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生态共建共享应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治理,谁共建谁共享”和公平、效益的补偿原则,建立国家、地方、用水户多层次的合理共建共享机制。建立生态环境受益补偿共建共享机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公地悲剧”,是市场失灵的表现,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政府必须分别对生态环境损害者、受益者和保护者予以界定,制定相关法规政策,设立生态补偿和共建共享标准,从而维持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减小甚至消除生态赤字,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11.5.1.2 共建与共享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流域生态受益补偿和共建共享。流域上下游可持续发展,必须走流域共建共享之路,共建是基础,共享是结果,共建是义务,共享是权利,共享必须建立在共建基础之上,权利与义务应该对等,遵循这个原则,才能够有效避免生态环境“先破坏后治理”的怪圈。
11.5.1.3 协商和参与的原则(www.xing528.com)
政府在制定收费和共建共享标准方面,需要确定生态环境价值损害程度和生态环境保护价值量,给出征税、收费和共建共享的定量依据。由于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价值的计算方法尚不成熟,实行共建共享时,要进行充分协商。同时,吸收非政府组织、公众等的积极参与,在共建共享的一系列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并将共建共享的信息予以公示,接受广泛监督。
11.5.1.4 合理需求与现实可行相结合的原则
共建共享本身就是平衡近期远期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利益,谋求的是社会公平和社会净福利最大化。因此,生态环境共建共享要坚持需求与现实可行相结合,密切结合流域和区域实际,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意愿和承受能力。
11.5.1.5 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
实施生态共建共享机制的目的和落脚点是要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协调发展,使生态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能够得到共同发展,尤其要注重经济落后地区的共建共享,处理好东、中、西部的关系,以及流域上、中、下游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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