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水生态补偿,是指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修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或给其他利益主体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或补偿责任;由流域水生态效益的受益主体,按受益份额分担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成本;难以明确责任主体或受益主体的,由政府代表整个社会经济系统,通过公共财政予以补偿。所以,流域水生态补偿是指流域内从事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行为主体、享受水生态效益的行为主体、影响和损害生态系统现状的行为主体,按其投入、受益、损害的情况,分别获得成本补偿、支付生态成本、承担治理和修复责任的一种生态补偿机制。流域水生态补偿既有一般意义上的生态补偿的共性,又有其本身的特性。
11.2.2.1 补偿主体
流域水生态补偿主体可分为四个层次:
(1)政府和公共财政。在无法明确界定水生态效益的受益主体或生态系统的损害主体的情况下,由各级政府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公共财政体系对生态系统进行治理和修复,或者对生态系统保护和建设主体的公益性成本给予相应的补偿。
(2)可以明确界定的水生态效益受益主体,按受益比例补偿生态成本。
(3)可以明确界定的损害水生态系统的行为主体,按损害程度承担治理和修复责任。
(4)可以明确界定的对其他利益主体造成生态损害的行为主体,按损害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11.2.2.2 补偿客体
流域水生态补偿客体可分为三个层次:
(1)流域水生态系统,以国家授权的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机构为代表者和代言人。
(2)从事水生态系统保护和建设,并向其他区域和其他利益主体转移水生态效益的行为主体。(www.xing528.com)
(3)因其他行为主体的社会经济活动而受到水生态环境损害的利益主体。
11.2.2.3 补偿领域
由于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的多梯性,流域水生态补偿的领域界定在与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相关的社会经济活动。
11.2.2.4 补偿成本
水生态补偿成本应在综合考虑“自然成本”和“人类劳动成本”对水生态效益的贡献率,并在充分考虑补偿主体的实际承受能力或主、客体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11.2.2.5 补偿方式
公益性的或难以明确界定补偿主体的生态成本,以政府为主体、以公共财政为主渠道予以补偿。
可以明确界定补偿主体的生态成本,按市场机制予以补偿。但是,不论是“补偿”还是“赔偿”,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强制、被动和惩罚的性质,可能引发主客体之间的对立、对抗和利益冲突,不利于和谐流域、和谐社会的建设。
为了使生态补偿从被动向主动转变,从对立向对话转变,从强制向自愿转变,从惩罚向激励转变,从冲突向合作转变,建立生态共建、环境共保、资源共享、经济共赢的流域水生态共建共享机制,应是一种最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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