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历史上的水灾防治机构设置。在我国,水灾防治自古以来就是一种国家职能。据记载,最早的中央级负责水灾防治的官员是由舜帝设立的“司空”,“禹作司空”,“平水土”。西周时期中央政府的主要行政官员为“三司”,其中之一是“司空”,负责“修堤梁,通沟浍,行水涝,安水藏,以时决塞”。但“司空”不是专职的管水官员,他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自舜帝至周朝,司空一直是中央政权主管水灾防治的最高行政长官。汉代改换了官职的名称,但职责依旧。
汉成帝(公元前32年~前7年)时在中央设都水使,统一领导地方的管水官员。晋代开始在中央设置管理水的机构,称为都水台,隋唐以后将都水台改为都水监,直至元代。元代取消工部,将其中河防部分的职责划归都水监。明清时期则取消都水监,将元代以前的水部改为都水清吏司,其管理水行政的职责不变,水利工程的施工、维修和管理等任务则分配到流域机构或各省。
中华民国成立之初,水利事务由内务、农商两部负责。1914年增设全国水利局,1933年在全国经济委员会属下成立水利委员会,1947年水利委员会改为水利部。
与中央政府水灾防治机构起源于兼职官员的过程相似,派往地方、河道或流域的水灾防治机构也是从临时官员开始的。秦汉时期在地方上设都水长和丞等官员,专门负责管理河、湖和泉等水体。
从汉代至唐代,当出现依靠地方的力量难以解决的水灾防治问题时,皇帝往往派遣其身边的高级官吏或侍从,到现场临时主持工作。宋朝以后有从中央向地方或河道上派出水灾防治机构的记载。明成化七年(1471年)开始为黄河设立总理河道,属下为黄河各段、各专职的管河官吏,同时,沿河各省、府、州、县等地方上的管河官吏也归他管辖。从此以后,黄河、淮河和运河河道管理机构自中央至地方逐渐系统化。清代初年改总理河道为河道总督,但机构设置与明代相近。后经逐渐调整,到乾隆以后定为道、厅、汛三级,分段管理,并设文职和武职两套系统。
清朝末期,特别是中华民国以后,政府在几大重要流域先后成立专职管理组织,这些组织的功能根据需要陆续增加,最终扩展为流域管理机构。(www.xing528.com)
(2)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水灾防治机构设置。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于当年10月设立了水利部,主管包括水灾防治在内的全国水利行政和水利建设工作。在以后的几十年中,水利部曾与电力部门合并办公。在1988年的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决定撤销水利电力部,重新组建水利部。作为国务院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负责全国的水利行业管理,水灾防治是其中的主要内容之一。
与水利部相对应,在全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以下的市(区)和县级地方政府,均设有水利厅(局)等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这些水利厅(局)行政上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负责所在行政辖区包括水灾防治在内的水利行业管理。此外,水利部还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较大流域设立了七个流域派出机构,代表水利部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除水利行政机构外,1950年又设立了中央防汛总指挥部,至1988年,中央防汛总指挥部更名为国家防汛总指挥部,1992年又易名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是国务院下设的一个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
1950年与中央防汛总指挥部同时成立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是黄河防汛总指挥部。此外,长江也设有流域防汛总指挥部。这两个防汛总指挥部接受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主要负责指挥黄河中下游和长江的防汛抗洪工作。
在有防汛任务的地方行政区,省级以下、县级以上的各级政府都设有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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