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获得愉悦的音乐娱乐
人们在很早之前就知晓通过一定的形式愉悦自己或者他人。娱乐可以是个体行为,也可以是群体行为。人在不断地发现、开发可以娱乐的事物,如音乐、舞蹈、绘画等。事实上,艺术的功能中都包括娱乐,甚至是最初功能之一。
在不同的音乐起源说中均可见一定的娱乐痕迹,以音乐使自我或者他人获得情绪情感的愉悦。模仿说认为人对声音的模仿是为给听觉以享受。鲁迅谈劳动说时指出:“劳动时一面工作,一面唱歌,可以忘却劳苦。”可见,音乐使人消除疲劳,摆脱不愉快。亚里士多德说过:“消遣是为着休息,休息当然是愉快的,因为它可以消除劳苦工作所产生的困倦。精神方面的享受是大家公认为不仅含有美的因素,而且含有愉快的因素,幸福正在于这两个因素的结合,大家都承认音乐是一种最愉快的东西,人们聚会娱乐时,总是要弄音乐,这是很有道理的,它的确使人心旷神怡。”音乐可以使个人获得欢快,也可以使众人得到快乐。音乐表演是最直接可以使多个人同时消费音乐的娱乐功能的行为。音乐直接给人以愉快的反应或者通过宣泄不愉快后进入愉悦的状态,使人获得精神的满足。因而,人对音乐的目的一般都是以娱乐在先,继而获得情感、生理的愉悦后才会生发出对其他的需要。音乐的治疗也可以说是一定程度上的娱乐。听众自身的情感、心理体验投射到音乐活动中,释放负面情绪,减轻心理圧力,激发人的正能量。很多人在音乐娱乐中确实能缓解紧绷的情绪与心理压力,并丰富和充实了生活,得到惬意和快乐。
音乐的娱乐功能中受到获娱者(听众)和施娱者(表演者)之间在音乐中的关系影响。这是一组解读与被解读的关系。如果二者是良好通达的关系,那将会上升娱乐功能的强度。如果出现误读,那么将达不到表演者预期的效果。但是,获娱者自以为是的解读而曲解音乐得到欢愉的情况时常发生。他们并不在意音乐的真正面目如何,他们是凭着快感的获得去虚构音乐的面目。如此看来,音乐只是他们寻找快感,获得生理舒畅、愉悦和一种自以为是的情感满足。就如很多人在不理解什么是摇滚音乐的情况下,很喜欢摇滚音乐,乐于置身其中。他们只要享受大胆的形式、肆意的宣泄、强烈的表达所带来的疯狂,不问也不明白摇滚背后的灵魂。于他们而言,摇滚够嗨、够刺激就可以了。他们只要一种生理上的愉悦、兴奋全身的感觉。当然,不排除部分摇滚音乐者也是与这些“很多人”一样,把摇滚音乐当成玩具。
而今,音乐的娱乐功能被不断地放大化,有要成为音乐的最大功能之势。实际上,音乐被更广泛地生产、消费,并不是生理快感和情绪释放的满足就能完成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人在音乐中得到存在感和美的享受。音乐妙用了音乐表达情感的特性以取悦听众,使听众的需要获得满足,且给以审美快感和美感。
(二)来自音乐情感的认知
音乐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是人类文化的重要载体,是社会文明的重要部分。音乐可以作为一种十分有利的工具来塑造人性、刻画社会。音乐“能够决定和引导社会、政治、经济、语言、宗教等其他人类行为”。音乐从不同角度反映了社会生活、社会关系,也反映了人的思想情感,听众通过音乐可以更深入地认识社会生活。而在现代科技的推动下,不同的音乐的交流越来越多,音乐的接受面也越来越大。音乐所蕴藏的信息量也越来越多,交换也越来越频繁。可以说,音乐背负着文明的传承、发展。它在潜移默化中拓展了人们的认知,提升了思想水平,提高评判审美能力,并使听众在潜移默化中陶冶性情、净化灵魂。
音乐不能描绘具体的事物,却可以记录转瞬即逝的一些感知和印象。这些感知存在于音乐的形式、情感中。人们通过音乐认知自我和自我以外的世界。情感与音乐的元素、形式是共生的,同时音乐也是情感的寄生之所。音乐的情感外化表现在流动的音乐中,也被符号化在曲谱之上。
