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的维度透视,可以看出水灾具有发生的范围越来越大的特征。据竺可桢先生考证,在公元1世纪只有河南一省有水灾出现,2世纪上升至河北、山东、山西、河南、福建、湖北、湖南和陕西8省,3世纪又增加了两个省,达到10个省份。4世纪以后,水灾的范围下降,6世纪降至最低,只有两个省;2~6世纪平均,每世纪有6个省份发生水灾。7世纪水灾范围回升到9个省,以后一直保持在8个省以上;7~15世纪平均,每世纪有11个省份发生水灾。16世纪以后,遭受水灾的省份保持在14个以上,16~19世纪平均,每世纪有16个省份发生水灾(见表1-7)。然而,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后,水灾已遍及全国各省(见表1-8)。
表1-7 1~19世纪我国水灾的分省统计情况
注 资料来源:邓拓.地理学评论,1926年4月号,第45页。
表1-8 1988~2000年我国发生水灾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数
注 1.未计入台湾省。
2.资源来源:《中国水利年鉴》(1990~2001)。
按县数统计,在15~19世纪我国东部17个省、自治区(表1-6中的18个省、自治区剔除山西、甘肃两省,加上台湾省)遭受的水灾中,受灾范围在10~40个县之间的水灾次数,在水灾总数中的比例15世纪为96.6%,19世纪下降到60.5%;大于41个县的比例15世纪为3.4%,19世纪增加到39.5%,其中覆盖面积大于81个县的水灾15世纪一次没有,到19世纪达到8次,占水灾总数的10.5%(见表1-9)。在1840~1949年的110年间,全国平均每年有250个县遭受水灾,最严重的1931年有592个县受灾,接近当时全国总县数的1/3;(骆承政,乐嘉祥,1996)到20世纪末的1992~1997年,年均水灾影响县数跃升至1699个,约占全国现有县(市)总数的60%(见表1-10)。
表1-9 15~19世纪的水灾影响范围(以县为单位)及其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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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表中数据是根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水利部南京水文水资源研究所《中国水旱灾害》1997年:第34页表3-1计算的。
表1-10 1840年以来的年平均水灾影响县数
注 表中数据是根据骆承政、乐嘉祥《中国大洪水—灾害性洪水述要》1996年:第382~434页,《中国水灾年表》(1840~1992)和《中国水利年鉴》(1993~1998)中的有关资料计算的。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前40年,我国反映水灾范围的统计指标主要是农田受灾面积和成灾面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在水灾损失统计中,增加了直接经济损失一项。从1950年到2000年的51年间,全国平均每年农田水灾受灾面积为932.6万hm2,其中前26年(1950~1975年)的年平均农田受灾面积为696.2万hm2,后25年(1976~2000年)的年平均农田受灾面积达到1178.4万hm2,约为前26年的1.7倍;尤其是20世纪的最后11年(1990~2000年),平均每年农田水灾受灾面积上升至1522.6万hm2,为前40年(1950~1989年)年均农田水灾受灾面积的2.0倍(见表1-11)。
表1-11 1950年以来的农田水灾受灾面积 单位:万hm2
注 资料来源:1992年以前的数据摘自骆承政、乐嘉祥《中国大洪水—灾害性洪水述要》1996年:第382~434页,《中国水灾年表》(1840~1992);1993年以后数据摘自《中国水利年鉴》(199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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