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流域为单位,在不同的行政区或微观主体之间通过合作的方式防治水灾的指导思想由来已久,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已经写入了《防洪法》,各级政府也一直以合作的组织者和诱导者身份努力贯彻实施这一指导思想。但是,截至目前,上级政府关心更多的仍是如何通过合作实现整个流域或区域的水灾防治总体成本最小化,难以避免的总体水灾损失最小化,却往往忽略了参与合作的行政区或各个微观主体分担的成本最小化和承受的损失最小化问题,最终导致水灾防治总成本或总损失最小化的结果大打折扣。其中的道理不难明白:参与合作的行政区或微观主体的水灾防治宏观目标是一致的,即总体水灾防治成本最小化或承受的水灾损失最小化;但在微观利益上却有分歧。因为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经济发达程度不同,每个行政区或微观主体采取的防洪措施及其标准不可能一样,因而其承担的水灾防治成本或水灾损失也有差异。显然,在没有其他辅助性措施的情况下,谁都不愿意为了别人的利益无偿地、甚至一次又一次地牺牲自己的利益。因此,要实现不同行政区或利益主体的合作,必须解决好它们之间的水灾防治利益分配或成本分摊问题。
实际上,在目前我国水灾防治能力较低的情况下,以流域为单位的水灾防治措施至少具有卡尔多改进的性质(既有单位受益,也有单位受损,但在总体上受益量大于受损量,所以,可通过受益者对受损者进行补偿的方式,实现至少有一个单位受益,但没有任何单位受损的改进目标)。亦即在采取某项(套)以流域为单位的水灾防治措施后,从受益方面看,有些单位(行政区或微观主体)会减少水灾损失,另外一些单位不会减少损失;在减少水灾损失的单位中,有些减少得多些,有些减少得少些。从受损方面看,有些单位需要投入水灾防治成本,另外一些单位不用投入成本;在投入水灾防治成本的单位中,有些投入得多些,有些投入得少些。因此,分别计算,每个单位的水灾防治成本和减灾效益是不对称的;但如果对整个流域进行统计,减灾效益将远远大于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不同行政区或微观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是完全可能的,只是需要一个载体把各有关方汇聚在一起,使之能够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通过协商和谈判,把承担水灾防治的责任和获得补偿的权利、把分享水灾防治成果的权利和承担补偿的义务有机统一起来,在意见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实施以流域或区域为单位的水灾防治规划和措施,最终实现流域或区域水灾防治总体成本最小化或水灾损失最小化的目标。这个把各有关方汇聚在一起的载体,就是协调机制。(www.xing528.com)
有了这样的载体,有关的政府和微观决策主体才有可能更大程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把注意力转移到改善或优化水灾防治的资源配置上,使有限的水灾防治资源尽可能发挥更大的效益。然而,加强微观决策绝不意味着应该削弱或否定宏观决策。因为,宏观决策有可能具有“几家欢乐几家愁”的片面性,但是,微观层次的决策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存在局限性。所以,在水灾防治活动中,宏观决策和微观决策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在重视宏观决策的同时,为微观主体提供更好的决策环境,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强宏观决策与微观决策的互补性,消除或削弱它们之间的互斥性,从而把水灾防治的宏观目标和微观目标有机地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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