音乐的创作是创作者的认知记录,是其对自我、他人、自然、社会、文化等感受的集成。他们用音乐告知他人自己的经验,唤醒听众相似的认知体验。其中,他们更希望自己的思想感情获得认同与尊重。画家用线条色彩表现思想,诗人用文字语言表现思想情感,而音乐家用音乐语言来表现思想情感。正像莫扎特说的:“我不能用诗句或画色来表现我的思想感情,因为我不是诗人,也不是画家,但我能用声音来表现我的思想感情,因为我是音乐家。”音乐没有直观视觉形象,是用声音对音乐的内涵进行描述。音乐在声音中通过联想和想象经个人体验的加工下建立起虚幻的形象,给人描述了似真的形象,使人在此得到认知。当然,有歌词的音乐是更易树立形象的为人所认知。因为歌词表达比声音明确易懂,可获得更多的形象元素,可以最大限度地将音乐艺术具体化,使创作者相对详细地表达内容情感,而听众得到生动且相当准确的印象。音乐的流传可以让听众获取歌曲中的信息,扩大听众的认识范围。例如,美国心灵蒙蔽合唱团的《达尔文》科普了进化论,且透过进化论的概念探讨人类进化过程中信念及信仰的意义。音乐的很多作用都是通过表现自身和抒发自我情感以激发他人的情感而达到“相知”的境况。
音乐作为一种表达情感的客观存在,对现实有写照作用。创作者在创作音乐的时候就是对自己情感和自己所见、所处的现实的表现。音乐不仅符合情绪产生的生理性和情感状态的需要,同时也融入了个人体验、经历和环境的因素在内。音乐之中的情感也是对当时创作者状况的一种反映,具有特殊性和对象性。在欣赏音乐之时,听众与创作者达到情感共通,加之个人体验和联想,想象的共同作用是可以窥见创作者一些认知的。若是听众的个人文化、音乐素养和社会环境与创作者当时的情况相似,那么所获得的情感共鸣更强烈,所见认知也更多。音乐“在不断变化的演出中构建和再构建”,它所被赋予的情感、内容也会表现为“构建和再构建”,但是并不会因为这个前进的过程而抹去音乐的所有印记,音乐始终会带有变化过程中各阶段的痕迹。加之,地域造成了人类的认知观在一些社会性因素中有明显的个性和定式,包括民族、文化,政治、语言、宗教等因素。这些东西都被包含在音乐之中,也成了音乐中可被他人认知的内容。因此,人们可以循着音乐认识时代精神、历史和“外面的世界”。也因为这些因素的作用,引发了对音乐认知的差异和情感体验的不同。人们可以通过音乐获悉另外一些东西,却受到自身体验、认知的局限,出现与音乐所原有的东西产生偏差甚至是不解的认知。音乐与文化的联系是密不可分的,文化存在音乐的骨里,也化为音乐的血中。创作者把文化融入创作中,形成具有内涵的音乐,这也是创作者凭借音乐再次对文化的认知。
音乐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会有不相同的解读,甚至可能会出现大相径庭的意义。如小提琴曲《梁祝》,中华文化背景下的人是可理解明白其中的故事和情感的。西方人在没有乐曲解释的情况下可以投身享受乐曲,却不会因为音乐讲述的爱情而感动。但若是从文化上互补这一部分的认知,就可能会弥补这片在音乐情感上的空白。脱离文化背景谈音乐解读和音乐的情感是不切实际的。政治因素是带有强制性的因素,因为它会对创作者的创作进行约制,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听众会对音乐表现带政治色彩的情感。(www.xing528.com)
尽管音乐是超越语言的表达,但语言对音乐作用是极为重要的。不同的语言有不同的语音习惯,对音乐的敏感度也会出现不同的表达习惯。如日语歌曲的声调在音拍与音拍之间体现,单个音拍不能构成声调。而汉语是曲线声调,高低变化在一个音节内完成。所以,日本歌曲的音调走势体现了日语的声调性质,中文歌曲也是一样的。听众面对不同语言的音乐时会感受到其不同带来的异域感,亦可知晓其语言习惯的一二。
由此可见,音乐是声音在其他认知记忆的帮助下完成了音乐形象,并以此更为生动地进行自我推广与被消费。音乐与音乐范围外的因素可以丰富音乐参与者的认知、情感体验,他们个体的差异在对待音乐上的态度会有差异表现。音乐的认知会影响人的行为活动,反映、作用到一定的现实关系中。
