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认识到媒体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公权力”,并否定了媒体在此范畴内的自律和伦理主体性时,是否可以在更高层面上指出,涵盖媒体和当前社会各种机构(政府、法律体系和企业)的公权力存在自律问题?如果权力本身成为某种具体的行为主体(看看当前中国社会的强大存在和行为能量),它就可能存在某种自律问题。
但是一个唯一存在实体会需要自律吗?
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权力行动者不过是个体所构成的行动体,他们经由各种交互行为构成巨大的行动体。在这个理解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真正讨论每种权力的自我与自律问题。
也就是说,媒体所谓的公权力不能仅仅被看作某一实体所构成的权力集团,它无法完全和清晰地切割为你或者我,它构成的存在性与合法性基础(这就是所谓的人民利益,人民就是所有人构成一个整体,代表人民的合法性根源在于人民的每一个共有的某种程度上的公共合意,从私人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基础上也存在这样的人民性)就是“公共”意义上的权力,在更加广阔和真正的意义上也是一种权利。
经过这样的追溯式还原,媒介自律就有足够厚实的存在基础,导致我们也来到一个更加广阔的伦理道德讨论空间。(www.xing528.com)
也就是说,在基于一个以所有人为基础的社会实在中,实际在最基础层面上无法切割出某种我和他,无论在道德还是在某种层面上,当然也无论所谓的善与恶,处于一种纠集在一起的混沌状态,不存在外科手术一样把病患切除的自我清理运动,所有的命运都是共同的,都是联系和联结在一起的,每一个问题都是我的,我们的问题,每一个都是我,我也可能变成他(当然还有一层你的关系),所谓自律的反面不是他律,而是自我放纵或者离散。整个群体是一个道德和命运共同体。
上述情况也许可以用一种社会分子状态来说明:整个社会(人类)就是一团分子云,这团云最终飘荡到哪里,我们(分子们)并不确知,也没有什么最终审判在等待着大家。大家靠在一起,大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是靠在一起,在分子云里的这一刻,所有的价值就在分子之间,在各种各样的相互关联中。大家运动和接触,接触多了,近了,就可能形成相对密集、亲密的分子团,(分子或者分子团)接触过分近了就会摩擦,就是融化或者产生巨大的热与火光,过分远了分子就会离散和飘散,社会实体或者分子云作为一个整体的存在就消失了。所以,分子云总是处于某种动态的平衡中(平衡状态也多种多样),适当的状态就是自律,不当的状态就是碰撞过度,以及过分离散。
自律就在于保持这样一种社会共在与平衡状态,那这样的要求是对每个社会个体提出来的。因此媒体自律是在权力自律和更加基础的每个人的意义上才可能被提出来。
所谓的自律社会就是:“明确自己建构了自己。这就是说,它知道自己作为社会所赖以生存的价值是它的全部行为,而且它们既不是必需的,也不是偶然的。”(鲍曼,2002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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