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方以类聚”之“方”到底该如何理解呢?我们不妨再看一下高亨先生《周易大传今注》中的训释:“亨按:方当作人,篆文人作,方作,形似而误。人有异类,各以其类相聚。”其“附考”云:“‘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吉凶生矣。’《集解》引《九家易》曰:‘方,道也。’乃谓‘方’指人之道术,不切。《礼记·乐记》曰:‘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则性命不同矣。’”郑注:“方谓行虫也。物为殖生者也。’古人称动物为虫。殖读为植。然则郑玄认为‘方’是动物,‘物’是植物。依《乐记》,‘方’与‘物’皆有性命,则‘方’亦物类,其义甚明,非方术之‘方’也。但郑玄释‘方’为动物,不见古书,亦不可从也。余谓《系辞》与《乐记》之‘方’皆当作‘人’。古文人作,方作,形相似,故误。人以类聚,得其类则吉,失其类则凶。物以群分,得其群则吉,失其群则凶。故《系辞》曰:‘吉凶生矣。’人以类聚,物以群分,乃以其性命不同,故《乐记》曰:‘则性命不同矣。’”[1]高亨先生在《周易》训诂方面的成就人人皆知,他研究《周易》的著作成为二十世纪最有创见的成果之一,在上面一段训诂中,高亨先生认为“方以类聚”中的“方”是一个传抄过程中的误字,本来应该是“人以类聚”的,可是因为在古文字中“人”字和“方”字的写法在外形上很相似,所以二者就相互混淆,“人”便被写作“方”了。之所以把高先生的这种说法详细地列举出来,是因为在诸家对“方以类聚”之“方”的解释中,只有高亨先生的这种解释较为合理可信。
高亨先生参证诸说,并用《礼记·乐记》的同文相较,从古文字角度释“方”为“人”,其义较以上诸说为妥。但是高先生所用古文字这一说法,较为武断,仅仅是通过自己的猜测来立论,并没有文献方面的先例来证明。《礼记·乐记》一篇,成书甚晚,考其“方以类聚,物以群分”一段,措辞用义颇似抄袭《周易》中的《系辞》。按照高亨先生的推论,是《系辞》在传抄过程中先把“人”误写作“方”,《礼记·乐记》在引用这一段的过程中又从之而误,未加更正。否则,恐怕不会有如此巧合,先是《系辞》误“人”为“方”,而后《乐记》又原封不动因袭了这个错误。即使这样,考《周易》经传涉及“人”“方”二字之处甚多,何以独‘方以类聚’之“方”乃“人”之误呢?况且在先秦文献中,此种例证怕未再见。但是,高亨先生的论证虽似嫌武断,然其训“方”为人,于义为近,合之上下文,义理昭然而畅。但高亨先生之说未尽善美。
“方以类聚”之“方”应训为邦国、社会或世俗组织,其引申义方为人,高亨先生直接用引申义,是考虑到“方”与“物”相对待而言,至于推测“人”字误写作“方”字,则不妥当。我们认为“方”的引申义为人,那么这种训释从何而来呢?因为《易传》的成书,目前较为普遍的看法是在战国时代,那么对其用语的训释,自当从同时代文献中寻找出路。这一时期较有代表性的文献有《论语》《庄子》和《易传》等,因此,我们不妨从这些文献中考察一下“方”字的用法和字义。《论语·尧曰》中有句话:“朕躬有罪,无以万方;万方有罪,罪在朕躬。”杨伯峻先生在《论语译注》所附的《论语词典》中把这句话中的“方”解释为国家,即邦国之意。《庄子·大宗师》中也有一句含有“方”字用法的话:“孔子曰:‘彼,游方之外者也;而丘,游方之内者也。’”陈鼓应先生在《庄子今注今译》中把“方之外”解释为:“方域之外;形容超脱礼教之外,不受礼教的束缚。”[2]“方”即方域,指国家、社会、世俗。另外,冯友兰先生在《中国哲学简史》中则将“方”直接解释为“社会”,意思较为明确。[3]《辞源》则将“方内”“方外”分为二词,释“方内”云:“犹言世俗。”则“方”即世俗,“内”“外”二字不必释可知。这种用法,《周易》本书亦有,比如《观》卦《象辞》曰:“风行地上,观;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周振甫先生在《周易译注》中释“省方”为“巡视邦国”,与《辞源》所释“方”义正同。《汉语大字典》释“方”中有“殷、周称邦之辞”一项,即举《观》卦此例。按《观》卦之“方”犹《论语·尧曰》“万方”之“方”。另如《既济》卦九三爻辞“高宗伐鬼方”、《未济》卦九四爻辞“震用伐鬼方”之“方”,亦邦国之意,“鬼方”合称,以示邦国之别,因鬼方是众邦国之一。《史记·乐书》中有一段文字,与《礼记·乐记》及《系辞》此段大致相同,其中对于“方以类聚,物以群分”一句,龚浩康等注云:“方,解释不一,以指不同种族的人一说为妥。”[4]这种解释已经揭示了“方以类聚”中“方”字的真实意旨。由以上例证可知,“方”有邦国、社会、世俗、组织之义,不必赘言。这种意思仍由“方”的早期含义引申而来。《说文解字》释“方”曰:“并船也。”因此,“方”又可以引申为并。《仪礼·乡射礼》:“不方足。”“方足”犹“并足”也。“方”既有并之义,则人与人相并而形成之邦国、社会,亦可称“方”,其义一也。另外,从音韵学角度来看,在上古音中,“方”字为阳韵,帮纽;“邦”字为江韵,帮纽。二者属同纽字,而其韵阳、江又为同一辙,故二字其义可通,“方”犹“邦”也。因此,“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吉凶生矣”便可晓畅而释,即“人以类相聚合(成为社会、邦国、组织),万物以不同之群属而有分别,由此生出吉与凶不同的结果”。因两句属对文,以人为代表的社会、邦国是与除人之外的万物相对待而言,只有这样才可以称得上为类别相当。
上述人与物的对待用法在先秦文献中亦常见,如孟子曰:“万物皆备于我”(《孟子·尽心上》),《中庸》云:“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庄子·天下》:“爱人利物之谓仁”等,同时代之文献皆“人”与“物”相对待。《荀子·劝学》篇亦云:“草木畴生,禽兽群焉,物各从其类也。”则明确指出“物”指的就是“草木”和“禽兽”,也就是动物和植物,“物各从其类也”也就是《易传》所说的“物以群分”的思想,那么和“物”相对应的“方”就只能是“人”了;《荀子·劝学》篇又云:“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则亦直接把作为“人”的“君子”和“物”对应起来。以上各种文献亦可佐证“方”的释义就是“人”。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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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1998年版,第408页。
[2]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上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95页。
[3]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
[4]王利器:《史记注译》(第二册),三秦出版社,1980年版,第8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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