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研究者对网络利他行为概念的界定进行了探讨。危敏指出,网络利他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中发生的符合社会期望并对他人、群体或社会有益的行为,它与现实生活中的利他行为在本质上并无不同。王小璐和风笑天认为,网络利他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中所实施的将使他人获益且自身会有物质损失,又没有明显自私动机的自觉自愿行为。其中,“物质损失”是指助人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所花费的网络开销、时间精力,以及虚拟的网络货币等;“没有明显自私动机”主要是指不期望有来自外部的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但不排除自身因做了好事所获得的心理满足感、自我价值实现等内在奖励。彭庆红和樊富珉把网络利他行为界定为在网络环境中发生的将使他人受益而行动者本人又没有明显自私动机的自愿行为。郑显亮(2011)等认为,网络利他行为是指人们在网络环境中表现出来的有利于他人和社会,且不期望得到任何回报的自觉自愿行为(郑显亮、祝春兰等,2011)。郑显亮(2010)采用经典测量理论(CTT)、概化理论(GT)、项目功能差异分析(DIF)、结构方程模型(SEM)等多种心理测量理论和技术编制大学生网络利他行为量表(IABSU),认为其包含30个项目,共有4个因子,分别将其命名为网络支持、网络指导、网络分享和网络提醒。
可以看出,网络利他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网络利他行为要借助网络媒体,是在网络环境中表现出来的行为;②网络利他行为的目的是有益于他人;③网络利他行为是一种完全自愿的行为,它不是在外界压力的影响下做出的;④网络利他行为不期待任何形式的回报或奖励,但它不排除在做出利他行为后产生心理满足、愉悦感、成就感等内在奖赏;⑤网络利他行为者可能会有所损失,要在时间、精力、物质上付出一定的代价。(www.xing528.com)
有研究者指出,网络利他行为由于网络所特有的特点,而与现实中的利他行为还有不同,具体表现在:①表现形式的单一性;②利他者的主动性;③网络利他行为的延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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