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吾国地方教育官制之演成,为促新教育进步之重要分子。清光绪三十二年前之地方教育官制,为每省设有提督学政。提督学政之职务,为代礼部考试各省之士子,助以府州县之教官。一面由学部考查办理教育得力与否,故一省之教育官,提学使司实为之首。此次颁布地方教育官制之实行期为6年,后以各地方有自治会成立,情形为之一变。
吾国地方教育官制之演成,为促新教育进步之重要分子。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前之地方教育官制,为每省设有提督学政。雍正时所改之官职也。雍正前,仿明制名曰提学道。提督学政之职务,为代礼部考试各省之士子,助以府州县之教官。后新学发端,各省除学政教官外,间有设立学务处者,为兴办新学之用。
光绪三十二年(1906),因学部之奏请,遂颁布新地方教育官制,以代昔日之所谓学政者。各省设提学使司,由学部开单奏请简放,照各直省藩臬两司例,为督抚之属官,归其节制。一面由学部考查办理教育得力与否,故一省之教育官,提学使司实为之首。改学务处为学务公所,分为六课,每课设课长1人,副长1人,由提学使详派。又设议长1人,议绅4人,佐提学使参画学务。议长由督抚咨明学部奏派,议绅由提学使延聘。每省定视学6人,职务为监督指导本省教育之事,由提学使详请督抚札派。
各府厅州县之地方官,有督率兴学之责。设有劝学所,为本境学务之总汇。县视学1人,由提学使札派;地方每一学区,又有1劝学员,归地方官选派,以熟悉本地情形、热心教育之绅董为合格;以下则为各乡学董,学堂经费皆责成学董就地筹款,以维持经营之。(https://www.xing528.com)
此次颁布地方教育官制之实行期为6年,后以各地方有自治会成立,情形为之一变。凡关于教育行政之属府厅州县者,归自治会;城乡者,划入乡学联合会;以不能独立兴学之数乡,合而成乡学联合会,以利教育之进行。非若美国、加拿大之联合数农区,为增大教育效力所可比拟,但此次教育行政上之更改,仅限于自治会已成立之各地方而言,其未成立者照旧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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