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改造自然过程中适应自然
防洪减灾工作要以建设适宜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环境,保障人民财产和经济社会的防洪安全为主要目标,提高防洪减灾能力。总结人类与洪水斗争的经验教训,防洪工程的建设也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由于人类控制洪水的能力总是有一定限度的,难以单纯依靠防洪工程完全消除洪水灾害,因此,防洪减灾工作中要正确处理改造自然与适应自然的关系,既要有效地控制洪水,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又要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适应洪水的特点并给洪水以出路,协调防洪与避洪的关系。在加强必要防洪建设的同时,要彻底扭转对水土资源的掠夺性开发,逐步减少和消除影响防洪安全的生产与消费行为,严格制止盲目围垦湖泊洼地、侵占行洪通道和调洪场所,以及在规划的蓄滞洪区内进行无序的开发等人为加大洪水风险的行为。
2.防洪减灾体系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防洪减灾体系建设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和防洪减灾体系的建设,要根据洪水特点以及防洪区的人口、经济发展状况、洪水风险程度以及治水措施的可行性,进行全流域统一协调、合理配置,并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防洪减灾工作既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同时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与建设也要考虑防洪的总体要求。要以流域为单元,按照流域总体利益最大的原则,合理确定不同时期、不同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以及防洪建设与管理的重点。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财力状况,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防洪建设,建立适应自然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防洪减灾体系。
3.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防洪减灾体系建设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要求,按照流域水系科学全面地进行。要妥善处理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城乡间、区域间的矛盾,综合协调防洪与排涝、局部与全局、近期与远期、一般与重点等各种关系。要把江河湖泊等自然水系、防洪保护对象以及各类防洪减灾措施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统筹协调,特别要防止在缺乏统筹安排的条件下,盲目竞相加高堤防,造成不断抬高江河洪水位的恶性循环。要坚持防洪与减灾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实行综合治理,最优化地确定各类防洪工程措施与非工程防洪措施及其组合,全面发挥防洪减灾体系的综合效益,保障重点地区的防洪安全,把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4.蓄泄兼筹、洪涝兼治
我国大部分江河洪水来势迅猛、洪水峰高量大,短时间内的洪水总量或洪峰流量常超过河道的正常泄洪能力。因此,要根据流域水系蓄滞和排泄洪水的条件和防洪保安的要求以及各类处理洪水措施的技术经济性,处理好江河洪涝水的蓄、滞、泄关系,结合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全局综合利益最大、洪水整体风险和损失最小为原则,合理确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综合措施,妥善安排流域和区域洪涝水出路。我国主要江河中下游平原地区除防洪问题十分突出外,涝灾也非常严重,洪涝灾害损失中涝灾占相当大的比例,往往出现“洪促涝发、涝助洪威”的情况,因此,在防洪减灾体系建设中要正确对待防洪和除涝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洪涝兼治,防洪既要为排涝创造条件,排涝也要符合流域防洪的总体要求。(www.xing528.com)
5.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防洪减灾工作应根据流域和区域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流域和区域防洪减灾工作的重点和对策措施,建设符合流域和区域特点的防洪减灾体系。要针对洪水特点及洪水风险的分布,按流域进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确保重点、兼顾一般,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合理确定保护对象的优先等级,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洪安全,兼顾一般保护区的防洪要求。防洪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要按轻重缓急,突出重点,优先安排一批事关全局和重点地区防洪安全的骨干工程建设。
6.统筹防洪与水资源综合利用及生态环境保护
我国大部分地区洪涝与干旱交替,先干旱后洪涝,洪涝后又干旱的情况时有发生。洪水既是水灾之源,又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兴利与除害结合,防洪与抗旱并举,统筹兼顾防治洪水与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统筹安排防洪减灾体系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体系的建设。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与其他水工程,既要符合防洪的要求,又要满足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努力增强对洪水处理和水资源调控的能力。
7.防洪建设与管理并重
防洪减灾工作要建设与管理并重。既要建立与完善具有较高标准的防洪工程体系,更要强化防洪管理,建设和完善现代防洪管理制度。要以预防为主,加强防洪区的风险管理,规范各类水事行为,建立防洪安全保障与风险规避机制;改革和完善防洪管理体制与机制;要通过技术创新,提高防洪减灾的科学技术水平,做到科学防洪,充分发挥工程设施和非工程防洪措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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