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的界定不太符合我们的需要,那么从伦理角度我们该怎么看待隐私的界定呢?
隐私被视为一种保护自己不受他人或者机构行为侵犯的方法(帕特森 等,2006)133。这涉及可能仅仅是看见所引起的伤害[2],当然在实际的侵害行为被实施前,这涉及一种基本的为人的尊严,是人们必需的个人存在的自我认同与独立价值体现。所以这里关涉一种重要的作为人的基本伦理道德:尊重人。
隐私还不等同于秘密,隐私是一种基本的权利和人的尊严,就是无论我的生活是否藏有秘密,我对自己的信息是否被公开或者传播应该具有控制力和决定权,这当中可能包括个人希望掩饰的秘密,但是无须费心在个人生活的所有方面都使用主动保密的办法去保护隐私不被侵犯。
有人使用了亲密圈的概念来描述隐私那确然存在,但是难以界定的界线,如图13.1所示(帕特森 等,2006)136。
这张图中间最小的圆代表个人最私密的心理和心灵空间,除非自我袒露,一般他人不能也无法触摸。第二个圆是二人空间,关系密切,分享很多秘密和私人空间,典型的是与配偶及亲密的朋友的亲密关系,建立在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上。第三个圆是有些密切的人,也基于信任,但是信任的强度和信息的控制力在此明显减弱,再往外信息的控制力更加下降,直抵公众区域。这恰好描述了一种个人隐私空间逐渐消散的结构,这些关系的边界并不像图显示得那么清晰,而是模糊渐变式的。(www.xing528.com)
当然,实际上的隐私比图13.1复杂得多。该图是基于社会关系角度展示了一种抽象空间上的隐私描述,隐私起码还有一个时间的维度。
图13.1 亲密圈
帕特森和威尔金斯(2006)137- 138还对“知情权”“知情需要”和“知情欲望”进行了区分。“知情权”为法律界定,往往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知情权不构成对隐私的侵犯性,也就是说知情权不要求隐私权的出让。“知情需要”则可能具有要求公布私密信息的强制性,这种需要往往是对个人隐私进行侵犯的合理依据。“知情欲望”就是人们的猎奇心态,纯粹为了窥探取乐。这样的理由肯定不会成为报道合理、合法及合乎道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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