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效益是具有外部性的,江河上游保护生态环境的效益会向下游转移,如果不进行生态补偿,那么对于某一区域而言,其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可能是成本大于效益,或者称为“得不偿失”,这在经济上是行不通的,因而是不可持续的。只有进行生态补偿,才能有效激励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进行生态补偿还可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鼓励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增长,推进循环经济模式的发展。
11.4.2.1 生态补偿与外部成本内部化
水的流动性、河流的连续性和流域的整体性,决定了水生态环境具有效益向外溢出或成本向外转移的特性,即水生态环境的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由于这种外部性的存在,如果从事生态保护和建设的主体所付出的成本和获得的效益不对称(成本大于效益),就会失去继续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如果某个社会成员可以通过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方式从事赢利活动,同时又存在着向下游转移这种“公共成本”的空间,就会从反向激励他继续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这种反向激励正是我国许多江河湖泊水资源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水土流失不断加剧、水污染日益严重、水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主要原因。人们既把江河作为引水、取水的“上水管”,又把江河作为随意排污的“下水道”,许多湖泊也同样扮演着“蓄水池”和“污水池”的双重角色。水生态环境效益和成本的这种外部性,正是我国水资源短缺、水土流失、生态恶化和水污染等问题不断加剧的症结所在。
建立健全流域水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生态环境外部效益和外部成本内部化,一方面尽量缩小甚至消除向外转移生态环境成本的空间,另一方面使向外溢出的生态环境正效益得到合理补偿,从而对生态保护和建设主体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主体形成反向制约机制。
11.4.2.2 生态补偿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我国的地形西高东低,形成了自西向东倾斜的三级阶地。西部地区是主要江河的水源涵养区和径流汇集区,但由于山高水低、地形复杂、土地贫瘠、交通闭塞、生活生产条件差,因而人口稀少,经济落后,长期处于自然经济状态。处于中东部地区的江河中下游冲积平原,由于地势平坦、土地肥沃、交通便利、生活生产条件优越,因而吸引了众多的人口进行开发,促进了这些地区的经济繁荣。而经济越是繁荣的地区,则越能吸引更多的人前来参与开发,产生了一种人才和资金汇聚的“马太效应”。上下游地区的这种发展差距经过长期积累,形成了社会发展水平东高西低的反向梯度分布格局。特别是近20多年来,东部地区在改革开放中异军突起,把原本已经存在的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了。中西部地区则学习和模仿东部地区当年走过的资源消耗型和环境污染型经济增长模式,迫切希望加快发展、缩小差距,但由此带来了水土流失严重、水资源过度开发、洪涝灾害加剧、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不仅对中下游地区造成严重影响,而且也不利于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加剧了上下游之间的用水竞争和水污染纠纷。中下游地区在基本完成了经济转型升级之后,迫切需要充足的水源和良好的水生态环境来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迫切要求国家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划定上游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或重要水源保护区,但这样做的结果,必将使这些保护区成为禁止开发区或限制开发区,从而使这些地区的群众失去发展机会,加大发展成本,进一步拉大与发达地区的差距。(www.xing528.com)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矛盾,必须把全流域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作为统一的大系统,通过建立生态补偿和流域生态共建共享机制,界定各类生态保护、生态建设、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享受生态效益的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使相关主体按受益份额分担生态保护和建设成本,按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损害程度承担生态修复和污染治理成本,使付出的生态保护和建设成本得到合理的补偿,并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促进各类主体之间的协调、交流与合作,通过生态共保共建共享,实现优势互补、效益共享、经济共赢,达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流域生态良性循环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1.4.2.3 生态补偿与循环经济
人口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加之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滞后,使我国的资源和环境约束不断加大。为了有效缓解这种压力,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循环经济模式无疑是一种十分有效的途径。但是,循环经济既然作为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就必须遵循经济规律,以经济手段作为主要驱动力。否则,仅靠舆论宣传和政府号召是远远不够的。
资源环境成本外部性的存在,是推进循环经济动力不足的主要原因。由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需要较高的投入,所以在“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情况下,资源消耗型和环境污染型的经济增长成本通常要低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增长成本,因而使循环经济的驱动力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资源与环境价格太低,特别是存在公共资源和生态环境成本外部化。例如,某企业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江河,就把污水处理成本外部化了;煤炭价格中通常只包括开采成本和开发商利润,并未计入其环境成本(包括开采过程中对环境的损害和燃烧产生的CO2、SO2、粉尘、煤渣对环境的损害);电池价格中未计入废电池损害环境的成本;化肥、农药、农膜的价格中也未计入它们对水和土地造成污染的成本等,这些环境成本都被外部化了。所以,只有当资源消耗型和环境污染型的经济增长成本大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增长成本时,生产经营者才能产生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走循环经济之路的内在动力。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定价、有偿使用和外部成本内部化,并由此推进绿色GDP 核算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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