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步建立了大江大河防洪减灾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对大江大河进行了大规模治理,兴建水库、整治河道、加固堤防、开辟蓄滞洪区等,至1998 年首创了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组成的防洪体系。1998年长江、松花江大洪水后,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和决策,加强了大江大河防洪能力的建设。初步建立了大江大河防洪减灾体系,主要江河的防洪标准有了较大提高,基本控制了江河常遇洪水,战胜了多次特大洪水,取得了抗洪抢险减灾斗争的胜利。
2.初步建立了防洪管理体系
在总结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防洪管理的法规体系框架。现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和《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建立健全了各级分部门的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管理机构,形成了较完善的防汛抢险队伍与体系,由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协调有关力量,对防汛抢险进行统一指挥,对涉及防洪的水事活动进行管理。我国防御洪水、减轻洪涝灾害的活动已经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依法防洪和规范水事行为奠定了基础。在进行防洪工程建设的同时,加强了非工程防洪措施的建设,逐步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的防洪思路转变,建立了较完善的水文气象测报站网和防汛通信系统,全面开展了水情测报、水文预报、洪水调度及洪水管理等。
3.防洪减灾效益显著
1949 年以来,依靠兴建的防汛抗旱体系,我国战胜了多次大洪水和严重干旱,确保了大江大河、大中城市、重要交通铁路干线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城乡居民的生活生产用水,保障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按照2000年不变价格估算,1949~2005 年全国七大江河以及太湖流域防洪减灾的直接经济效益达3.4万亿元,是同期防洪投入资金的10 倍以上。1949 年以来,我国因洪涝死亡人口约27万人,年均死亡4832 人,而1931 年全国因水灾死亡的人数达40万人。从各年代统计情况分析,20世纪50年代洪涝灾害年均死亡8976 人,70年代5308人,80年代4332 人,90年代降至3744人,“十五”期间降为1537 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防洪效益和意义巨大。
随着对大江大河的治理,防洪标准的提高,江河决堤、洪水泛滥、肆意成灾的局面得到扭转,主要江河中下游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防洪减灾效益显著。据统计分析,1949~2005 年,我国七大江河及太湖流域防洪减淹耕地1.53 亿hm2(23 亿亩),平均每年减淹耕地273 万hm2 (4171 万亩)。按照每亩粮食产量250kg估算,累计减免粮食损失5.74亿t,年均减免粮食损失1043 万t。
人民治黄以来,曾经“三年两决口”的黄河中下游岁岁安澜,直接经济效益在3600亿元以上。20世纪90年代我国相继出现了几个大水年,其中1996 年全国防洪减灾效益4800亿元,1998 年达7200 亿元。黄河下游历史上曾是善决善徙的河道,1933 年黄河大水,下游南北大堤决口50 多处,洪水淹及24个县,85.3 万hm2耕地被淹,而近50多年来伏秋大汛岁岁安澜,据估算至少减少20多次决溢灾害,有效保护了黄淮海平原农业的稳定发展。
1931 年大洪水长江干堤决口300多处,长江中下游几乎全部受淹,淹没面积380万hm2。1998年洪水,长江干堤只有九江大堤一处决口,而且几天之内堵口成功,淹没总面积32.1 万hm2,且多为洲滩民垸,不到1931 年淹没面积的10%。当年长江流域农业生产仍然获得了较好收成。
通过科学调度,尽可能实现洪水资源化,以丰补歉,使枯季历时缩短,旱情减弱,不仅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也获得了一定的生态效益。
7.2.1.2 现状防洪能力
1.总体防洪能力
1998年长江、松花江大洪水后,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和决策,加强了大江大河防洪能力的建设。1998~2004 年,中央水利基建投资达2411 亿元,其中用于防洪建设的投资1607 亿元,占同期中央水利基建总投资的67%。至2005年底,全国累计建成江河堤防27.75 万km,其中达标堤防9.5 万km,保护人口5.4亿人,保护耕地6.6 亿亩。建成各类水库851 万座,总库容达5624亿m3,防洪库容近1000亿m3。当前大江大河主要河段已基本具备了防御1950 年以来最大洪水的能力。
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洪水风险不断提高,对防洪的要求越来越高,而防洪建设相对滞后,目前我国对大洪水和特大洪水的防御能力仍然较低。据统计,在我国七大江河约41 万km2的重点防洪保护区内,现状防洪标准低于20 年一遇的面积约占39.5%,标准为20~50年一遇的约占36.7%,50~100年一遇的约占19.3%,超过100年一遇的只有4.5%。若各流域发生历史上曾出现的流域性典型大洪水,仍将有约31.3 万km2的面积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淹没。
