济委员会领导。(www.xing528.com)
1914年设立广东治河处,初隶广东省建设厅,1927年改隶国民政府,1929年改为广东治河委员会。1937年成立珠江水利局,负责珠江的防洪治河事务。1947年改称珠江水利总局。
1918年,我国成立第一个流域性水利管理机构——顺直水利委员会,主要负责黄河和海河的河政管理,1928年改为华北水利委员会,先属建设委员会领导,1931年划归内政部领导。1933年黄河水利委员会成立,黄河和海河的管理分开;黄河水利委员会直属国民政府。1947年改称黄河水利工程总局。
1920年成立督办苏州太湖水利工程局,管理太湖地区江苏境内23县、浙江境内16县的河道和湖区水利事项。1927年与江南水利局、浙江水利议事会合并,成立太湖流域水利工程处,直接受国民政府监督。1929年划归建设委员会,改名太湖流域水利委员会,统一管理太湖流域水利工程。1931年又划归内政部。
1922年成立扬子江水道讨论委员会,后改称扬子江水道整理委员会,属内政部,1928年划归交通部。它的业务主要有测绘河道、疏浚和整治航道、治水和防洪等。长江重点河段的防洪项目主要由江汉工程局和地方水利部门负责。
此外,天津、上海等口岸城市在清末民国初年设有海河工程局、上海浚浦局等机构,是租界设立的航道整治机构,后来主权逐步收回。
3.堤防管理机构
堤防建成以后,需要经常进行管护和维修,因此,西汉时期黄河沿岸各郡就开始有专职的河堤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有数千人,多时在万人以上。金代初期,在黄河下游沿河置二十五埽,每埽约480人,全河总共配备埽兵12000人。每埽设散巡河官一员;每四埽或五埽设都巡河官一员,分别管理所属各埽。
明代进一步强调了堤防管理的重要性,明末治河专家潘季驯(1521~1595年)认为:“河防在堤,而守堤在人,有堤不守,守堤无人,与无堤同矣。”[2]因此,明代出现了官守和民守两种堤防管理组织形式。其中官守即沿河设置管河机构,按军队的组织形式组织河兵分段修守。关于民守方面,隆庆末至万历初(1571~1574年)朱衡、万恭治河时,规定黄河河堤上“每里十人以防”,建立了“三里一铺,四铺一老人巡视”的护堤组织。右岸的堤铺按《千字文》依次编号,左岸的堤铺以《百家姓》依次编号,每铺都有固定的修守堤段。这些守堤人在“伏秋水发时,五月十五日上堤,九月十五日下堤”。[3]不仅负责修守河堤,而且参与防汛抗洪——平时“按信地(责任堤段)修补堤岸,浇灌树株。遇水发,各守信地;遇水决,则管四铺老人,振锣而呼;左老以左夫帅而至,右才老以右夫帅而至,筑塞之”。[4]如抢塞不住,“则二总管以游夫五百驰而至,助之,此常山蛇势之役也”。[5]由于各铺之间的距离较远,如果一铺报警其他铺听不见的话,就会贻误战机。为此,要求老人在每铺竖立一根旗杆,配备一面黄旗和一个灯笼;白天出险挂黄旗,夜间出险挂灯笼,以便瞻望,还置铜锣一面,以便转报,一铺有警,鸣锣为号,临铺夫老,挨铺传报,首尾相随,以便通力合作,防汛抢险。
沿袭明朝的做法,清代以及民国时期的堤防也都是军民同守。其中清代的民守部分为:“每二里设一堡房,每堡设夫二名,食宿堡内,常川巡守。”“堡夫由河上汛员管辖,平时无事搜寻大堤獾洞鼠穴,候补水沟浪窝,积土植树;有警,鸣锣集众抢护。”民国25年(1937年)开始,在黄河的中下游河段成立工程队,每队百人左右,分住河南、河北、山东三省的险工地段,与原有的官守和民守组织协作,以加强当地的堤防管护和防汛抗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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