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来说,第一个“方”字即“方以类聚,物以群分”之“方”虽以对文形式出现,但却远较其他三个“方”字难训。前人对这个字的训解大致可以归纳为四类:
训“方”为“道”。唐人李鼎祚《周易集解》、孔颖达《周易正义》、清人孙星衍《周易集解》和今人台湾徐芹庭《细说易经》等主此说。
训“方”为“四方”之“方”或“方所”。近人尚秉和《周易尚氏学》、徐志锐《周易大传新注》《易传今译》等均主此说。
训“方”为“事情所向”。朱熹《周易本义》、清人陈梦雷《周易浅述》和今人周振甫《周易译注》等主此说。(www.xing528.com)
训“方”为“意识观念”。黄寿祺和张善文先生的《周易译注》主此说。
以上四种较为常见的解释到底是否正确呢?我们不妨对它们一一进行分析。如第一种解释将“方”训为“道”,那么我们由两句对文句式可知,“方”与“物”应该是对等的两种事物,而若以此解,“道”与“物”恐非可并列之类,且放入句中释读,上下文不畅,过于牵强,所以我们觉得这种解释在理解义理方面最令人莫名其妙,故不取;第二种解释将“方”训为“四方”之“方”,像徐志锐先生的《易传今译》中译“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吉凶生矣”为“四方之物以类相聚以群相分,生出吉凶之辞”,明显是用互文句式译法,按互文见义惯例,“方”与“物”应为一类,功用、地位相当,今释为“四方”之“方”,显系以“方”修饰“物”,处于从属地位了,文句虽顺,与句子结构不合,亦不合原意,故亦不取;第三种解释将“方”训为“事情所向”,显系“方向”之“方”的引申,然而所训含糊,于原文甚牵强不通,不取;第四种解释将“方”训为“意识观念”,在黄寿褀和张善文先生的大著中虽然考虑了对文句式,因此把“方”解释为“意识观念”以与具体事物相对待,但抽象的“意识观念”似乎很难有一个“类”的标准,尽管这种解释是“据诸家说”综合而得,但并无古例,于义于例,均恐不妥。所以,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以上四种说法均不符合《系辞》的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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