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 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和对外出具公正数据的实验室,必须通过国家的(或地方的)计量认证考核。
5.0.2 计量认证的主要内容是:计量检定、测试仪器设备的性能;计量器具的工作环境;考核检测人员的素质;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5.0.3 部属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和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直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的实验室等的计量认证,可直接向部计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部计量主管部门统一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报,纳入全国计量认证计划。
5.0.4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国家计量认证计划,由水利部门的“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负责考核评审,并约请地方计量主管部门参加。即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G1021—90和《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计量认证考核规程》JJG(SL)1001—94,对申请计量认证的单位进行初查、预审及正式评审。评审合格后,由“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证,同意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公布检测机构的名称及检测的项目范围。
5.0.5 地方水利水电部门所属的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和为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实验室,其计量认证应向当地同级计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纳入地方计量认证计划。在进行计量认证时,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应约请“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参加评审考核。评审合格后由地方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www.xing528.com)
5.0.6 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和对外提供公正数据的实验室,需要增加检测项目时,应按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5.0.7 各级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和对外提供公正数据的实验室的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半年应申请复审,经复审合格者,可延长5年。
当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已满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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