(三)教育功能中的情感
这里的音乐“教育”不是指音乐技巧的教授,而是指音乐在表达情感的时候更新人的认知、观念,丰富人的个人体验,引导人的性情发展,进而对人的行为生活产生作用,也作用于人的精神生活。不可否认,音乐技巧的教授,可以给以更理智、更准确的情感表达指导,但那是相对小范围的,此处论述的是音乐在普遍意义上的教育。音乐教育就是为通过音乐的途径影响人的身心活动以达成社会性的目的。正如孔子所说的:“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同时,也在于“立人”。因为音乐可以对人的情感和认知有影响,所以根据音乐中可循的规律以情动人去引导、约束人的行为思想。教育本身是有一定目的性的,音乐教育就是把音乐的不确定性给定性化、规范化和道德化,给听众输入或者培育期望中的思想情感,达到预期的目的效果。其中较为明显地表现在政治教化和道德教化上。这二者都是通过音乐对人的浸润,变化人的性情和行为而发生作用的,但前者是目的明确、相对具体的、功利的教化,后者是引导人向正面情绪和行为的泛性教化。同时,音乐的美育对人的审美观念的作用是不容忽略的,这是音乐教育功能中极其重要的一项。
音乐的教育功能放大创作者投放在音乐中的正面、肯定的思想情感,影响、接受他人的认识、情感,引导接受者从情感、思想上正向地提高。例如,公益性歌曲《和你一样》激励人们要坚强,要善良待人;《感恩的心》就是以音乐的形式进行感恩教育;歌曲《我的中国心》在海外的表演场合令海外游子热血沸腾,心潮澎湃,对祖国的深情和向往之情不能自已,爱国之情满溢胸膛。寓教于乐是艺术发挥道德教化功用的最明显表现。思想道德教化摆脱枯燥的说教模式,寄身在有生气的、活的音乐中,通过表情达意与接受者发生情感接触,震撼接受者的心灵,渗透、影响接受者的情感、思想、道德观念。音乐教化的典型就是学校的音乐教育。音乐教育中的音乐在一定程度上包含道德教育成分。例如,歌曲《一分钱》把拾金不昧的美德融在活泼、稚气的旋律中;革命歌曲《义勇军进行曲》《解放区的天》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唤起学生的责任感和对祖国热爱之情。
音乐能给人以动听的声音,感化人心,使人去恶从善,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教育手段。作为道德教化的音乐,是已经被筛选过的音乐,是为了修正、引导人的道德观走向预设的方向。此时的音乐强调道德性,轻视情感的释放,缺失人性的自由表达。前文说过,人对音乐的感知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预设情感的灌输会干预人对音乐做出真实的反应。一旦这种道德性的预设情感成为情感记忆,对此后的感知也是有影响的,这是一个不终止的链条。如此一来,人的主观性会被瓜分,人的本真也会被掩盖,这有违音乐“生于人心者”的本质。因此,在音乐教育中,我们不能只注重音乐的社会性,还应该重视音乐的艺术性。音乐的艺术性以“美”为代表,所以音乐的美育应该与道德教育处在同一水平之上。
教育,即是“立人”,应是为人的更好发展与提升能力的过程。这应该尊重人的本性,以人的发展为宗旨。相比而言,美育比德育是更符合这个教育理念的教育。美育是一种感性的教育方式,通过不断地刺激、感知,从而逐渐唤醒人对美的欲望和本能,并为它们提供生长空间,让它们自由充分地抒发、表现。美育是用美的事物感动人,激发审美者的情绪情感,并且潜移默化地顺应美的事物所倡导的审美理想去实践,从而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培养感受美、认识美、鉴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席勒在《美育书简》中首次在美学史上提出较系统的美育理论。他主张通过美育来培养理想的人、完美的人、全面和谐发展的人。