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人的意识与无意识:审美体验中的渗透

人的意识与无意识:审美体验中的渗透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音乐经过听觉感官抵达人心,激起听众的情感,使听众沉浸在音乐的氛围中,从而产生对音乐的审美体验。柴可夫斯基的审美体验依照情感表达的相似组建起外在的音乐形式。音乐是审美主体在意识与无意识中对时间存在的体验,是流动的情感表现。审美主体经历审美体验,在审美体验的辅助下形成一定的“音乐形象”。而音乐形象为审美主体建构了具有冲击性的视觉形象,满足了我们对音乐的生理需求和审美需求。

人的意识与无意识:审美体验中的渗透

听众对音乐情感的体验过程是听众自我情感与音乐情感经由审美经验相交融发生共鸣的过程。音乐经过听觉感官抵达人心,激起听众的情感,使听众沉浸在音乐的氛围中,从而产生对音乐的审美体验。音乐出于人内心情感的表达需要而生发,同时也满足人内心情感的需要。音乐的审美体验是听众从自我内心情感出发,对音乐进行客观诠释,主动地体验音乐的价值。音乐的审美体验强调生命感,是带有强烈的情感色彩的心理活动。音乐的形象在听众的脑中成像,触发听众的感知,进而获得审美体验。

在音乐活动中,音乐的审美体验与情感表现出不同的作用,使得音乐产生了更为丰富的情感内涵。首先,在音乐创作中的作用。音乐创作是一种审美意识支配的创造性劳动。创作者把自我的情感认识外化成他者能够理解的形式。创作者的体验催生了创作欲望,使之借由审美经验进行创作,表达出内心的思想情感。例如,柴可夫斯基在《第四交响曲》中倾诉了对当时俄国的担忧与对俄国人民痛苦的体验。柴可夫斯基的审美体验依照情感表达的相似组建起外在的音乐形式。创作者常在无意识的情感状态下,把自我的审美体验转化为想象中的声音,再经审美经验的技巧向他者展示。其次,在音乐表演中的作用。表演者对原音乐进行感知,以审美经验作为基础形成感性认识。表演者的情感为音乐所引发,产生情感共鸣。情感记忆在无意识中与表演者的情感冲动共同发挥作用,建立一系列的意象。这就是表演者对音乐的意象和情感的建构。表演者在对音乐的理解基础上运用审美体验进行个性的音乐创造。例如,杨千嬅和黄耀明对《再见二丁目的》的演唱,在音乐的性格和效果上有明显的差异。因为两个歌手对歌曲的不同审美体验影响他们的二度创作态度,所以从不同倾向表现了空虚寂寞的悲哀。两人在对歌曲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特点和审美经验进行了二度创造。审美体验对表演者的创造性想象十分重要。音乐审美体验其实就是对音乐美的体验,来源于对音乐的形式和内涵的意识性理解。音乐审美主体对音乐的理解便是音乐审美体验的初现,这是感性的音乐感知,促使情感的产生。也就是说,因为这一次审美体验—对音乐的理解,人的自我意识觉醒产生了评价性倾向的情感—自我否定、自我怜悯等。审美体验的深浅程度决定了情感的强弱程度,也就是审美主体的情感强度。而审美主体对审美对象的理解和情感经由感性形式外化、明朗化,形成审美形象。当审美体验达到一定的深度时,审美形象能作为审美体验的自我意识和观念性的自我意识并存。在听到一首音乐时,我们可以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得出一种体验。我们听缓慢、如泣如诉的二胡独奏时,会引起我们哀伤、悲苦的情感体验;我们听欢快清脆的笛子时,会获得一种欢喜高兴的感情体验。这种从直觉中获得的情感体验是感性的,是对音乐的感性认识和初步认识。它经由审美经验的参与发展便会形成审美愉悦和审美情感。例如,对《二泉映月》的创作背景进行了解,可以在缓慢而不断的音调中想象与体验到悲凉又无奈的情感,进而领悟到当时社会底层人的心、声,具有社会进步意义的情感表现。

