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讲话中指出,做好网上舆论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创新改进网上宣传,运用网络传播规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时、度、效,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
互联网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把世界变成了“地球村”,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性。但是,这块“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同样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材料二:
有人想反动颠覆国家政权,利用网络鼓吹民族分裂恐怖主义。
结合材料一,简述网络发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0分)
网络发言权作为新媒体技术赋权的产物,打破了过去经营垄断的媒介发言权,赋予每个网络用户以发声的权利,话语平机的时代来临。但正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伴相生、不可分割的关系,网络用户在发言的同时也应当遵守相应的义务。网络发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下。
一、网络发言权利决定发言义务
法理学认为,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伴随的,往往一项新的权利的出现意味着权利主体同时需要遵守一定的义务,两者相伴相生。网络发言权是网络用户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但也无绝对的自由,网络用户同时需要遵守相应的义务,而这些义务即“媒介素养”:比如不传播谣言,不诽谤、侮辱他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义务。
二、网络发言义务保障发言权利
约翰·洛克曾言:“没有义务的地方,就没有权利”,义务不仅仅作为权力的衍生品,它还会反作用于权利,确保相应权利的顺利实施。在互联网中,若是肆意造谣,恶意抹黑、攻讦他人,恶意引导舆论,就有可能阻碍理性、真实声音的传达,也有可能会使得监管力度增强,反而不利于网络发言权利的保障。因此遵守网络发言义务也是在保障我们的网络发言权利可以顺利实施。
三、两者相伴而生,共消共长
媒介发言权从传统媒体时代到新媒体时代再到现在的社交媒体时代,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一个过程,而网络发言义务恰恰也是经历了相同的过程。网络发言权不存在的时候,相应义务也就无从谈起;早期互联网时代网络发言权受限,人们需要遵守的义务也就有限;而技术赋权的社交媒体时代,人们对应需要遵守的义务也就更多。由此可见,两者相伴相生,共消共长。
其实不仅仅是网络发言权,任何权利都有相应的义务,我们在网络环境中拥有自由发言的权利,但是也必须遵守相应的义务。唯有遵守好网络发言的义务,才能够更好地行使发言权利。
主编点评
这是一道稍微有点冷门的题目,谈网络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但是本身离不开我们对传播学,新媒体用户规范和媒介素养这些基础知识的运用。考生的答案可以说非常切题,也体现出了其知识积累的广度和深度。考生考场上如果遇到这种太偏的题目也不要太慌,冷静思考一下和所学知识的联系,灵活应对。
结合材料二,谈谈网络有害信息有哪些内容和传播形式。(10分)
网络有害信息的内容与传播形式如下:
一、内容形式
(一)谣言、假新闻
谣言即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在民间流传的信息,假新闻则是一种经过媒体机构报道的,不符合客观现实的新闻报道。这两种类型的共同点在于与客观事实有所出入,缺乏真实性,扰乱网民视听。
新闻工作者除了真实性这一最基本的规约,还有自己的一套伦理规约,即新闻职业道德,不遵循伦理道德的新闻报道,同样是有害的。比如说在某些灾难、战争的报道中忽略对受害者的人文关怀,一味地追求用户注意力,这样的报道不利于社会价值观的建设。
(三)情绪化信息
学者罗杰斯指出,信息的传递分为信息流与影响流,信息不仅仅传递其内容,人际传播中传播者对于该信息的价值、看法等影响也会一并被传递。在后真相时代,情绪成为事实的主导者,理性反而被悬置,这对网络治理提出挑战。
(四)企图分裂国家的信息(www.xing528.com)
有些境外势力、不法分子企图利用互联网鼓吹国家分裂,达成自己的政治目的,这类信息对于稳定的社会秩序有着极大的破坏。
二、传播形式
网络有害信息的传播形式与网络信息的传播形式无异,包括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基础形式的信息传播,以及通过暗示、隐喻、剪辑来传递的网络有害信息,比如网络邪典视频等。
结合上述材料,谈谈网络有害信息产生的原因和治理措施。(20分)
网络有害信息是指不符合网络相关管理规定的,不利于网络空间与社会秩序维护的网络信息的总称。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当下网络有害信息层出不穷,样态更是繁多。网络有害信息的产生原因可以从技术赋权、平台把关、生产者追求利益等方面来分析。
一、网络有害信息产生的原因
(一)技术赋权下的门槛降低,传播主体鱼龙混杂
传统媒体时代,媒介传播权掌控较为集中,相对可控且易管理,有害信息并没有当下如此猖獗。而新媒体的赋权效应给予每个用户以发声的权利,硬件技术的进步更是使传播准入门槛一降再降。鱼龙混杂的传播主体不易控制与规约,在法律法规还未完善的当下,网络有害信息泛滥。
(二)匿名机制下的责任分散,信息违法代价过低
相较于传统媒体时代作者实名、可溯源的发布机制,新媒体的前台匿名机制使得信息发布者责任分散,信息溯源困难加上“法不责众”的公众心理,降低了信息传播的违法代价,不够完善的法律法规在心理上给予信息违法者以生存的空间。
(三)把关缺失下的影响扩大,有害信息自由流窜
当下的新媒体时代,信息往往是通过中介平台到达用户,而中介平台(如社会化媒体平台,新闻资讯类平台)就承担起信息把关的责任。然而有一些媒体平台把关不力,没有尽到平台中介进行信息筛选的责任,放任网络有害信息肆意流窜。这也是有害信息传播的重要原因。
(四)利益追逐下的唯眼球论,生产主体别有用心
网络有害信息也分为故意和非故意两种,故意的有害信息往往伴随着传播者自身的利益,比如虚假营销信息代表了经济利益,而鼓吹分裂的有害信息则以政治目的为指向。在这些生产主体的别有用心下,网络有害信息便应运而生。
二、网络有害信息的治理措施
(一)完善外部法律法规,加大有害信息惩治力度
当下我国的互联网管理法规还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鱼龙混杂的网络传播主体由于匿名性机制的保护,抱有法不责众的思维,缺少法治思维。因此要想治理网络有害信息,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有害信息的惩治力度是重中之重。
(二)平台主体承担把关责任,减少有害信息扩散
作为信息中介的社会化媒体平台,不能仅仅凭借用户规模,以广告坐收渔利,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尽到把关义务。例如Facebook通过算法进行假新闻的筛查;腾讯推出的“较真”查证平台等。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网络有害信息的扩散。
(三)培养“怀疑性认知心理”,理性辨别有害信息
科瓦奇和罗森斯蒂尔在《新闻的十大基本原则》一书中提到“怀疑性认知心理”的概念,指出作为新闻的接收者,也应当理性、冷静地分析所接收到的信息,多方查证,而非一概接受。作为传播链条中重要一环的受众,对于网络有害信息所产生的效果有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媒介素养教育的普及是迫在眉睫的。
网络有害信息治理是互联网治理的重要阵地,对于营造天朗气清的互联网空间、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无论是作为外部力量的立法者、信息生产的传播者、中介把关的平台,以及信息终端的用户,都应当在各自的范畴提升自身,规避网络有害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
主编点评
网络治理类的题目也属于考查的大热门,在掌握好基本理论的同时要时刻留意社会政策的完善,特别是法律法规这方面的了解。考生的答案要点清晰,结构完整,很好地和专业知识点相结合,当然结尾如果能够再升华一下就更好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