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故调查,原始资料收集的基础上,应按下列要求认真做好事故的分析、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如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故障隐患或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安全用具缺少或有缺陷;生产场地环境不良;误操作、违章操作、监视调整不当;物体存放不当;工作中忽视安全,对设备维护不当,使用不安全设备、工具等。
“事故发生、扩大的间接原因”是指直接原因以外的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如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设计、制造、施工安装上有缺陷或有隐患,教育培训不够,事故隐患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不力等。
(2)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
“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过失和失职(如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保护、自动装置和设施,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发展,在事故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次要责任”是指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安排、布置不严密,未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展。
“扩大责任”是指由于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的布置、安排不当或发生事故过程中处置不当等,导致了事故的扩大和发展。
“领导责任”是指各级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因工作计划和安排、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不落实,督促、检查、指导不够,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不力,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等,导致或影响了事故的发生、发展。根据对事故责任的分析,领导责任一般可分为主要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
(3)发供电设备投产后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由上述单位造成的责任事故,都应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事故责任。
(4)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www.xing528.com)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5)提出防范措施。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6)提出人员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7)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对上述情况的有关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9)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