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是否表现情感”一直是人们争论不休的音乐美学问题之一。关于这个问题有以下两种基本回答:一种是肯定音乐表现情感。持有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是中国古代儒家音乐理论著作《乐记》。《乐记》中说:“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乐记》认为音乐通过“形于动静”表达情感。情感表现在乐音的动静变化中,“声音动静,性术之变尽于此矣”。西方近代浪漫派音乐家和音乐理论家都认为音乐表现情感。美学家苏珊·朗格提出了“艺术是人类情感符号的创造”的定义。黑格尔也认为:“音乐运用和声和乐曲运动去表现原已选定的内容以及这内容所能引起的情感”“主体和情感的内在意义”正是原已选定的内容。另一种回答否认音乐表现情感。中国古代音乐理论家嵇康在《声无哀乐论》提出:“音声有自然之和,而无系于人情,克谐之音,成于金石,至和之声,得于管弦也”“声音自当以善恶为主,则无关于哀乐;哀乐自当以感情而后发,则无系于声音”。音乐理论自律论的代表人物汉斯立克在《论音乐的美—音乐美学的修改刍议》写道:“音乐的内容就是乐音的运动形式,‘情感的表现’不是‘音乐的内容’,音乐不描写任何情感,以及不描写确定的情感,也不描写不确定的情感。”就音乐与情感的关系而言,《乐记》中提出的“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和“形于动静”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较大的认同度。
笔者的态度和观点与肯定“音乐表现情感”一派是一致的,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满足自我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体验。也就是说,人与客观事物之间都会有情感关系存在。音乐作为人类创造出来的产物,避免不了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情感渗透。而且音乐是人为表达情感而创造出来的艺术,人的情感被包容在音乐中的。由此可知,音乐与情感并非“明为二物”,而是音乐包含人的情感,隐含在音乐的形式中。音乐情感的来源、内容是探讨音乐如何表达情感的关键。笔者从音乐参与者的角度论述音乐情感来源和内容,依照音乐的生成流程把音乐参与者分为音乐创作者和音乐消费者,其中,音乐创作者包括初始创作者(作曲者、作词者)、二度创作者(演奏者、演唱者)。(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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