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从“南平杀童案”报道的伦理分析来看,忠诚三原则可能难以处理忠诚对象之间的结构性冲突。比如对政府的忠诚可能以一种特别的方式与对公众的忠诚方式冲突:如果政府必然坚持其要求的最高行政执行力,并声称其在忠诚序列中的优先性。受害者和凶手之间的冲突,以及如何对待凶手的问题也不单是忠诚能够完全解决的。当然,我们处于时间序列中,当下的公民利益与未来的公民利益之间的冲突可能也是忠诚法则处理不了的。
如果进一步思考,我们也许可以提出忠诚伦理的第四点:忠诚于公正。公正恰是公众这个涵盖众多具体对象的概念中所蕴含的信念,是社会组织的最高价值,并能够成为一种社会结构性原则。
在这个方面,罗尔斯的思考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发。
罗尔斯(1988)3首先就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那么在社会基本结构的基础上,忠诚于公正的原则就是忠诚应有的具体内涵,是忠诚的最高等级,正是依据公正的社会标准,我们才能在不同的忠诚对象中进行优先等级的排序。
现在回过头来看,就能够解释为什么新闻媒体对公众的忠诚(公众本身是不确定的,其背后或者承载的理念主要是公正信念)必须蕴含一种对公正的信念,才会对其他的忠诚对象(政府忠诚、受害者忠诚、被雇佣者忠诚)具有涵盖力。也就是说,无论忠诚于什么具体的对象,其最终的价值评判都以是否公正为标准。
那么何为公正或者正义呢?[1]罗尔斯(1988)302- 303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简要地说,人们对所有的自由具有平等的权利(自由优先的平等原则),暂时的不平等只有在现实条件限制下为了最不利者的利益时才是合理的(正义对效率优先的差别原则)。(www.xing528.com)
这样,我们就能够解释为什么要对一个凶残的杀童者进行全面深入的客观报道了。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诉求,不仅仅是为了探究其杀人的原因(这种原因探究当然是为了澄清事件全貌,长远目的是为了建设一个更好、更公正的社会),也因为他(杀人者)也拥有一种基本的平等权利,这是正义的平等与自由的优先要求。公正是宽容和社会谅解的起点,对罪犯的公正也为其改过自新和社会道德教育打开了通道(利科,2007)153 -167。
当然我们也能够愤怒地批评报道过度和煽情问题,因为这可能不仅仅是职业规范问题,更多的是违背了正义对效率和利益的优先原则,那些过量的报道、过分的文体表述和炫耀是否存在某种含而不露的商业吸引力考虑或者智识的傲慢,而有害于事实的呈现?当然,对受害者报道的谨慎态度也来源于维护最不利者利益的原则。
在正义的背景下,我们也能够面对代际利益问题,因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中提出来的,人们不知道自己的具体情况,当然不知自己处于什么世代,但是他们还是会一致提出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1988)136。
因此,在罗尔斯看来,不论处于哪个世代的人们都会同意两个正义的原则,如果当下的报道符合正义原则的要求,那么接受它就不会有什么问题,因为从一般意义上说,无论哪个世代的人都更加愿意生活于一个更加公正的社会状态中,而公开细致的报道和社会不平等的深度透析有利于建立更加正义和善的社会,当然符合人们对正义的诉求。相比而言,未来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担忧(这里并非不尊重生命,而且在暴力事件的模仿中,报道往往成为某种诱因而不是根本原因)服从于人们对正义社会的要求,因为恰恰在一个更加正义和谐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将付出更少宝贵生命的代价。
因此,忠于公正的媒体不但对所有事件或者新闻当事人公正,也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不同利益和声音的交流和调解中介或者场所,使普遍公认的正义感帮助人们在许多争议事件上形成某种“重叠共识”(罗尔斯,2002)54- 62。在此基础上,媒体更重要的责任是在传播过程中对社会公正的追求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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