他突破了过去单纯把美育作为道德教育的特殊方式或补充手段的狭隘观点,把美育提到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高度来认识。美育是尊重人的发展的教育,尤其体现在对人的情感的态度上。美育顺应人的情感需要,在美的事物中引发内在的美好情感,并不会强加一些情感。蔡元培提出,“以美育代宗教”是为使国人的感情不受污染和刺激,使其受艺术熏陶而纯正,满足人性发展的内在需要。苏霍姆林斯基说过:“音乐教育—不是培养音乐家,首先是培养人。”音乐美育作为美育重要的一部分,它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发展。先人们在发挥音乐的教育作用时已隐约意识到音乐的美,但是并未认识到音乐审美教育的重要性,以致形成了重德轻美的音乐教育局面。“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尽管孔子对“闻之三月不知肉味”的《韶》给出了“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的评价,但是他特别强调音乐中的“善”作为礼乐之器实施道德教化,对音乐的美终止于一声感叹。这就是儒家“礼乐文明”中音乐的审美教育所遭受的待遇。从社会安定的层面而言,儒家的音乐教育是积极有效的;但就审美而言,儒家的音乐教育观对后世的音乐教育留下了深远的负面影响。儒家以教化为中心的音乐教育是以培养遵从“礼”的人为目的的,而不是以审美功能为目的。道家把音乐作为修身养性的方式,目的在修道。二者都是把音乐作为工具,而不是作为审美的最终目的,都没有真正意识到音乐审美教育的意义。
音乐美育以审美对象来激发人的审美情感,进而提高人的审美素养和人生趣味。音乐美育的特质就是情感审美—以情感人、以美育人。在音乐实践活动中,音乐引导、培养听众的审美能力,从中感知音乐所表现的情绪,并产生心灵上的共鸣,产生美感,获得审美愉悦。音乐是创作者表现美好的事物、真挚的感情和高尚的人格等的特殊形式。听众在音乐中与创作者可以获得情感共鸣,达到心灵的沟通,从而激发和强化听众同样的美好情感。音乐能培养人在自然、社会、人的心灵与情感世界发现美的东西,欣赏、理解、感悟美的心灵、情趣,进而进行审美创造。正像柏拉图所说:“音乐教育比起其他教育都重要得多……受过这种良好的音乐教育的人,可以很敏捷地看出一切艺术作品和自然事物的丑陋,很正确地加以厌弃;但是一看到美的东西,他就会赞赏它们,很快地把它们吸收到心灵里,作为滋养,因此自己性格也变成高尚优美。”音乐美育是把社会理性转化为生动,直观的感性形式,激发人的情感,使人的审美认识,情感上升到较高境界,并陶冶情操、启迪灵魂。
音乐是表达情感的艺术,情感是音乐的特性之一。音乐教育正是发挥了音乐的潜移默化影响着人们的情绪、情感、情操及性格的特性,丰富人的认知,陶冶人的道德情操,提升审美素养,从而达到社会和谐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目的。音乐教育中的情感既不是纯生理性的刺激和心理上的喜怒哀乐,也不是纯个人的自我表现,而是有社会性的内容和具有思想倾向的情感,它具有一定的认知和道德力量,作用反映在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上。音乐美育是既有道德教化又有审美的教育方式,这由音乐是审美的本质所决定的。换而言之,音乐的教育是审美对象唤醒审美主体的情感,审美主体获得审美愉悦并提升审美能力和审美趣味,满足审美需要的过程。这也是一个发现美、认识美、享受美和创造美的审美过程。音乐审美是最高层次的听觉艺术审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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