音乐的审美体验,情感除了因为感知、经验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还会因为审美个体所处的具体环境产生不同,并受该环境的意识形态、传统文化等影响。因而,不仅音乐审美体验带有个体、社会色彩,在对应的情感上也会有明显的表现。我国不同时期的音乐会与当时的社会主流情感是相对应的,如抗日战争时期的音乐以团结战斗的抗战决心和斗志为主要情感;改革开放以鼓舞人民接受新事物、用于挑战等为主要情感。作为时代的人为产物,音乐中的情感必然会带有一定的个人意识、社会意识和审美意识。个人意识的参与多样化了音乐中情感的可能性,丰富了审美体验;社会意识的渗透则会使音乐被赋予一定的社会功能而为人所用;而审美意识则会产生满足审美体验的审美价值。因为音乐是审美意识的表现形式,以音响为物质手段表现人的审美情感。音乐中的情感内容包含的美感因素,人们对此做出的审美体验在音乐的形象上反映出来。

音乐是审美主体在意识与无意识中对时间存在的体验,是流动的情感表现。音乐中的情感是依存于时间的,审美主体在其中感知到的情感是具有审美主体意识色彩的情感。前文中提到过,音乐中有未知的情感内容在内,它存在无意识区域,只有在某些体验情况中才会意识到它。通常我们所能感知的情感是被对象化的,具有一定的音乐形象。审美主体经历审美体验,在审美体验的辅助下形成一定的“音乐形象”。而音乐形象为审美主体建构了具有冲击性的视觉形象,满足了我们对音乐的生理需求和审美需求。音乐的形象并不是具体、真实的,而是一种依靠审美体验和审美经验建立起来的虚拟形象。这是音乐的听觉感官与视觉感官的通感的效果。车尔尼雪夫斯基也说过:“美感是听觉、视觉不可分离地结合在一起的,离开听觉,视觉是不能设想的。”审美主体的听觉感官所接受到的信息在审美经验的指导下完成虚拟的形象,与视觉形象是相似的。因为审美主体在音乐中可以感受到音乐形象与音乐氛围,获得直观的情感冲击。音乐也正是通过情感表现音乐的情感内容而达到人音共鸣。在文学、图像中,也会有这种情感的产生,会丰富审美主体的审美体验,加深审美情感。音乐是在时间中生成完成的,这种通感所产生的时效性相对长且流畅,所以比文学等语义性艺术形式更有生命力。音乐不是再现艺术,它无法再现事物,在形象的表现力上会相对抽象,也正因为形象的不固定,使得对音乐的想象更为丰富、微妙。而且音乐与再现性艺术的再现理念有所不同,它可以再现情感、意志。同时,因为音乐以非物质性形态存在,更易为接受者接受,所以音乐对人的情感、灵魂的影响更大。(www.xing528.com)

音乐能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是音乐美感在起作用,它使人们在精神上得到愉悦,获得一种美的享受。通过音乐美作用于听众的感官和心灵,激发人的情感,给人以感染,使人对美好的和崇高的事物产生一种赞美、喜爱、同情的情感,对丑恶的和卑下的事物产生一种鄙视、嘲笑、憎恶的情感,从而使人们在精神上得到一种特殊的享受。

综上所述,音乐是人类灿烂文化中的一部分,是人类抒发情感的方式。虽然音乐是人类为表达而创作的,但是人类并不能完全解释音乐的意义,也无法完全诠释音乐中的内容。音乐像人一样,有些情况之下是无法被解释的,尤其是情感。这些不可解释部分是音乐意义的组成部分,也是音乐产生更多的解读可能的原因,能与更多人达到共通、共鸣。而音乐的魅力正是在于它存在的不可解释给予人类的情感更多的体验与享受。音乐参与者在音乐活动中的情感变化是论述音乐与情感的关系的难点。因为音乐与情感都处于流动变化之中,要寻得二者的相交或者并行之处才可以建立探讨的可能,所需要特定的个体的全方位分析才可以进行阐释的。

人们喜欢音乐并不是因为音乐可表达情感而已,而是在音乐中体验到美的愉悦。音乐,由情而起,用音乐的形式诉情,在音乐的形式中与人共情。音乐传情达志都是在音乐的形式上完成的,音乐的形式是音乐美的生存载体。笔者在本书中描述音乐的内容—占领心灵的情感,阐述情感是音乐永恒的内驱力,是音乐美的一部分。但是,这并不是否认音乐形式不属于音乐美的一部分。音乐美并不是情感或者形式其中一个就足以完成的,而是音乐形式与音乐内容高度统一的结果。音乐的形式中蕴含着音乐的内容,音乐的内容表现于音乐形式,音乐的情感与形式是融合在一起的,以形式与内容的表现为音乐的价值。听众在流动的音符中聆听音乐中的心灵启示,感受音乐世界中的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