目前七大江河重点防洪保护区仍存在较大的洪灾风险,在约41 万km2的重点保护区中,约有26.2%的保护区面积为高度风险区,中度风险区面积约占保护区面积的48.1%,只有25.7%的保护区面积为低度风险区(其中仅有4.5%防洪保护区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以上)。说明我国总体防洪形势不容乐观。(www.xing528.com)
2.七大江河防洪能力
目前,长江初步形成了由水库、堤防、蓄滞洪区组成的防洪工程体系,特别是长江中下游3900 多km干流堤防已基本达到了规划的防洪标准,防洪能力明显增强。依靠堤防工程并合理使用分蓄洪区,荆江河段可防御40 年一遇的洪水,城陵矶、武汉、湖口附近区可防御1954年型洪水(最大30d洪峰流量约为200年一遇)。三峡工程发挥作用后,配合使用蓄滞洪区,荆江河段防洪标准超过100年一遇,城陵矶、武汉、湖口等河段可防御超过1954年量级的洪水。
1949 年以来,黄河中下游堤防经过4 次大规模的加高加固,修建了三门峡、陆浑、故县、小浪底等四座水库,开辟了东平湖等蓄滞洪区,形成了“上拦下排、两岸分滞”的防洪工程体系,防洪能力大大提高。在不考虑水库拦蓄及分滞洪区运用的情况下,堤防的防洪标准约10~20 年一遇;堤防、水库联合运用的防洪标准接近100年一遇;堤防、水库、东平湖滞洪区联合运用可防御花园口站22000m3/s 的洪水,重现期超过100年一遇。
淮河主要河段在不运用行蓄滞洪区的情况下,防洪标准现状为5~10年一遇;运用行蓄滞洪区后,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运用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后,防洪标准可达到100年一遇。
海河流域的永定河不运用小清河蓄滞洪区,主要河段防洪标准为50 年一遇;运用蓄滞洪区,可以防御100年一遇洪水。天津市区达到200年一遇防洪标准。从总体上讲,海河流域北系河流具备了防御1939 年型洪水能力,南系河流主要河段基本具备了防御1963 年型洪水能力。
松花江、辽河、珠江、太湖流域也基本具备了防御1949 年以来最大洪水的能力。
3.中小河流的防洪能力
我国江河众多,河流总长度达43 万km,是世界上河流最多的国家之一,其中长度在1000km以上的河流就有20多条。流域面积在100km2以上的河流有5 万多条,1000km2以上的河流有1500多条。中小河流一般河道比降大,洪水具有突发性、多发性和破坏性强的特点。我国约有70%的中小河流经常发生洪水灾害,往往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小河流几乎没有治理,来水即成灾。近50 年来,各地在中小河流陆续兴建了一些堤防,但除城市堤防外,大部分堤防标准较低。据评价,80%的中小河流防洪标准为5~10 年一遇,少量中小河流达到10~20 年一遇,中小河流城市段的防洪标准相对高一些,大部分达到了20~5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4.沿海重点地区防风暴潮能力
1949年以前,沿海地区几乎没有开展系统的防台风工作,海堤数量少,除钱塘江海塘工程比较完整,标准较高外,其余的海堤残破不全,标准很低。
1949年以来,沿海地区大力加强海堤建设,防御台风暴潮的能力不断增强。我国重点海堤的设计标准一般为防御50年一遇高潮位加12级台风。目前我国海堤总长度已达13718km,已建成达标海堤6906km,保护人口5831 万人,保护耕地5492 万亩,保护区内国内生产总值1.32万亿元。其中全国重点海堤8367km,已有5246km达标,占重点海堤总长的62.7%。
近几年在我国登陆台风的风力、降雨强度、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等项指标都是1949 年以来少见的,由于海堤标准和综合防御能力不断提高,通过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大大减少了人员伤亡。目前,我国防御台风灾害的综合能力有了根本性的提高,沿海重点地区已经基本具备防御12级台风的能力。
5.城市防洪能力
我国城市市区非农业人口超过200 万以上的城市目前防洪标准一般为100~500年一遇,其中北京、上海主城区可达500 年一遇,重庆、哈尔滨、南京、西安、成都、长春、大连等城市的防洪能力尚不足100 年一遇;全国尚有近40%的城市防洪能力不足20年一遇,地级以上城市中尚有近80%的城市未达到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其中,市区非农业人口超过100 万的城市约有79%未达到规划确定的标准,市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100万的城市约有81%未达到规划确定的标准。因此,总体上城市防洪能力仍然偏低。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原有城镇规模扩大,新的中小城镇的兴建,其中大多数城镇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时没有充分考虑防洪要求,存在很大的洪水灾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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