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产生了对农业用水的不公平挤占问题。为适应工业化发展的需要,农业用水势必进行调整,同时保证农业和农民的用水利益不受到侵害。农业用水的出路,一方面是要大力挖掘自身的节水潜力;另一方面就是要变无偿挤占为有偿、合理交换。通过节水扩大城乡用水的供给空间,通过有偿交换实现水资源在城乡间的高效流转同时给农村以合理的补偿。这里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农民要享有明确的水资源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二是建立规范的水市场并通过价格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实现有偿交换。
1.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要保证上述约束原则的有效性,就必须对有偿交换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进行交换的双方往往是企业和农民,他们的主要目标是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农民可以用水户协会的形式参与监督,是农民自身权益的代表;政府或水利等相关部门则是公共利益(如生态环境)的代表者,又是对企业强有力的监督者。只有这三方的共同参与才能保障交换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后两者的缺位可能导致对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侵害。在组织设计上可以考虑成立由政府或水利部门、农民用水户协会、环保部门等组成的监督委员会。
另一种交换方式是农业用水向城市用水的转换。作为买方代表的城市政府处与强势,作为卖方代表的农民则处于弱势。对于这种情况,上级政府或上级水利部门应加以宏观调控,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保证水权转换的公平与合理。
2.确保经济收益的用途合理性
既然是有偿交换,水资源使用权的出让方就会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如何确保经济收益的用途合理性,是关系到如前所述的发展节水农业和农村水利建设、保护农民利益并给予其补偿等有偿交换意义的实现。可以考虑采用以下的手段:
(1)将经济收益和节水指标、生态指标相挂钩。购买水权的城市可以考虑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经过评估,如果出让方在节水指标或生态指标上达到了规定的要求,那么就可以支付本期的款额,直到完全达标为止。(www.xing528.com)
(2)将经济收益转换成减轻农民负担,这样做的好处在于通过减少资金的流动环节而降低了将其侵占和挪用的可能。
(3)确保农民得到切实的补偿。有偿交换的收益如果不能真正落到农民的手中,那么不仅无法提供农业节水的内在动力而且使保护农民利益成为一句空话。对农民来说,利益补偿得不到落实就无异于现在的无偿挤占。可以考虑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来监督经济补偿是否得到了落实。
(4)设立专门的水利建设资金账户。应该保证一部分的经济收益用于改造水利工程,可以考虑把这部分资金直接支付给水利部门使用。
3.交换手段的多样化
交换的手段可以是经济交换的,但可以不局限于经济交换,还可以与技术设备支持、政策优惠等其他交换手段相结合。例如,可以由买方城市为卖方农村提供一些就业机会,将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上转移出去;或者在提供经济补偿的同时把先进的节水技术或设备无偿或低价转让给农村地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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